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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對梁治平“法律文化論”的批判之七
摘 要:本文認為,1978至2004年,中國法學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時也暴露出了它的問題,而它的根本問題就是未能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發展提供作為理論判準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是一個沒有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時代。據此,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對“中國為什么會缺失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這個理論論題嘗試給出回答,并對中國法學這一時代進行“總體性”的反思和批判。較為具體地講,本文采用經過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對中國法學中四種不同甚或存有沖突的理論模式即“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本土資源論”和“法律文化論”進行了深入探究。本文得出結論認為,中國法學之所以無力引領中國法制發展,實是因為它們都受一種“現代化范式”的支配,而這種“范式”不僅間接地為中國法制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同時,這種占支配地位的“現代化范式”因無力解釋和解決因其自身的作用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最終導致了作者所謂的“范失”危機。正是在批判“現代化范式”的基礎上,本文認為,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西方現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
關鍵詞:辨異、法律文化論、文化類型學、文化研究與文化闡釋、大傳統與小傳統
“我站在電車的末廂,我茫然不知我在這個世界上、這個城鎮中、我的家庭里的步履。我甚至也不能提出我的要求:我愿意走向何方。甚至我也道不出為什么要站在這節車廂中、抓住這條皮帶、任我被電車載著前行;對那些閃避電車或安寧地散步或者駐足盯看商店櫥窗的人們,我也是如此。的確,沒有人要我說一個所以然,但這又有何干。”——卡夫卡,《在電車上》
我認為,不知道目的地,選擇走哪條路或確定如何走某條路都是無甚意義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質,無論選擇哪條路還是確定如何走某條路,卻都有可能把我們引向深淵。——本文作者
人絕不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奧利弗·克倫威爾
(一)前提性說明
當我們把討論的焦點從蘇力主張的所謂“本土資源論”轉向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論”的時候,我認為,我們所面臨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前提性任務,既不是將梁治平的研究與其他論者的研究做出明確的界分——盡管這一點相當有意義,[1]也不是只關注其文章中的某些結論,而無視其間所用的方法及其意義,正如他本人所明確指出的:“最近幾年里面,我聽到和讀到對我那些已經發表了的文字的各種評說。一位域外的評論者……說我繼承了‘五四’傳統,而能以冷靜的學術研究作基礎,全面批判傳統,探索中國文化的自救之道,是成熟的‘五四’青年。這位評論者的看法雖然不無道理,但他顯然不曾注意到上面談到的那些微妙而富有意義的思想發展。一般的讀者,只注意到我文章中的個別結論,而于其中所用方法及其意義輒不加重視,所以不能更進一步把握我思想的發展脈絡,這也是我常常引以為遺憾的事情,”[2]而毋寧是探究出梁治平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下半葉的不同時間段中提出的那些觀點之間所具有的某種基本的思維取向或特征,并根據這一分析而對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論”做出嚴格的、能夠展開有效分析的界定。
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為我試圖根據本文的論旨對梁治平的觀點進行刻意的裁剪或切割,而實是因為這樣兩個相關性的事實所致。第一,我認為,梁治平在1980年代所做的“法律文化”研究在中國法律史研究中確實構成了一種具有相當獨特意義的理論模式,進而對當時的整個中國法學的研究和發展產生了相當重要的影響。[3]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當下的一般論者以及梁治平本人在論說其法律文化研究及其影響的時候,通常都將他的“法律文化論”這一理論模式與他在1980年代中期至90年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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