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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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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職責【大全15篇】

董事會職責1

  第一條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并負責上述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第二條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經營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提名公司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職,并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第四條決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待遇和支付方式井報董事會批準和備案。

  第五條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的財務狀況。

  第六條簽署批準調入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

  第七條簽署對外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第八條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職責2

  董事會秘書職責如下:

  一、負責處理董事會議和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二、根據董事會議的`決定起草董事會文件。

  三、負責董事會議的會務工作。

  四、負責董事會與學院及校院內有關部門之間、董事會與董事單位及各董事之間、學院與董事單位及各董事之間的聯絡和有關通訊工作。

  五、根據董事會、董事及董事單位的提議和建議整理董事會議議案,提交董事會領導及有關會議審議。

  六、負責來校董事和董事單位代表的接待工作。

  七、負責向有關單位或人士解釋董事會章程,介紹董事會工作情況。

  八、負責董事會工作的宣傳、報道及新聞發布工作。

  九、編印董事會會刊并寄送各董事和董事單位,及時向董事介紹學校進展和董事會工作情況。

  十、編撰董事會年鑒,負責董事會文件的整理歸檔和匯編。

董事會職責3

  一、負責傳達董事會的決定和指示,搞好各部室、各子公司間的協調,督促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負責審核由董事會聘用人員的`任免、聘用、提拔、調動方案,掌握相關資料,并上報董事會;

  三、根據公司經營發展要求,協助董事會進行發展方向的研究,參與制定公司發展目標、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檢查了解實施情況;

  四、負責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權屬決策層制定的相關制度,并上報董事會;

  五、負責對公司各項重要規章制度的審核,推動公司制度創新;

  六、負責協助公司董事會掌握企業狀況,定期向董事會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七、負責對董事會提出的問題進行調查、協調和處理;

  八、負責協助董事長處理日常工作事務;

  九、負責董事會主持或籌辦會議的籌備工作,確定會議時間、地點、與會人員和會議議程,并發出通知;

  十、負責做好董事會辦公會等會議的記錄,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并下發;

  十一、負責綜合性文件的傳遞、傳達、催辦與檢查;

  十二、協助董事會接待外來賓客,負責同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絡工作;

  十三、收集整理公司和董事會的各項重要工作、活動信息,編寫公司工作年鑒和簡報;

  十四、負責監督公司印章、董事會名章和公司證照等的使用情況;

  十五、負責承辦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董事會職責4

  北京艾肯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艾肯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的議事程序,確保董事會統一、高效、科學地決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董事會議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形式進行。

  第三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一般在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完成后召開。

  第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是董事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就某些專題或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而召開的會議。經執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條 執行董事設專職秘書1人,協助執行董事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七條

  董事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公司監事會成員、非董事經營班子成員和執行董事秘書可列席會議,與所議議題相關的人員可由董事會通知列席會議。

  第八條 董事會召開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十日,由董事會秘書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書面通知全體董事;會議有關的材料應在會議召開前一周送達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三日(遇特殊或緊急情況應在會議召開前一日),由董事會秘書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并附會議相關資料。

  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應事先向董事會請假,可事先就董事會所議事項提出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意見,也可委托他人代為出席,但需出具董事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明確授權范圍,受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第十條 董事會對公司的重大事項,采用會議審議和傳閱審議兩種形式進行,其中,會議審議是董事會的主要議事形式。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舉行時,可采用傳閱審議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采用傳閱方式審議時,應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收集匯總董事的審議意見,報執行董事審定。

  第十二條

  董事會采取簡單多數的辦法作出決議。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一人一票,贊成票與反對票票數相等的情況時,執行董事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或決策事項:

  (一)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重大項目投資方案;

  (三)公司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審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審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審定收購、兼并、產權轉讓等資本運營方案;

  (九)提出公司總經理人選,聘任和解聘所屬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推薦控股、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對控股公司委派財務總監;

  (十)公司管理人員及所屬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十一)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十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對公司投資經營管理中違反公司章程行為的處罰;

