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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關于一九八三年國庫券發行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廳(局)、人民銀行分行、農業銀行分行,中國銀行分行、中央各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為了順利完成一九八三年國庫券發行任務,現在對發行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辦理國庫券發行工作的機構
國庫券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為了便利單位和個人認購,經與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商定、這兩個銀行的所屬機構也同時辦理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庫券辦公室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庫券分配方案,編制一九八三年四種(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面額所需數量的領用計劃,于一九八二年年底以前上報中央國庫券辦公室。然后由人民銀行總行結合印制數量加以適應調整后分配發運。
二、單位認購、交款辦法
中央、地方和部隊所屬單位,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分配的任務后,應及時將本單位認購數報縣(區)級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和上級主管部門。
各單位對認購的國庫券,原則上應一次交款。少數單位一次交款有困難的,可以分兩次交,但應在六月三十日前全數交清。
單位交款時,應填寫“一九八三年國庫券單位交款憑證”一式四聯,向其開戶的銀行辦理交款(在建設銀行開戶的,可持交款憑證到人民銀行交款)。收款銀行負責審查交款憑證各項內容填寫正確無誤后,辦理收款手續。
銀行收款后,應簽發“一九八三年國庫券收款單”(三聯),并將其中第二聯(收據聯)給交款單位,作為以后領取本息的憑證。
三、個人認購、交款辦法
職工、城市居民和個體工商業者購買國庫券,由所在單位(市民由街道辦事處)統一辦理。認購工作一般應在四月底以前結束,各單位應將認購數報縣(區)級國庫券推銷委員會辦公室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應根據購買人的需要,向收款銀行編報所需國庫券分配面額的計劃。
職工交款,可以由本人一次交清;也可以由發放工資部門按本人所訂的交款計劃,從應發工資中代交。各單位統一代收的國庫券款,必須按月送交銀行,不得留在單位或作為儲蓄存款,更不得挪用。銀行收款后,盡可能按代交單位的要求酌予發給所需面額的國庫券,不再開臨時收據。
農民購買國庫券,由生產隊統一辦理。具體的交款、發券辦法,在保證錢券兩清,不錯、不亂、不丟失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銀行部門自行商定。
各單位(包括生產隊、街道辦事處)代個人交款時,應填寫“一九八三年國庫券個人交款憑證”一式五聯,收款銀行負責審查交款憑證的各項內容正確無誤后,辦理收款手續。
城鄉個人購買國庫券,由于特殊原因,不愿在單位統一購買的,也可以到銀行直接購買。由購買人填寫(或銀行代填)“一九八三年國庫券個人交款憑證”第一、三兩聯,同時由銀行發給相應面額的國庫券。
四、國庫券款上劃辦法
人民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對代收的國庫券款,以“90代收單位購買國庫券款項”科目,和“91代收個人購買國庫券款項”科目,分別開設專戶,不計利息。
人民銀行、農業銀行(或人民銀行、中國銀行)雙設機構地區,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代收的國庫券款項,應于當天(或次日營業開始后)劃轉當地人民銀行,并將留存的單位和個人交款憑證第一聯(報查聯)和國庫券收款單第三聯(存根聯)一并附送。
人民銀行縣支行所屬集鎮辦事處和農業銀行縣支行所屬營業所代收的國庫券款,應于每月25日上劃人民銀行縣支行,并將留存的單位和個人交款憑證第一聯(報查聯)和國庫券收款單第三聯(存根聯)一并附送。
人民銀行各經辦行(包括單設農業銀行的縣支行)對代收的國庫券款,從一九八三年三月份起,每月上劃一次。于月初將截至上月底收到的款項,全數逐級上劃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上劃數必須與報同級國庫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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