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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租人段某是否具有原告資格
案情:段某租賃姜某房屋作油漆經營,后被村民小組指派張某某等六人用土將店門堵住,為此形成訴訟。一審中段某提供了門前堆土的照片、證人證言、租賃合同、租賃費收據等證據。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村民小組構成侵權,賠償段某損失。村民小組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承租人對租賃物有合法使用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村民小組以非法手段侵害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承租人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基于物權的絕對性,只有物的所有人才可以行使權利,承租人因合同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但因合同的相對性,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所以對村民小組無拘束力,因而承租人不能代表所有人行使權利。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村民小組及其他六名村民侵權事實客觀存在在一審庭審中,段某出示了油漆店門前土堆照片、證人的證言,證明張某某等六人用土封堵答辯人實際租用房屋門口的事實,張某某等六人對上述事實亦予以承認,但辯稱系受村民小組指派所為,村民小組的負責人張某也對上述事實予以承認。因此,村民小組及其他六村民侵權事實客觀存在,應當予以確認。
二、段某原告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段某出示了姜某的證言以及與姜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和房租費交費收據,且一審查明該房屋確系姜某所有,因此段某與姜某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關系,段某合法享有對租賃房屋的使用權。而村民小組及其他六村民與姜某發生其他糾紛,不按照正常的途徑合法解決,反而違法用土將段某租用的房屋門口封堵,侵犯了段某對租用房屋的合法使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段某一審原告主體完全適格。因此,稱段某不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三、段某有權選擇向出租人或侵權人主張權利段某與姜某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系,并非應首先段某依租房協議向姜某主張權利,因為姜某在租房之初提供的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后來之所以無法使用是由于村民小組及其他六村民侵權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2條之規定,段某有權選擇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而并非必須向出租人主張違約責任。
四、段某事實上向出租人支付了全年租金,該租金應確認為損失額段某出示了姜某出具的房租費收條,且依租賃合同房租費為按年交納。這一點毫無違法之處,該房租交納行為合法有效。后因村民小組及其他六村民的侵權致使答辯人段某無法正常使用租賃房屋,在此出租人并無任何過錯,且房租費已經預交全年,因此支付租金的事實客觀存在。而正因村民小組及其他六村民的侵權行為致使段某無法使用租賃房屋,由此造成的段某某支付了房租而無法使用房屋的事實,故段某交納的租金毫無疑問是因為村民小組及其他六村民侵權而使段某某的損失,侵權人一并應予以賠償。
五、認為房屋非段某所有無合法請求權于法無據段某主張的也只是租賃房屋使用權被侵權,從來都沒有主張是所有權被侵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之規定,侵權人應及早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六、姜某系用欺詐方法向其購買房屋與事實不符段某出示了某鎮政府出具的姜某購買房屋的交款收據,房屋出賣人為某鎮政府,而非村民小組;且姜某某系用本名交款購房,不存在任何欺詐的故意,故可以確認姜某對出租房屋享有所有權,并非欺詐手段買房。
退一步講,即使姜某不管怎樣買的房,產權存在什么問題,姜某和村民小組及其他六村民存在什么糾紛,都不能成為村民小組及其他六村民采取非法行為的借口,侵權人理所當然應該為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做出的判決合法合理,是正確的。
本案承租人段某是否具有原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