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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訴訟
財產分割訴訟1
離婚前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訴訟中是否有效 [案情] 劉某因為丈夫羅某有外遇而提出和其離婚,雙方就是否離婚、女兒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問題,在第三人胡某的見證下,自愿達成了協議,劉某和羅某以及第三人胡某均在協議上簽字捺印。后在親友勸說下,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劉某和羅某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此后,劉某認為羅某沒有悔改,半年后,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按照原來離婚協議的約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羅某認為原來離婚協議中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劉某所有的約定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要求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當事人原來離婚協議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產生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和羅某在第三人見證下達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劉某和羅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有效,法院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判令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劉某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和羅某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的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適用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雙方已經實際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此時,夫妻關系已經解除。而劉某和羅某雖然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是雙方并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該離婚協議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并沒有生效。因此,不應支持劉某的此項訴訟請求。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是關于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根據該條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是一種有關身份的協議,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本案中,劉某和羅某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不屬于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情形,其因離婚形成訴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根據離婚時財產的狀況處理。
財產分割訴訟2
假離婚成真離婚,這樣的案例有很多,其中風險每每被媒體曝光,但是在有些事情面前,因為巨大的利益當事人還是會選擇去做,那么“假離婚”后財產還能再次進行分割嗎?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1、 辦理假離婚后,夫妻雙方未同居的。
此種情況下,發生財產糾紛的處理方式就比較簡單。首先,辦理了離婚登記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除非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的,離婚協議生效后財產是無法請求重新分割的。
2、 辦理假離婚后,夫妻雙方依舊生活在一起,同居的。
辦理假離婚后,同上面的情況一下,夫妻雙方協商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除非有欺詐、脅迫情形發生的,財產不能要求重新分割。但是,由于夫妻雙方離婚后依舊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同居關系,在財產分割發生糾紛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同居共同所得的財產分割時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也就是說條件一樣的情況下,平均分割。共同所得的財產是指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的財產。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第一,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第四,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對于離婚后,協議的財產分割無權請求重新分割。
相關案例:
劉某與鄧某結婚兩年,鄧某謊稱有抑郁癥,要求與劉某分開一段時間,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分清。不料不到一年發現鄧某已另結新歡。劉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近日,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
劉某訴稱,剛從北京某名牌大學畢業的劉某進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認識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鄧某,兩人很快就陷入熱戀。20xx年2月,兩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兩人過著幸福安定的日子。20xx年年初開始,劉某發現鄧某情緒較為低落,經常悶悶不樂,鄧某稱自己患上了嚴重的抑郁癥,希望與劉某分開一段時間,多次開導無效后,劉某答應了鄧某的請求,兩人于20xx年3月經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鄧某給了劉某17萬元,雙方約定一年后復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時機,劉某發現鄧某與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鄧某曾陪著該上司到醫院做人流手術。氣憤不已的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其與鄧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樓房、汽車、股票等夫妻共同財產共計35萬余元。
開庭審理過程中劉某認為鄧某給付的17萬元是兩人的共同存款,當時因為是假離婚,鄧某曾說是暫時讓她保管,兩人購置的樓房、汽車及股票在離婚時并未分割。
鄧某則稱自己不是假離婚,其與劉某到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前已經給了劉某17萬元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款,所以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夫妻無共同財產,無財產糾紛”。故不同意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劉某和鄧某在離婚協議書上未明確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于鄧某給付劉某17萬元的行為的性質,雙方亦未有書面的約定。從鄧某、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財產狀況來看,如認定該款即為對雙方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對劉某有失公平。結合本案的案情,法院認為宜認定該款為對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現劉某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車輛、房屋及股票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決除已給付的17萬元以外,由鄧某再給付劉某財產折價款186467元。
財產分割訴訟3
原告:____________,男,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女,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離婚協議的約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產;(房產暫計價值_______________元)
三、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登記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共有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共同協商使用。如有一方有意擁有整個房產,必須另行簽訂協議,以支付當時市場價50%給另一方;如房產變賣,雙方各得房產變賣收益的50%。離婚后,原被告雙方很長一段時間共同居住使用該房屋,相關費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但自從該小區納如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后,被告方違反離婚協議的約定,在沒有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與負責拆遷的公司商議涉案房屋的'拆遷補償協議。為此,原告多次與被告交涉,但被告卻置之不理。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同時,原告依協議之約定向被告提出市場補償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被告亦不予配合辦理。
基于此,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特向貴院提起起訴,望貴院依法作出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財產分割訴訟4
一、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費用是多少?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xx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費誰承擔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財產分割訴訟5
一、我國離婚財產分割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
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求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不屬于其他特殊訴訟時效的范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
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肯定了上述內容。即: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二、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
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進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方能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在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確定準據法需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關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等規定來執行。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終止之后,一方就雙方的財產分割產生爭議,可以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只要中國法院就雙方的訴訟存在管轄權。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但是涉外婚姻關系的終止存在其復雜性,如何認定涉外婚姻關系終止的時間,直接決定著離婚財產分割時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本文以下則對該問題進行闡述。
三、離婚行為發生在中國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離婚行為,按照中國婚姻法律規定存在兩種形式。
第一種方式是自愿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在自愿離婚的形式下,夫妻雙方結束婚姻狀態的時間應當從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發現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對離婚案件進行判決。當然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同意離婚并請求法院出具調解書。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按照中國法律規定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的,從中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做出離婚登記并頒發離婚證時,雙方在中國境內的婚姻關系終止。若其中一方對財產分割存在異議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提起相關訴訟。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在中國起訴離婚的,經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認定婚姻關系終止的。則從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雙方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終止。其中乙方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提起相關訴訟。
在中國境內辦理本身即適用了中國法律,則再行依據中國法律提起相關財產分割訴訟順利成章,自然難以產生法律沖突問題。其訴訟時效也應當從發現財產之時開始起算。
四、離婚登記行為發生在境外的訴訟時效起算。
各國婚姻制度盡管存在著很多差異,但是離婚基本上也采用登記和判決兩種形式。我國對于在國外做出的離婚登記和離婚判決采取了寬泛的承認制度,原則上認可當事人可以在境外進行離婚,但是若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效力,則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或履行必要的手續。
婚姻關系最重要的特征是一種人身關系,離婚的結果是解除雙方存在的夫妻關系,使得雙方的婚姻狀態歸為可以以結婚的狀態,從而為一方重新登記結婚掃除法律障礙。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婚姻登記制度,締結婚姻必須進行登記。關于在境外進行離婚登記的效力,我國在《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當中有關再婚涉及的境外離婚登記的規定,是我國對待境外離婚登記的效力法律依據。該規定就兩種主體分別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一種是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第二種是針對的對象離婚的外國人的,規定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幾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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