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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傳雄因股票被盜申請公示催告案
「案情」申請人:黎傳雄,男,69歲,上海市海運局客運船隊退休工人。
1986年4月,申請人黎傳雄從上海申銀證券公司購得上海真空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A股股票60股,每股票面價值人民幣100元,號碼從9115至9174.1991年9月,黎傳雄陪妻外出看病時,家中被盜,上述股票全部被盜。黎傳雄發現家中被盜后,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證券交易所掛失。嗣后,公安機關破獲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銷毀。而此時正值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為無票交易,要求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輸入電腦。因黎傳雄原持有的股票因被盜銷毀滅失,證券公司不給其辦理股票輸入電腦手續。1993年2月,黎傳雄向上海真空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領取了股東滅失股票補發申請書,并在公證處辦理了股票滅失聲明書。1993年6月,黎傳雄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申請股票被盜滅失公示催告。
「審查與裁判」
靜安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原則規定,決定受理了黎傳雄的申請。同時,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部查驗,黎傳雄名下確有上述號碼、數額的“真空電子”A股股票。1993年6月12日,靜安區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六十日內申報權利。該公告并刊登在6月15日的《上海證券報》上。
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催告期間屆滿后,黎傳雄于8月18日向靜安區人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靜安區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2日判決如下:
一、宣告申請人黎傳雄滅失的號碼為9115至9174的上海真空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60股A股股票失效;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黎傳雄有權向該股票發行人上海真空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發。
「評析」
本件公示催告案所涉及的股票,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指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范圍。在本案審結時,也無股票滅失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明文法律規定。但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出發,有必要依據法理,在實踐中先行辦理股票的公示催告案件,為立法取得成功的實踐經驗。本案即是根據此精神,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并指定靜安區人民法院受理的。
靜安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進行操作時,還注意到了股票滅失公示催告上的特點。如首先查明申請人名下股票(只有記名股票才能申請公示催告)是否確定;法院作出除權判決時,應判決申請人有權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向股票發行人申請補發股票。靜安區人民法院的實踐,此后為1993年12月29日通過并于199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肯定。該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靜安區人民法院這種根據客觀需要,依據法的基本原理,大膽實踐的做法,是符合法制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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