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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救濟之司法變化概論 論文
目 錄
一、司法變化的引起
二、司法變化的表現方面
1、救濟項目、救濟數額的困惑與解決 2、史無前例地出臺地方司法制度 3、舉證責任的傾斜 4、審判公開與判決書論證判決理由 5、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相互拉動與推動 6、初步形成人身損害救濟法律制度的新模式
三、司法變化的特點
1、廣泛性與普遍性 2、突破性與試探性 3、人本主義特點 4、與道德領域的融合性 5、以我為主的觀念性與強大的趨勢性 6、與體制改革的互動性 7、專家辦案的特點 8、判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司法變化對相關領域的推動
1、對衛生部門的推動 2、對教育部門的推動 3、對公安部門的推動 4、對餐飲、旅游、客運等服務行業的推動 5、將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6、推動基本法的完善 7、推動司法獨立與整體排除外來干預 8、引起和推動人身平等權利在法律救濟中的實現,完善法律思想體系 9、推動和完善社會評價體系
五、局部謹慎與困惑
(一)局部謹慎 1、刑事司法在人身損害救濟上謹小慎微 2、行政賠償中“間接損失”不賠償的制度沒有發展 3、交通事故損害的司法救濟變化較少 4、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程序缺乏應有的細化 5、殘后護理費的救濟年限未全面發展
(二)困惑 1、醫患關系是否消費關系 2、醫療事故與交通事故在救濟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 3、企業職工受損害與個體雇員受損害在救濟上有明顯不同 4、對國內、涉外的救濟仍有較大的差異
六、律師在司法變化中如何體現自身價值
人身損害的法律救濟通常包括協商救濟、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三種方式。其中,司法救濟由于國家強制效力最高、救濟程序最具公正性、救濟手段最全面、救濟范圍最廣泛等特點,而對其他方式的救濟具有指導和決定意義。
近些年來,尤其是近兩年多來,人身損害救濟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受到了廣泛的關注。這種關注程度在中國大陸幾千年的法制史上是從未有過的。可以說,在中國,正在發生著人本主義的司法變化。這種司法變化適時地,也是自然而然地順應了社會的發展,又以人們多少感覺意外的速度推動著法律思想體系乃至整個社會評價體系的完善。這種速度在具有較大合理性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帶有些許試探性。但無論如何,這兩方面的特性,在法律界看來,在相關服務行業以外的社會各界看來,都是那么的順理成章。作為律師,基于法律學人和法律服務者的雙重身份,沒有任何理由對這種司法變化無動于衷。有鑒于此,筆者擬通過本文的論述,概括性地發表實踐體會和理論觀點與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法治建設。
一、司法變化的引起
在人身損害救濟方面,我國原有的法律制度集中于《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民法通則》第119條列舉了人身損害救濟的基本范圍,其他條款規定了一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和補償責任的情形。除此之外,《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適應與國際社會接軌的需要,社會上首先產生了進一步立法的需要。自1987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以來,全國絕大多數地方立法機構按照國際上通行的消費者權益損害救濟方式逐步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地方法規①。1991年中央電視臺第一次推出現場直播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②,以后每年主辦該專題晚會③。199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1992年5月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人身損害救濟范圍除常規的醫護費外,有收入損失、出院后護理費、安撫費等費用,規定最高賠償額80萬元。但僅限于涉外。1992年北京出現全國首例消費者訴商場并經協議獲賠精神損失的訴訟④。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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