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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生省高院實習周記
上周五,王老師打電話給我,問我是否愿意去省高院實習。因為我老早就和王老師提起過想趁暑假去法院實習一下,豐富一下自己的實踐經驗。所以我一口答應了。
等到周一早上,我趕到省高院聯系了楊法官,才知道我將在立案庭實習,不過省高院的立案庭不比下面法院的立案庭,在這里每天接觸的都是些再審案件,相對于一二審法院的立案庭,這些再審案件顯得更有難度,對于鍛煉自己的能力還是非常有幫助的。
楊法官原來和我是校友,他是漆導的博士生,我暗嘆這次的實習將會和以前的數次實習有很大不同,能夠跟著博士學,好比天天跟著碩導學習,必定能夠學到不少東西,事實也驗證了這點。
楊法官對我說,在他這里實習,程序性、事務性的工作他會盡量不讓我做,而是讓我多接觸案件的實質部分,對于他手頭的案件,他會讓我先看案卷,然后讓我談對整個案件的分析,最后他對我的分析進行點評。聽到這個,心里再次暗嘆,博士就是博士,高院就是高院,這就是我所需要的實習方式啊!
楊法官還不僅僅讓我多多從案件本身來進行學習,還盡量讓我能夠接觸社會現實,盡量早日融入社會。所以每當有出去應酬,他也是帶上我,短短一周,已經和他出去應酬了兩次,雖然這在理想圖景下,法官應酬多,將會是許多理想型學者攻擊的靶子,但是對于將要從事司法實務的人士來說,對于腳踏實地的現實主義者來說,這都是一個人,尤其是法律實務工作者必定要接觸和實踐的事項。
總之,通過一個星期的實習,自己總結出來,實習對我來說要能夠在四個層面上進行全方位的學習,才可能真正實現本次實習的目標:
首先,就是法理層面上。法學理論是一切規范和制度的基石,沒有穩固的法理基礎,妄想把自己裝扮成成功的實務者,是不可能的。在高院,很多法官都是擁有博士學位的,與他們交談的過程中,也能夠深深感受到法學理論的重要性,任何規范和制度層面的爭議要想得到最終的解決,都需要回歸到法理層面。雖然自己在近一年的碩士學習中,學習了不少理論知識,但是對于宏大的法學理論體系來說,這只能算作滄海一粟,在高院實習,趁著能夠和這么多博士天天接觸的機會,不能放松對理論的學習,要有機會爭取和這里的老師一起發表點東西。
其次,就是規范層面上。按照韋伯的形式合理性學說,他認為法官就如一臺自動售貨機,投入案件材料,吐出來的就是一個判決。形式合理性運用到法學上,就是主張嚴格的罪刑法定(當然,對于罪刑法定,張明楷主張形式與實質相結合的罪刑法定,個人覺得這和主張嚴格的罪刑法定的形式合理性有些許不同),因此對于法規本身的理解與掌握,將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技能。畢竟任何案件的處理,都最終要有規范層面上的依據,亦即有法可依。這就要求我對于法條的掌握上也不能夠放松,畢竟,對于純粹的法條學習我自覺還是很不夠的,要算有,也只是在去年暑假準備司法考試的那一段時間。
再次,就是制度操作層面上。對于規范的理解和掌握,僅僅停留于紙面知識上,而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怎么將這些紙面的規范運用、鑲嵌到活生生的案件本身中去,并且利用規范本身來實際處理好案件,那才是終極目的,所謂“法者,定紛止爭”是也。當然,對于法律的實際操作,我個人認為包括兩個層面,一個是制度操作(真正法定的操作程序),還有一個就是置于人情關系中的操作(對此另外再談)。對于法定的制度操作的掌握,能夠將理論和規范運用于實際,這對剛剛接觸法律實務的我來說,也是最應該下力氣進行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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