  (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對所作出的決議做詳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通常情況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參加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發言部分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應報送出資人或其授權投資機構備案。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決議作為董事會工作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10年。

  第十七條 董事會休會期間,由執行董事負責檢查董事會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指導重要業務活動。

  第十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董事會職責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行為,明確董事會秘書的職責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二章任職資格

  第三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本公司現任監事;

  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職責

  第四條董事會秘書應當遵守公司章程,承擔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五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控股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七條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章任免程序

  第八條董事會秘書由公司董事會推薦,經過證券交易所的專業培訓和資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后,由董事會聘任。公司應當在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后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第九條公司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經過證券交易所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并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后應當及時公告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變更后的資料。

  第十二條董事會秘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在一個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出現本細則第三條所規定情形之一;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在履行職務時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三條公司董事會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秘書辭職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并公告。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個人陳述報告。

  第十四條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將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待辦理事項,在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一旦在離任后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公開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后,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參與決策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外,董事會秘書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對所表決的事項提出過異議的,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董事會秘書有本細則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會將根據有關規定采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建議證券交易所取消其任職資格,并免去其職務;

  (二)情節嚴重者,建議證券交易所取消其今后從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資格,并公告;

  (三)根據證券交易所或國家有關部門的處罰意見書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董事會秘書對所受處罰不服的,可在有關規定的期限內,如無規定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或該會指定的機構申訴。

  第十九條董事會秘書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有關內容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董事會批準后生效。其中本工作細則中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或公告和向證券交易所報告或備案等內容的條款于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執行。

董事會職責6

  1、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2、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3、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4、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5、籌備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準備和提交有關會議文件和資料。

  6、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7、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8、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9、協助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則、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中關于其法律責任的內容。

  10、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做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11、證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董事會職責7

  1、負責編制公司年度預算計劃,并實施;

  2、制定公司經營方針、目標、計劃,分解到各部門并組織實施;提出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并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措施;決定各部門人才的`聘用、任免,對公司的經濟效益負責,保證公司產品及服務滿足客戶要求;

  3、協助董事長制定公司總體戰略規劃與發展目標;

  4、協助副董事長公司組織結構的設置或建立健全公司管理體系;

  5、掌握市場動態,制定應對準備策略,監控各類業務項目的開展及督導下屬的目標執行情況;

  6、負責建設和發展業務團隊,組織開展員工隊伍培訓及人才梯隊建設工作,滿足公司業務拓展需要;

  7、審核、簽發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各類文件。

董事會職責8

  社員(代表)大會制度

  一、社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是本

  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

  3、決定社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業務經營計劃;

  5、審議批準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9、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四、社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員(代表)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六、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社員代表大會。

  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權利。

  奎勒河村委會

  董事會工作制度

  一、董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董事會由6名理事組成,設董事長1名,副懂事長1名,成員4名。

  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三、董事會職責

  1、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3、制定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董事會表決制度

  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可以邀請3至5名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五、董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后,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六、本社董事長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職責:

  1、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按章程主持社員(代表)大會;

  2、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3、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4、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5、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6、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奎勒河村委會

  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監事會(執行監事)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

  二、監事會由5人組成(或設1名執行監事),設監事長1人。

  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在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監事會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8、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子予的其他職責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也要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奎勒河村委會

  監事會議事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策、理事會執行、監事會監督、成員團結合作”的民主管理機制運行。

  二、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召集和主持召開,其選舉、決議、表決必須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其內容,按照充分發揚民主的原則,采取舉手通過、舉手表決、票選票決方式民主進行。

  三、理事會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民主集中制;

  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在其職權范圍內研究決定事務,制訂提請成員(代表)審議事項的方案;決定事務需表決的一律采取票決方式進行。

  四、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聽取董事會議事情況并可了解、咨詢及發表獨立意見;

  監督董事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議事規則》審議有關事項并按法定程序作出決議;對于董事會審議事項的程序和決議持有異議時,可于事后由監事會形成書面意見送達董事會。

