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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排污情況由環保部門核定規定的商榷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規定了一項重要程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申報的污染物種類、數量進行核定,并將核定后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書面通知排污單位(以下簡稱排污量的核定).排污量的核定已經作為排污收費工作中的法定程序,是排污收費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各地環保部門也都在加以實施,但在工作實踐中發現,此環節大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作 者: 王國平 作者單位: 南京市環境監察支隊,江蘇,南京,210018 刊 名: 環境監測管理與技術 ISTIC PKU 英文刊名: THE ADMINISTRATION AND TECHNIQUE OF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年,卷(期): 2005 17(5) 分類號: X328 關鍵詞:【對排污情況由環保部門核定規定的商榷】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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