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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環境成本
環境與環境成本1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環境問題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環境意識已滲透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領域.實現生產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是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也是企業戰略管理的重點.
作 者: 尤建新 濮津 作者單位: 同濟大學 刊 名: 企業管理 PKU 英文刊名: ENTERPRISE MANAGEMENT 年,卷(期): 20xx ""(2) 分類號: F27 關鍵詞:環境與環境成本2
貿易與環境問題起初是相互獨立的兩個領域,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貿易與環境兩者之間開始產生密切聯系,具體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環境對貿易的影響;二是貿易對環境的影響。作為貿易對象的商品和服務在全球范圍內的輸出和流動以及貿易商的逐利化的營銷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環境;同時環境惡化與生態破壞、甚至環境保護規則本身就會影響貿易,“這種影響或者通過為進口產品制定標準來直接影響貿易,或者通過間接方式來影響貿易”。因此,1970年代關于貿易與環境的關系問題受到國際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二者如何協調的問題也是該時期多邊貿易體制關注和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對外貿易與環境保護的理論沖突與彌合
貿易與環境的沖突主要表現在諸多進口國在貿易中施加各類環境要求,進而形成一種非貿易壁壘,即“環境壁壘”。其又稱為“綠色貿易壁壘”,指的是在國際貿易領域,“進口國為保護生態環境、人類及動植物健康,通過制定一系列技術性標準和法規,對來自國外的產品或服務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貿易保護措施”。包括環境配額制度、環境檢驗檢疫制度、環境技術標準制度、環境許可證制度、環境關稅制度、環境包裝和標簽制度、環境成本內在化制度、環境貿易制裁、環境標志和認證制度等。近年來,中國出口產品幾乎在各行業都頻繁遭受來自西方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壁壘,損失慘重。而且,由于中國當前的產權制度不明或缺位等因素使得中國企業環境成本未完成內部化,導致中國的產品出口獲得比較價格優勢,這間接引起綠色貿易壁壘之外的貿易救濟措施壁壘。
自1970年代起國際社會開始廣泛關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1972年羅馬俱樂部發布了著名的《增長的極限--羅馬俱樂部關于人類困境的報告》,認為地球吸收一種污染的能力是有上限的,而許多地區的環境已經超出該上限。“人數和每個人的污染活動都按指數增長是全球達到上限的最基本的途徑”。該報告發人警醒,經過幾十年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人們對貿易與環境的認識更加深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開始醞釀。“可持續發展”一詞得以創造并在國際條約中可追溯至1987年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出的《布朗特蘭報告》,而總括性的“可持續發展原則”首次在條約中被引用則是在1992年《歐洲經濟區協定》的序言中。《布朗特蘭報告》所定義的可持續發展,指的是在不損及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能力的前提下進行的滿足當代人需求的發展,它包含兩個概念:①需求的概念,特別是世界上貧窮人口的絕對優先考慮的基本需要;②通過技術和社會組織的狀態對環境能力施加的限制理念,以滿足當前和未來的需求。
1994年《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前言部分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成員方在追求提供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擴大有效需求的目標過程中,應兼顧可持續發展,應提高對世界資源的最佳利用,尋求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相一致的方式。但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性,發展中國家主要出口“資源密集型”的初級產品,對自然資源的依賴較為緊密,能耗高、污染嚴重,往往以比較低廉的價格獲取“比較優勢”;而發達國家則出口電子產品、汽車、軟件等產品和服務,技術含量高,常常會利用自身的科技優勢,通過抬高進口產品的質量和環境保護標準,禁止或者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形成層出不窮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因出口貿易結構的巨大差異,貿易與環境問題集中地表現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利益沖突,難以調和。在這一背景下,貿易與環境相互協調、區域經濟一體化正式成為中國可持續發展的題中之義與時代主題。在中國當前的經濟發展中要切實將可持續發展原則融入政府規劃、經濟貿易政策與資源管理中去,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彌合兩者的沖突。而要協調貿易與環境兩者的緊張關系,應建立適應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法律機制。