  五、根據全社社員居住分布狀況和生產狀況,實行每個理事、監事、社員代表分工聯系社員制度,進行社情員意上傳下達,開展生產經營指導服務,確保信息暢通,運作有序。

  奎勒河村委會

董事會職責9

  1、梳理公司內部,建立并且是執行高效的三會制度(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并與財務總監一起根據公司內部實際情況,建立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并制定各項上市公司的內部決策機制和《公司章程》的修訂。

  2、與xx省當地監管機構保持聯系,使其為公司成功掛牌助力。

  3、與人力資源、行政部、財務部交流并讓這些部門提供公司員工的各項考核、薪酬、級別、服務年限、崗位重要性等數據報告,并與公司高層商討股權激勵方案,在股改前完成公司的股權激勵。

  4、股改前協調各中介機構,完成股改所需的'各項報告。

  5、負責公司創立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保證順利召開。

  6、配合中介機構梳理公司內部未決事項,制作符合新三板掛牌要求的各項規范性文件。

  7、與各方投資機構洽談,在公司掛牌前引入一至兩家戰略投資機構。

  8、完成公司掛牌上市前、中、后的各項信息報送和信息披露工作。

  9、公司掛牌后,負責公司日常事務及各項信息發布,路演,做市商,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推介工作。

  10、設立證券部,第一為公司股票的大宗交易辦理相關手續。第二為公司充裕的現金流保值、增值。

董事會職責10

  1.協助董事會秘書召開集團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草擬、準備和裝訂議案文件,決議(記錄)簽署、存檔及報備等。

  2.協助完成控股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事務,指導下屬公司董事會規范建設。根據安排擬制派出董事、監事的函,并處理有關具體問題。

  3.完善公司治理的相關規章制度。負責收集和整理國家有關法規、政策,提出公司治理改進建議,并完善集團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4.內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及報備。做好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并根據市國資委的要求對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報備。

  5.履行重大決策事項相關程序。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控股、參股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內部審議或審批程序。

  6.協助部門其他人員的相關工作,完成領導交辦事項。

董事會職責11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會

  及其成員的行為,保證公司決策行為的民主化、科學化,充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下稱“《治理準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下稱“《香港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條 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除遵守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外,亦應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在本規則中,董事會指公司董事會;董事指公司所有董事。第二章 董事

  第五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獨立董事。

  第六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有關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候選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書面通知,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至少七日發給公司。股東大會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決議的方式將任何任期未屆滿的董事罷免(但依據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償要求不受此影響)。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由董事會委任為董事以填補董事會某臨時空缺或增加董事會名額的任何人士,只任職至公司下屆股東大會為止,并于其時有資格重選連任。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第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兩日內披露有關情況。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會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后承擔忠實義務的具體期限為離職后兩年,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因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

  (八)非自然人;

  (九)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十)被有關主管機構裁定違反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且涉及有欺詐或者不誠實的行為,自該裁定之日起未合逾5 年。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應解除其職務。

  第九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以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

  (七)認真閱讀公司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傳媒有關公司的重大報道,及時了解并持續關注公司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有關問題和情況為由推卸責任;

  (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第十一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董事會決議批準其或其任何聯系人(按適用的不時生效的上市地證券上市規則的定義)擁有重大權益的合同、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其他相關建議進行投票,亦不得列入會議的法定人數。

  有上述關聯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召開時,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該關聯董事未主動提出回避時,亦有義務要求其回避。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 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關聯董事的定義和范圍根據公司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

  除非有利害關系的公司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做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消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對有關董事違反其義務的行為不知情的善意當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第十二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負有維護公司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公司董事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以處分和對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提請股東大會予以罷免。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的未列于本規則的其他資格和義務請參見公司章程第九章。

