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危險化學品新產品試制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新產品試制、裝置試生產的生產安全,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意見適用于:
1、科研院(所)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科研部門(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進行的危險化學品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小試、中試和擴試(以下簡稱新產品試制);
2、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生產裝置的試生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原有生產裝置、設備、設施沒有改變的情況下,進行生產工藝、原料路線、產品品種等技術改造進行的試生產(以上簡稱裝置試生產)。
科研機構進行的化學品實驗室研究不適用本意見。
二、科研機構確定新產品試制項目,應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引進生產裝置或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必須工藝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裝備和產品。
三、科研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制定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訓制度、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學藥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科研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科研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租憑場所進行新產品試制的,簽訂租賃協議時,必須有安全管理的內容,并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職責。
四、新產品試制,必須嚴格遵循科研項目小試到中試,中試到擴大試驗的程序。應明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并指定專人負責新產品試制中的安全。
五、新產品試制前必須制定試驗方案。試驗方案除提出試驗的目的、方法和步驟外,還必須對試驗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應分析實驗所用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和副產品的有關理化特性,評估試險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對試驗和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和實驗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小試試驗方案應當經項目負責人批準;中(擴)試試驗方案必須組織3名以上專業人員進行安全性論證,安全性論證結論必須由專業人員簽名確認,經項目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六、新產品試制前,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對參與試驗的所有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參加試驗人員了解、熟悉試驗安全操作規程、試驗過程中可能的危險有害因素、個體防護措施以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參與中(擴)試的所有人員應當進行工藝技術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措施的專門培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七、小試必須嚴格按照實驗室規定配置安全設施、設備,試驗所使用的裝置、設備、儀器、儀表和器具等應安全可靠;操作人員應根據需要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險性較大的小試實驗場所應與周圍的其他實驗室、裝置、建筑等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確保不危及周邊環境和設施的安全。
八、中(擴)試裝置應根據試驗所使用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安全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和使用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試場所的選址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與周邊建筑、設施或其他生產裝置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
九、試驗開始前,應對小試、中(擴)試裝置進行嚴格的安全性檢查,確保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落實到位。中(擴)試裝置試車前,要組織2名以上專業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對裝置的安全性進行檢查,現場勘查結論必須經檢查人員鑒字確認。
十、試驗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在裝置現場,遇有異常情況應由主要負責人牽頭,及時分析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試驗。
十一、小試、中(擴)試結束后應當對試驗進行總結,試驗總結報告必須有試驗過程中危險、危害因素及相應處理措施的內容。驗總結報告應由項目負責人確認。
十二、小試、中(擴)試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小試、中(擴)試中使用、生產、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各種危險化學品,按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執行。
十三、新產品試制的結果,是新化學品或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科研機構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專門機構,對產品進行危險性鑒別。新產品試制成果的應用、轉讓和推廣要明確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在安全上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轉讓科研項目的同時,必須同時出具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術規程、技術鑒定報告等文件,防止轉讓過程中轉嫁事故隱患。
十四、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以上簡稱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初期,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審查或設立審批手續。未經安全審查,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安全設施設計必須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并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
十五、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組織。應根據試生產工作的需要,成立專門的裝置試生產工作小組,確定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工作小組內必須有項目設計、施工人員參加。工作小組負責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
十六、裝置試生產應編制切實可行的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制定詳細的開車方案,并編制緊急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和開車方案,應組織3名以上專家進行安全性論證,并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執行。
十七、應當對參加試車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學習有關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試車方案以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試生產指揮人員、操作人員經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崗操作。
十八、裝置建設完成后,應組織企業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生產裝置的工程質量和各項生產準備工作、裝置安全性進行全面的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開車、條件不具備不開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開車。
十九、在試生產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不違章指揮、不違規操作;對重點部位嚴格控制,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研究提出解決方案,落實安全措施,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試生產。
二十、裝置試生產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最多不超過6個月。試生產結束后,應對試生產期間安全設施、設備運轉情況,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并提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裝置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二十一、科研部門和危險化學業品生產企業應對新產品試制和裝置試生產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文件加強管理。新產品試制方案、開車方案、專家評審意見、各階段運行情況總結、異常情況應急處置等資料應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科研部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其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二十二、科研機構和其他化工企業進行的非危險化學品的小試、中(擴)試和裝置試生產,參照執行。
二十三、本意見中的小試是指科研部門為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進行的試驗性研制;中試、擴試是指經初步技術鑒定或實驗室階段研制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產定型(生產鑒定)以前的科技活動;試生產是生產裝置建成后,在竣工驗收前進行的裝置試運行。新化學品原則上是指未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新產品試制征求意見稿】相關文章:
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細則03-09
關于征求意見02-28
新產品開發03-11
危險的戰略等于危險的公司03-15
新產品概念測試的內容12-13
(優秀)關于征求意見9篇02-28
關于征求意見11篇(熱)03-09
危險的作文11-02
(推薦)新產品開發15篇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