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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項目批復
撤銷項目批復1
各監察分局(站),局機關有關處室,各有關煤礦企業:
為嚴格規范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批復工作,切實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xx〕44號)中"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后,1年未進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審查"的規定,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對20xx年5月1日前兩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已批復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專篇及安全設施設計(以下簡稱安全設施設計),但未開工的煤礦建設項目進行了清理。經研究,決定對鄂托克旗巴音烏素煤礦等26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批復予以撤銷(見附件),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次被撤銷安全設施設計批復的.煤礦建設項目如開工建設,施工前必須向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新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待批復后按有關規定向內蒙古煤礦安監局等部門履行開工備案手續方可開工建設。煤礦建設項目施工時,必須按重新批復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如受資金短缺、煤炭市場低迷以及遇到不可抗拒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停止建設時,應書面告知駐地監察分局(站)。
二、局機關相關業務處室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切實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批復工作,適時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專項監察。督促已開工的煤礦建設項目對照法律法規標準和批復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自查,當煤礦安全設施及條件不符合規定時,應及時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和變更,并提請內蒙古煤礦安監局審查和批復。安全設施設計未修改或變更,以及修改或變更但未經內蒙古煤礦安監局審查批復的,不得在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辦理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核查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手續。內蒙古煤礦安監局將通過網站及時發布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情況。
三、各監察分局(站)在日常監察中,發現此類煤礦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時,要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按要求重新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手續。未經重新履行審查批復手續,擅自施工建設的煤礦建設項目,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對未按照批復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未經批復擅自變更設計內容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后,1年內未開工的,要立即提請撤銷已作出的批復。
請各監察分局(站)將本通知傳達到各有關煤礦企業。
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
20xx年5月25日
撤銷項目批復2
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單位: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件》等有關文件要求,經局務會研究,現將《關于花垣縣民樂礦區滲濾液處理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花環評〔20xx〕13號)等18個建設項目環評批復文件(具體見附件)予以撤銷。
花垣縣環境保護局
20xx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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