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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包公歇后語
有關包公的歇后語1
包拯(999年5月28日-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北宋官員,以清廉公正聞名于世。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進士。累遷監察御史,建議練兵選將、充實邊備。歷任三司戶部判官,京東、陜西、河北路轉運使。入朝擔任三司戶部副使,請求朝廷準許解鹽通商買賣。改知諫院,多次論劾權幸大臣。授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移知瀛、揚諸州,再召入朝,歷權知開封府、權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職。嘉裕六年(1061),任樞密副使。
曾任天章閣待制,人稱“包待制”,后為龍圖閣直學士,故后人亦稱“包龍圖”,卒贈禮部尚書,謚孝肅。有《包孝肅公奏議》傳世。
其廉潔公正、不攀附權貴,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后世將他奉為神明崇拜,認為他是文曲星轉世,死后成為地獄第五殿閻羅王。由于民間傳其黑面形象,亦被稱為“包青天”、“包黑炭”。
關于包公的歇后語2
【包公升堂】——盡管直說
【包公斷案】——鐵面無私
【包公的鍘刀】——不認人
【包公放糧】——為窮人著想
【包公的衙門】——好進難出
【包公斬包勉】——正人先正己
【開封府的包公】——鐵面無私
【包公的上方寶劍】——先斬后奏
【開封府的包青天】——鐵面無私
【成立皮包公司】——做無本生意
【老包(包公)斷案】——認理不認親
【包老爺(包公)辦案】——明察秋毫
【包公審案子】——鐵面尤私;六親不認
【包公鍘皇親】——法不容人;六親不認
【包公鍘駙馬】——剛正不阿;公事公辦
【包公鍘陳世美】——公事公辦;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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