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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激勵補償系統若干問題研究
一、激勵補償系統的理論基礎 建立激勵補償系統是基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其目的是使所有者利益與經營者利益相一致。其理論基礎主要有委托代理理論、激勵機制理論和監督機制理論等。 企業內部存在著一系列委托代理關系。所有者作為委托人聘用總經理作為其代理人;公司總經理作為委托人,聘用部門經理作為其代理人管理公司的分權化經營部門。代理理論有兩個基本內容:第一,經營者作為代理人的工作目的是使自己因參與經營管理獲得的補償最大化。他們投入了時間、知識和精力,總是尋求收益與個人成本間的平衡點。第二,代理理論假設代理人沒有道德負擔,只要有機會,代理人就可能隨時背棄代理合同。所有者存在道德風險。企業存在的這種代理關系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比如,經營者只拿固定的薪金,他可能在為企業價值最大化工作中毫無動力。經營者還可能出現過度消費行為,這勢必加大代理成本。所有者雖然可以通過加強監督促使經營者努力工作,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監督也會帶來較高的成本。因此,為鼓勵經營者采取有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動,所有者必須引入激勵補償方案,比如采用發放獎金及購股權證的形式,從而使代理人與委托人的利益更加趨于一致。 從激勵機制理論分析,企業是由一系列契約組成的集合體。這種契約關系是事先確定的。由于契約不能預見可能的不確定性及其結果,將使經營者承擔較大的風險。比如,契約中確定的薪金過低;公司經營狀況不好,經營者聲譽下降,限制了可能更好的外部工作機會及工資水平。為回避風險,大多數經營者不愿進行風險投資和風險決策。為激勵經營者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管理才能,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必須建立激勵補償系統,以引導經營者作出與所有者利益一致的決策。 從監督機制理論分析,由于所有者與經營者對待風險的態度不同,雙方在利益上永遠存在分歧。所有者可以通過監督經營者的行為來降低代理成本,但監督也會產生較高的監督成本。比如,要求經營者提供經審計驗證的財務報告等,但財務報告在反映經營者決策及管理行為方面不一定很全面,經營者還有可能采取偏離所有者利益的決策。另外,雖然可以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套監督機制,但是不能保障不出現董事、監事與經營者合謀損害其他所有者利益的現象。因此,建立激勵補償系統是經營者實施有效監督的動力基礎。
作 者: 程隆云 作者單位: 北京工商大學會計系 刊 名: 煤炭經濟研究 PKU 英文刊名: COAL ECONMIC RESEARCH 年,卷(期): 2001 ""(4) 分類號: F2 關鍵詞:【建立激勵補償系統若干問題研究】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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