在這一背景下,貿易與環境相互協調、區域經濟一體化正式成為中國可持續發展的題中之義與時代主題。在中國當前的經濟發展中要切實將可持續發展原則融入政府規劃、經濟貿易政策與資源管理中去,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彌合兩者的沖突。而要協調貿易與環境兩者的緊張關系,應建立適應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法律機制。
二、中國對外貿易有關的環境外部性與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構建
1.環境外部性與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之提出。外部性理論最早由新古典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德·馬歇爾(AlfredMarshall)于1890年在《經濟學原理》一書中提出,在20世紀初葉舊福利經濟學家阿瑟·塞西爾·庇古(ArthurCecilPigou)進一步發展了該理論,基本形成靜態技術外部性的理論框架。“外部性”,又稱“外部效應”、“溢出效應”,指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直接影響到社會或其他個人、部門的福祉,使他人遭受額外的成本或獲得額外的收益但并未承擔相應義務或獲得相應回報的經濟學現象。環境問題正是由于外部性的結果以及由此導致的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結果;跨界的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產生還與環境資源的產權缺位、作為國際公共物品的環境保護制度供給不足密切關聯。環境外部性屬于典型的可耗盡的外部性和“外部不經濟”。
新制度經濟學鼻祖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H.Coase)早在1991年就提出了外部性理論,認為環境資源的產權不明使經濟活動產生的環境成本得不到內化,由此使得一些企業獲得了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因環境管理制度導致的環境成本內部化之程度,也會引起相對價格與比較優勢之差異,從而引起專業化生產與貿易之動力。很多高排放的中國出口企業,他們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引起的環境外部性并沒有通過承擔排污費的方式內化為生產成本,進而反映在貿易產品的價格中。這種以折損作為公共產品的環境為代價換取企業利潤的做法,最終引起過量的隱性環境價值輸出。這種讓“公眾買單”、企業獲利的“環境輸出”型出口模式注定是短視的,出口越多,國家付出的環境代價越大。因此當前國家只有通過加大制度供給力度,通過制度變遷、制度創新,著力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轉變貿易發展方式,才能將對外貿易引入正軌。
2.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的實現:產權制度構建的法制路徑。在經濟學上,產權(PropertyRight)是指“一整套定義所有者使用這些資源的權利、特權以及限制的約定。“西方新制度學派將產權視為一種"財產權利”。哈羅德·德姆塞茨(HaroldDemsetz)認為,“產權具有造福或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權利”,他認為產權與外部性密切關聯。湯姆·蒂滕伯格(TomTietenberg)對有效的產權結構總結出三個特征,即排他性、可轉讓性和強制性。產權具有工具性價值,其重要性在于引導交易方在交易過程中的合理預期,故產權的主要功能在于刺激人們追求外部性的內部化。只有在產權得以清晰界定的情形下,產權主體才能在交易過程中通過利益衡量最大化地利用物品,充分發揮物品的效用。
產權配置資源的主要功能體現在使受益抑或是受損的結果實現內部化。科斯關于市場協商設定了“兩種模型”:其一為假定交易成本為零;其二為假定交易成本大于零。他最后的結論是: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形下,市場協商便可消除外部性;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形下,一些類似外部性的東西會得以保留。即通過對“兩種模型”的論證,科斯發現了傳統的外部性理論的舛誤。科斯進而從產權角度深入剖析了外部性問題,當產權界定不明時模糊的產權進入公共領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產權失去排他性,產權主體之間受損與受益的權利與責任無法清晰界定,便構成了正的外部性和負的外部性;因此他指出,通過清晰界定公共領域的產權,再通過產權在市場中的交易,以此來解決外部性問題。德姆塞茨與科斯不同點在于科斯只研究外部性而不涉及所有權問題。他首先將所有權中的一組權利作為既定事實予以接受,然后考察改變用以界定所有權法律結構的一些特性之后產生的結果問題。