  第三章 獨立董事

  第十六條 公司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的要求實行獨立董事制度。

  第十七條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尤其要關注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公司法》、《指導意見》、《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二十條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履歷表)報送證券交易所。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對于證券交易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公司應當立即修改選舉獨立董事的相關提案并公布,不得將其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但可作為董事候選人選舉為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證券交易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連續 3 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第二十三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公司還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一)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 300 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須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六)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除第五項外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與薪酬、基本建設及技術改造、投資發展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應保證公司獨立董事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審計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二十四條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 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第二十五條 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四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四名。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等事項,公司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公司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交易所所規定由董事會決定的關聯交易事項;

  (十)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執行官、董事會秘書;根據首席執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級總裁、副總裁、首席財務官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二)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五)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及任免其有關人員;

  (十七)聽取公司首席執行官的工作匯報并檢查首席執行官的工作;(十八)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務和行政事項;

  (十九)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董事會作出前款決定事項,除

  (六)、(七)、(十三)項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表決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董事會發現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資產行為時應啟動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凍結”的機制。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不超過公司上一會計末凈資產百分之五的投資事宜,及決定不超過公司上一會計末凈資產百分之五的資產處置方案。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提名首席執行官人選,交董事會會議討論表決;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董事代董事長履行職務;指定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有緊急事項時,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公司首席執行官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 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以書面通知(包括專人送達、傳真)。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如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下列人員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非董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上無表決權;

  (二)公司的監事會成員。第五章 議案的提交及審議

  第三十八條 議案的提出

  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議案的機構和人員包括:

  (一)公司首席執行官應向董事會提交涉及下述內容的議案:

  1、公司的經營計劃;

  2、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公司利潤分配及彌補虧損方案;

  4、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項;

  6、公司首席執行官的及季度工作報告;

  7、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議案;

  8、董事會要求其作出的其他議案。

  (二)董事會秘書應向董事會提交涉及下述內容的議案:

  1、公司有關信息披露的事項的議案;

  2、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執行官;根據首席執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級總裁、副總裁、首席財務官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的獎懲事項;

  3、有關確定董事會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的權限;

  4、其他應由董事會秘書提交的其他有關議案。

  (三)董事長提交董事會討論的議案。

  (四)三名董事聯名向董事會提交供董事會討論的議案。

  (五)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聯名向董事會提交供董事會討論的議案。第三十九條 有關議案的提出人須在提交有關議案時同時對該議案的相關內容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董事會在向有關董事發出會議通知時,須將會議相關議案及說明與會議通知一道告知與會及列席會議的各董事及會議參加人。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在召開前,董事會秘書應協助董事長就將提交會議審議的議題或草案請求公司各專門職能部門召開有關的預備會議。對提交董事會討論議題再次進行討論并對議案進行調整。

  第六章 會議的召開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包括按公司章程規定,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的事項除外。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當反對票和贊成票相對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通知發出的時間和方式;

  (二)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說明;

  (三)親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數、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項提案獲得的同意、反對和棄權的票數,以及有關董事反對或者棄權的理由;

  (五)涉及關聯交易的,說明應當回避表決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況;

  (六)需要獨立董事事前認可或者獨立發表意見的,說明事前認可情況或者所發表的意見;

  (七)審議事項的具體內容和會議形成的決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董事會決議的內容均應符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否則,所形成的決議無效。

  第七章 董事會秘書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一名。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和公司負責。

  董事會秘書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第五十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是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自然人,由董事會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董事會秘書: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最近三年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保存公司有完整的組織文件和記錄;

  (二)確保公司依法準備和遞交有權機構所要求的報告和文件;

  (三)保證公司的股東名冊妥善設立,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 人及時得有關記錄和文件;

  (四)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和聯絡,保證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五)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六)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資料;

  (七)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準備和提交有關會議文件和資料;

  (八)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九)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協助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中關于其法律責任的內容;

  (十一)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二)證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五十三條 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執行。本規則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 月__

董事會職責12

  1、負責董事會辦公室的全面工作,根據公司總體要求,制定本部門工作計劃和措施,組織實施和運作

  2、負責指導本部門成員按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做好會議記錄工作;

