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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持續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
旅游環境是指在旅游活動特定的區域或范圍內各種因素的存在狀況和綜合作用的結果;就范圍而言,它主要包括旅游目的地和相關的旅游依托地;就內容而言,則主要包括旅游資源狀況以及與旅游活動有關的自然和社會文化兩方面的因素。長期以來,人們總把旅游發展視為一種經濟活動,偏重追求其經濟效益,而相對忽略了普遍存在的旅游對環境的影響。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質量是旅游業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旅游對環境尤其是自然環境造成的嚴重破壞不僅會阻礙旅游業本身的持續發展,而且也會帶來相關的負效益。本文首先描述了旅游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矛盾對立,考察了旅游環境保護的種種制約因素;并在此基礎上,借鑒西方學者關于旅游景點發展演變的理論研究成果,提出了旅游持續發展和旅游環境保護周期循環模式以及旅游環境質量的全面管理和保護設想,以期尋求發展與保護這對矛盾對立面的完美與和諧的統一,使旅游得以持續發展。一、旅游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的矛盾對立
眾所周知,旅游的發展一方面依賴于環境;而另一方面,由于旅游環境的脆弱性,旅游發展又給旅游環境帶來破壞和影響;因此,對旅游環境不妥善管理和系統保護,勢必影響到旅游發展的持續性。旅游發展與旅游環境保護這種矛盾主要表現于以下兩個方面:
1.旅游對環境的破壞。
旅游對環境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對可供觀賞的山川湖泊、名泉瀑布、名勝古跡、森林資源,動物資源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損害和污染。旅游對環境的破壞問題已得到旅游界的相當重視,在此本文不予贅述。旅游對環境的危害一方面來自游客的破壞,大批游客擁入,致使基礎設施緊張,旅游旺季造成的游人在某一景區的高度集中破壞或影響了該地野生動植物的棲息和生存環境;旅游對環境危害的另一來源則是外來投資商及當地旅游部門的大規模開發活動,這種破壞在第三世界旅游發展中國家的表現更甚,消極影響更大。究其原因,旅游開發和發展對環境的損害可歸納為如下三點:
首先,旅游部門只顧眼前利益,對旅游資源做過度性、掠奪性的開發;其次,是對景區環境的粗放式管理,對旺季游客過分集中的現象缺乏科學的、合理的疏導或價格調控等管理手段;再次,旅游發展過程中,景點開發以及旅游基礎設施病態膨脹的趨勢日益明顯。
因此,如何一方面發展旅游,一方面合理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旅游賴以持續發展的環境成為旅游界急需迫切解決的課題。
2.旅游環境保護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旅游主管部門與實業部門對旅游環境保護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均已形成共識,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國自1973年始先后頻布了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如《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對外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文物保護法》,以及1992年巴西聯合國環發大會后發布的《中國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等等規定都不同程度地與旅游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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