庇古提出的有重大意義并為當代人和后代人做好環境保護的策略便是通過立法。只有立法才能真正實現環境成本的內部化,才能真正清晰地界定產權,進而實現環境效益。當然,這里的立法應該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制定法律法規,也包括對外締結條約。而這一切行為的實施,應通過諸主體的協商一致。無論是科斯還是德姆塞茨,都將產權的調整寄希望于產權得到明晰界定之后的市場協商行為。換言之,產權的界定或者得到交往社會的承認以獲得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礎,必須以協商或商談為基礎。這種基于談判實現資源有效配置,促進外部行為內在化的理論也為當前的碳排放交易機制奠定了現實的理論基礎。
三、中國貿易與環境協調中的制度供給、制度整合與制度創新
1.在制度供給上推動貿易、環保政策的多元化形成機制。歷史地看,環境治理過程經歷了三個階段,共有三大制度經濟學流派作理論支撐。它們分別是環境干預學派、基于所有權的市場環境主義學派,以及自主治理學派。其共同點都是從外部性出發,強調制度在環境治理中的作用。其中,自主治理學派在制度供給中倡導制度設計主體的多元化。結合中國的情況,具體到貿易與環境關系領域,國家應在制度供給上推進多元化形成機制。應做到:第一,政府通過立法,建立規范而明細的產權制度,積極發展私人產權制度。由政府主導貿易與環境規則的頂層設計,如通過環境稅、排污費的征收,使企業增加對環境污染治理的投入,促進環保成本內部化。第二,允許行業協會致力于產業規則和標準的制定,推動綠色認證、綠色標簽制度,推動有關貿易與環境的非自動執行規則的制定,以此為契機構建中國的綠色貿易體系。第三,保障市場參與者有充分的經濟自由,在現代經濟社會中,應在經濟自由與充分競爭的前提下,通過市場機制有效配置社會經濟資源。只有在充分競爭的社會中,市場參與者才有動力自由地選擇市場,自由地生產想要生產的產品,自由地選擇生產技術,自由地消費,自由地更新技術。第四,支持企業、自然人等私主體主導或參與貿易與環保規則的制定和創設,積極推動環保技術的優化升級。
2.貿易與環境保護:從制度沖突到制度整合。制度整合指的是“各個國際法律制度在發展過程中應當在體制價值、規范和功能等上全面地相互聯系、相互支持和相互促進,從而最大限度地消除由于制度性差異所導致的制度沖突,并最終實現國際法內在體系上的和諧”。制度整合從根本上說就是通過建設性的制度安排來協調和規范圍繞此類事項產生的國際法律制度間的矛盾狀態,以追求國際正義、公平與秩序價值之實現。貿易體制本質上是按照“垂直化”方向發展的,這就決定了它不僅超越了國內法,同時也試圖超越其他的國際法律體制,因此這種整合應從兩個層次來實現:第一,從國內法制整合著手,即強調國家從自身的法律體制出發,尋找缺漏的、與國際通行體制相悖的法律規范,進行修改與完善,如中國通過制定、修訂貿易、環境相關法律,借鑒和發展碳排放交易制度、發展自身的綠色貿易體系、推動企業的環境成本內部化、促進貿易、環境領域立法理念上的協調配合等。第二,從國際法制的整合入手,因為“制度整合”論認為,和國與國之沖突總是以國際社會為平臺一樣,制度與制度之間的沖突總是以整個國際法體系為背景的。因此,國與國要通過國際法的制度創設促進貿易與環境的內在協調,如通過創設或執行WTO等全球性國際組織或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等區域性國際組織的多邊貿易規則以實現國際法制度層面的“制度整合”。
3.貿易與環境的制度變革策略。
(1)建立以憲法為統領、部門法協調配合的明晰產權制度,抑制外部性的負面效應。諾斯將制度分為憲法秩序、制度安排、規范性行為準則三個大類。憲法秩序是第一類制度,它規定確立集體選擇條件的基本規范,這些規范乃規則制定之母;制度安排主要指的是操作規則,包括法律、規章、社團與合同。憲法秩序確定了一國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指導原則。未來在貿易與環境問題的解決上,國家應通過立法建立以產權為核心的貿易與環境協調制度。正如政府成熟的地權制度成為一個國家強大的基石一樣,其他領域的成熟產權也一樣為國家的強大提供強大支撐。包括構建成熟地權,解決地權的所有權歸屬界定不清、管理權與所有權相混淆問題。同時,國家應通過立法,保障公民的清潔空氣權。
(2)充分發揮市場在貿易與環境協調中的重要作用。市場中的問題通常要交給市場來解決。除非發生市場失靈,亟待政府的調整。現實中,很多與環境有關的事項可以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來促進,比通過市場交易協調貿易與環境的策略應分為兩大類:其一,直接的環境貿易。主要指排放權交易,最早是由美國經濟學家在1970年代提出。近年來國內外高速發展的碳排放權貿易為從市場的角度解決環境保護問題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國家應積極推動在20xx年建成全國性碳排放交易體系。其二,嵌入(外生)的環境貿易。嵌入(外生)的環境貿易是在普通的商品與服務貿易之中包含了必要的水資源、能源、土地等環境要素,進而形成的一種虛擬貿易形式。這種貿易形式新穎,對于改善一國或一地區的資源環境奇缺或者耗費都有顯著作用。
四、結語
中國當前的產權制度不明、管理體制紊亂問題已成為企業環境成本內部化實現的現實障礙。要實現貿易與環境的協調須加強制度供給,倡導制度供給主體的多元化,使得制度的形成更加科學合理,與環境有關的產權交易這一市場力量在環境保護中比重加大。最后,國家要積極致力于國際和國內兩個層面上的制度整合,使得國與國之間的法律體制、國內的環境和貿易法律體制在價值、規范和功能上相互聯系、相互支持和相互促進,推動其內在協調性。只有在此背景下,才能圍繞上述問題修訂憲法、法律,推動更為清晰明確的產權變革,以此推動貿易與環境融合的漸進式制度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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