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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行政治制度的特點
1842年8月29日,英國政府強迫清朝簽訂南京條約, 將香港島割讓予英國。1843年4月, 英國向其任命的香港總督先后頒發了《英王制誥》和《王室訓令》,這是兩個關于香港政治體制最早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據這兩個文件建立了香港的政治制度。從這兩個文件的內容和香港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到香港現行政治制度的一些特點。
第一,具有鮮明的殖民主義性質。香港總督是英女王派駐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長,下設行政局、立法局協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權力,但最終權力集中于倫敦。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違反英國政府的訓令,英王對香港制定的法律有否決權,英王會同樞密院、英國議會都可為香港制定法律,《王室訓令》第二十六條還規定有十項內容的法案,總督不得以王室名義批準。《英王制誥》強調要維護英國政府對香港的各項權益,凡授予總督的一切權力,總督必須認識到只能按照倫敦給予他的指示去行使這些權力。由此鮮明地體現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義特色。從英國占領香港一百多年的歷史來看,香港的行政、立法兩局議員大都是英國委任的,只是到了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以后,英國才急急忙忙提出要在香港實行代議制,1985年才有了部分民選議員的產生。行政、立法兩局中開始時沒有華人,到1880年立法局才有一名華人議員,到1926年行政局才有一名華人議員,到本世紀70年代以后,行政、立法兩局中才逐步增加了華人議員。
現在的《英王制誥》和《王室訓令》是經過修訂后于1917年重新公布的,1917年后又有一些改變,但這兩個文件的許多條款仍保留了19世紀時的原文。香港的實際情況雖有些變化,如從1991年香港立法局開始實行部分直接選舉,1993年香港總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行政、立法兩局中華人議員增加了,高級行政官員中華人的數目增加了,但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義性質基本沒有改變。
第二,總督高度集權。香港政治制度的這一特點與殖民主義性質是緊密相聯的,只有賦予總督以巨大權力,才有利于維護殖民主義的統治。香港政府出版的年報也承認:“港督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導香港政務的最高權力,名義上又是香港的三軍總司令”。《英王制誥》亦規定香港一切文武官員及平民都必須順從英王委任之港督。可見在英國殖民主義統治下,即使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在香港也沒有,長期沒有選舉制、代議制,全港都服從港督一人。
總督的權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權力。即《英王制誥》所稱“王室授權并指令港督兼總司令行使在他職權范圍內之一切權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權。港督有權召開行政局會議,向行政局提出議案,在征詢行政局議員意見后作出決定,有權否決行政局議員的意見并呈報王室,有權根據英王透過一名重要國務大臣的訓令委任行政局議員、立法局議員,擔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會議,可見行政局是總督的咨詢機構。總督還有權依法任命法官、太平紳士及其他官員。總督之下還有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布政司和他總管的各政府部門對總督負責;3.享有立法權。總督有權參照立法局的意見及得該局同意制定法律,有權可隨時解散立法局,有權批準或拒絕立法局通過的法案。1993年后香港總督雖不再擔任立法局主席,但立法局并不享有完全的立法權,作為總督的立法咨詢機構這一性質并未改變;4.享有一定的司法權。除有權任命法官外,總督有權赦免刑事案的共同犯,令其提供證據,把首犯或其他犯人繩之以法,有權將罪犯釋放或有條件釋放、赦免或減刑、緩刑及減免罰款、怠金或沒收物;5.享有軍權。總督在平時是名義上的三軍總司令,但英軍司令應向他提供部隊的兵力和香港的防務情況,在緊急時期總督可以下令出動軍隊協助維持香港的安全,事先不要請示英國政府,只有在國際事務中動用軍隊則須得到英國政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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