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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加強平安海口建設,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及時有效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公民積極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和參與搶險救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海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確認及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公民非因法定職責,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四條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
(一)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制止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協助公安、國家安全和司法機關抓獲、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緝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搶險救災中,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免遭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五)其它可以申報見義勇為的行為。
第五條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程序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向見義勇為發生地所在的區級公安機關或者民政部門推薦見義勇為人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請確認。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所在的區級公安機關受理;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四)、(五)項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所在的區民政部門受理。
(二)公安機關或者民政部門應當在受理見義勇為確認申請或者推薦之日起15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報區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向市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申報。
(四)市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申報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審查確認。
(五)市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所在的區級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推薦人。申請人或者推薦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提出重新確認申請。
第六條市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確定對其表彰獎勵的等級和獎勵標準,并提出后續保障的意見。對于特別突出的,可推薦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予以表彰。
第七條申報時間原則上以見義勇為行為發生的當年為限。自見義勇為行為發生之日起滿一年未申報的一般不予受理。確因特殊情況未及時申報的可以補報。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市、區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管理。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予以調整。
見義勇為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市級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用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區級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用于對本轄區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的后續保障。
第九條醫療單位救治見義勇為人員墊付的醫療費用,由致害人或者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標準支付。
在致害人和責任人承擔責任前,或者沒有致害人和責任人的,或者致害人和責任人無力支付的,根據具體情況按下列方式支付:
(一)已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未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但參加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其醫療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在本市從業的見義勇為人員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確無支付能力的,由所在區專項資金支付。
(四)未在本市從業或未從業的見義勇為人員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區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支付。
第十條見義勇為中的傷殘人員,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的各項社會保險,在本市從業者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無業者由所在區專項資金為其繳納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止。
第十一條見義勇為人員屬無業者并享受本市低保金的,其家庭低保金在原來的基礎上再增加50%的低保金。增加部分由所在區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支付。
第十二條因見義勇為受傷的人員,在本市從業的由用人單位上報,經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依法鑒定后確定為工傷的,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未從業的由所在區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上報民政部門辦理,由所在區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支付。
第十三條因見義勇為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其家屬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烈屬待遇并可享受以下優撫待遇:
(一)一次性發給其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撫恤金;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戶籍在本市的遺屬由市民政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并享受定期撫恤金:
1。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本市低保標準的;
2。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的。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各新聞單位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應大力宣傳。
第十六條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見義勇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見義勇為確認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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