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論文
摘要:當前,我國的環境問題在礦山地質環境上表現得比較突出。環境污染、礦山地質災害以及環境與資源破壞等作為礦山地質環境的主要問題,對我國的環境與資源方面帶來一定的威脅。因此,本課題主要針對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過程中的問題,分析積極解決這些問題的合理建議,以此能夠為我國的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做出積極的貢獻。
關鍵詞: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
目前我國的礦產資源的開采與利用范圍越來越廣,而隨之而來的礦山地質環境的問題也就日漸凸顯出來。而作為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礦產資源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能夠促進我國的經濟繁榮以及社會的進步。所以,筆者主要針對于此進行方法論的研究,以此有助于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1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存在的問題
1.1礦山基層管理部門與企業業主的環保意識較薄弱
一些地方政府對資源開發比較注重,而對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造成礦山地質環境遭到破壞。對于基層各級礦山管理部門來說,僅僅對業務管理比較重視,而對地質環境的管理與監督有所忽略,這就造成業主重視生產與利潤,對礦山地質環境的資金投入不夠重視等。
1.2環境保護的工作監管機制不完善
由于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如環保、安監以及國土等行政部門。缺乏完整的職責劃分,分工不夠明確,無法形成合力等,因此應該做好執法機制的聯合工作,才能積極保護礦山地質的環境[1]。
1.3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存在著不健全的法規體系,執法能力較低
當前我國關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另外,對于基層礦山地質環境的執法能力不強。主要表現為:首先,存在著不健全的地方礦山地質環境執法機構,很多省市缺少單獨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執法機構;其次,執法人員缺乏相應的業務能力與素質水平。如在評測礦山環境過程中,不能積極突出礦山地質環境的特點等。另外,在環保執法檢查過程中,對工業污染過多重視,而對礦山地質環境有所忽略等,不會運用生態環境的要求實施執法檢查等。
1.4治理礦山地質環境的資金的短缺
作為礦山地質環境出現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因為違反了生態環境規律,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與利用等。對于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主要有環境污染、資源與環境破壞以及礦山地質災害等[2]。其中環境污染主要有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與地下水污染等。而資源與環境破壞主要有地形地貌破壞、植被破壞、礦產資源破壞以及土地占用與水土流失等;礦山地質災害主要有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以及煤層自燃等。當前我國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比較嚴重,特別是煤礦礦山的開采造成沉陷問題,以及建材礦山對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等,已經屬于首先治理的問題。然而,目前我國在治理礦山地質環境方面的資金比較短缺,特別是關于老礦山、閉坑礦山等。因為礦產資源開發已經面臨枯竭,但是企業方面的負擔也比較重,這就造成企業無力恢復與治理礦山地質環境。
2保護與治理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的合理對策
2.1綜合治理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的環境
首先,應該開展綜合勘查工作,對礦區環境的地質問題進行積極查明,對開發過程可能出現的地質環境問題進行預測;其次,在礦山建設階段應該遵循“三同時”制度,對礦山建設用地的審批應該嚴格把控,積極開展評估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與評價環境影響的工作;再有,在礦山生產階段,應該對采選活動加以規范,將環境破壞問題進一步減少,如果出現問題應該及時治理;最后,在閉坑階段,應該對礦坑廢水的污染與固體廢棄物的污染進行根治與處理,加強“復墾還綠”的力度,做好礦山土地的復墾綜合治理工作,對耕地進行恢復與增加,以此達成復墾耕地與建設用地的平衡[3]。
2.2健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做好政策方面的引導
針對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分析礦山地質環境的特點,應該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下來,還要積極與其他法律法規相協調,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具有法律的保證。與此同時,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過程中還要積極遵循法律法規,積極促進環境的協調發展。還需要完善“誰復墾、誰使用、誰受益”的優惠政策,在業主復墾國家征用被破壞的土地后,得到使用權,政府需要進行登記,對復墾者的合法權益給予一定的保護。
2.3增加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
首先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基金,一方面,對征收資源稅與資源補償費、礦山占用費與排污費等稅費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費用,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基金的建立;其次,礦山的生產也可以從礦產品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以此用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資金的建立;再有,作為國有財政來說,應該抽取公共財政資金中的部分資金,用作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轉向資金,作為歷史遺留下來的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財產等;最后,在一些地區與礦業行業中,借助礦產品價格的調整,將其用作礦山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的資金,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礦產品的收益,將其作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建設資金[4]。除此以外,支持與鼓勵企業向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投資,以此有助于資金不足問題的解決。將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投入機制建立起來。作為來說,應該積極保護廢棄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發揮示范作用,進行相關優惠政策與資金的建設。針對亂采亂挖導致的環境破壞,應該主要憑借地方政府為主體,對地方積極性進行激發與調動;而作為新建礦山,應該建立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保證金制度,對土地復墾規定進行強制執行,主要讓企業承擔相應的治理資金。借助政府的示范引導作用,將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進行制定與推行,以此營造良好的多渠道投資的環境與氛圍。
2.4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化工作
首先,建設合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借助覆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監測與保護等方式,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的修訂工作,使之能夠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標準相符合。最后,可以將三部門標準化機構的協作機制建立起來,主要是環境保護、安全監察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而能夠在征求意見階段使礦山地質環境標準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相符合,促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的協調性與配套性[5]。與此同時,通過運用信息化與網絡化的優勢,對社會公眾的意見與建議進行廣泛搜集,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標準具有一定的適用性與實效性,能夠滿足當前我國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現實要求。
3結論
總而言之,當前礦產地質環境問題已經日益嚴重起來。作為關乎我國經濟發展,國家富強的重要資源之一,礦產地質環境與資源的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與作用。因此,作為國家與相關部門來說,應該加強對礦產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的重視,積極采取科學的措施,改善我國的礦產地質環境。主要從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的綜合治理、完善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對礦產資源地質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以及建設礦產地質環境的標準化體系等方面入手,積極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廣泛聽取公眾的呼聲與建議,能夠進一步地促進礦產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的實施,以此為我國的資源環境建設提供一定的支持與保障。
參考文獻:
[1]申健,李巧剛,楊少華,王惠芬,劉曉曉.華鎣市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影響評估及治理建議[J].城市地質,2015,(S2):88-89.
[2]劉祥.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技術研究[J].電子世界,2016,(01):106-107.
[3]葛正斌.益陽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研究[J].低碳世界,2015,(01):44-46.
[4]楊繼鋒.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探析[J].才智,2015,(10):66-68.
[5]李燕,陳秋伶.關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思考[J].江西煤炭科技,2015,(03):0-32.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論文】相關文章:
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加強論文05-02
欒川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04-30
欒川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04-26
平度市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04-29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04-29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04-26
礦山開采的生態環境保護及治理04-26
寬甸縣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與治理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