  3、負責傳達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決定和指示,督促檢查其貫徹執行情況;

  4、負責起草董事會工作報告及相關文件,辦理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各項法律文書;

  5、負責依法準備和遞交有關部門所要求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及文件;

  6、負責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聯絡與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成員建立健全董事、監事管理及高級管理人員閱歷檔案;

  7、負責督促本部門成員建立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和會議記錄管理檔案,督促本部門成員妥善保管并建立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控股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等相關檔案;

  8、負責辦理董事會、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事務,負責協助董事長掌握企業狀況,向董事長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9、積極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規定;積極協助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開展各項工作;

  10、負責對董事會提出的問題進行調查、協調,并根據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處理意見具體辦理;

  11、負責公司投融資上市工作;

  12、積極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配合,做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工作;

  13、負責加強與公司相關部門的聯系及工作協調,督查審計相關部門的.工作;負責股東的聯絡工作。

  14、負責完成董事會、董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董事會職責13

  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新漢股份董事會將履行以下職責,并為了更好的協調董事會各成員工作職責特設董事會秘書一職。

  新漢公司董事會職責

  1、負責下屬單位的戰略規劃發展及重點項目決議、跟蹤、督查 決定下屬企業單位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2.每月安排不少于一次對下屬公司的巡視檢查。

  3、每月月底召開員工大會,聽取下屬公司總負責人當月工作匯報和對下月工作部署安排。

  5、對重大問題進行決議,或者對進展中存在問題的重大事務進行復議。6.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7.對下屬單位總負責人進行問責。負責人在經濟合同、安全運營、營銷服務、行政人事等管理工作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公司或者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董事會有權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

  8、不定期檢查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并在每月的員工大會上提出問題;

  新漢公司董事會秘書職責

  1、按照董事會決議和董事會秘書的工作部署,做出具體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實,2.負責董事會文件的收發、傳閱、催辦、歸檔、保管工作。

  3、籌備董事會會議和全員大會,并負責會議記錄、會議文件準備和保管。4.負責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材料、臨時補充材料的準備并按照要求送達各成員和會議決議的會簽工作。6.總體負責董事會會務接待及日常接待。7.匯集、整理公司相關信息上報各董事會各成員。

  8、負責對董事會領導批示及重要公文的查辦、催辦檢查工作。9.負責董事會領導的報刊、信件的收發處理工作。

董事會職責14

  1.參與公司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的編制和公司重大決策的討論;

  2.協助董事長和總裁召集和主持公司高層管理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以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根據董事長提出的戰略目標,輔助總裁,參與制定下屬公司戰略;

  4.協助董事長建立和健全完善公司的管理體系與組織結構,規范各崗位職能權責義務;

  5.負責董事長和總裁有關文件的起草、修改、審核,整理各類文書、文件、報告、總結及其他材料,負責董事長文件的督辦、處理與反饋;

  6.協調董事長與董事、總裁及公司各部門經理之間的工作關系;

  7.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和管理制度;

  8.協助董事長對投資、營運、資本運作、財經審核、人事管理等工作做綜合性的.協調與組織工作,掌握主要經營活動情況;

  9.在授權范圍內協助董事長進行商務談判,做好各項匯報、聯絡工作;

  10.處理公司重大突發事件,在董事長授權范圍內與新聞媒體進行溝通聯絡;

  11.為公司赴美發展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12.協助董事長和總裁開展在美資金運作的相關工作,并在董事長同意的情況下主持相關工作;

  13.幫助董事長整理相關文件,并確保保密性;

  14.提出具體工作由董事長授權后進行實施;

  15.董事長指定的其他工作。

董事會職責15

  1、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2、籌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并起草董事會的會議紀要、文件。

  3、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4、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5、使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明確他們應當崐擔負的`責任,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6、協助董事會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時,應及時提出異議。

  7、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8、處理公司與證管部門及投資人之間的有關事宜。

  9、公司章程和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它職責。

  10、承辦董事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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