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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了繼續扶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發育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對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中規定的“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長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2000〕8號)中規定的“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基金單位,在2000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長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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