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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探析畢業論文
農民工是我國經濟建設中重要的生力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妥善解決農民工急需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是解決“三農”問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農民工權益,鞏固執政基礎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任務。本文描述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缺失的問題,以及導致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同時,提出了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農民工作為中國工人階級的新成員,是推動城市化和工業化的主要力量,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軍,目前我國農民工共有2.5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如何搞好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工作,維護這一越來越龐大的社會群體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所面臨的問題
農民工為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在現有的戶籍制度下,他們面臨著嚴重不平等的社會保障待遇,長期以來被社會保障制度拒之于門外,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嚴重缺失。農民工主要面臨的社會保障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工社會保險覆蓋面較小,參保率低。
近年來,農民工數量雖然在增加,但參保率卻呈下滑趨勢。根據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獲悉的統計數字來看,2010年,農民工參加工傷、醫療、養老保險的人數出現了負增長。截至 2010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5707萬人,其中,農民工參保人數為3284萬人,僅占總數的12.7%;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43263萬人,其中,農民工人數為4583萬人,僅占總數的10.5%;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6161萬人,其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人數6300萬人,僅占總數的38.9%;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3376萬人,其中,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1990萬人,僅占總數的14.9%。
(二)社會保險作用微弱,難以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部分農民工雖參加了社會保險,實際享受的保障待遇水平較低。他們得到的醫療補助有限。農民工雖然比較年輕,身體較為強壯,但由于高強度勞動,住宿條件較差,也很難避免生病,有調查顯示,將近40%的農民工生過病,且不止一次。目前為止,我國已初步建立起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農民工仿佛并沒有因此受益,只有一部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即使這樣看病的錢基本是自己掏腰包,醫療保險在農農民工群體中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工傷保險難以保護農民工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基本將工傷保險覆蓋到全體農民工,但工傷事故頻發,給廣大農民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據統計,在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化學危險品生產3個行業發生的傷亡事故中,農民工所占比例高達80%以上。工傷保險不只包括事故發生后所給予的賠償,還應包括事前預防,包括職業病損害預防。我國不少企業勞動條件差,安全管理不到位,采取的安全措施也不夠,已經釀成了太多的悲劇,大大損害了農民工的利益。
(三)很難享受到應得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
農民工無緣享受社會福利。在居住方面,雖然他們對住房有很強的需求,但多數居住在條件差、環境惡劣的集體宿舍(有的多達幾十人)和工棚里。在再教育方面,雖然他們的受教育水平比第一代農民工高,但并不代表他們能夠在現代城市游刃有余。現代企業對勞動力的要求越來越高,如果沒有專業的職業技能,很難在城市生存下去,除非簡單的賣苦力,根據農民工的特點,顯然是行不通的。然而他們卻很少有機會參加在職培訓和進修,多靠“吃老本”或出賣體力就業,這與時代的要求完全不符。在收入方面,除了工資收入外,農民工幾乎沒有其他福利收入。另外,農民工更無法享受到社會救助。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只涉及城市非農戶口居民,并沒有覆蓋到農民工。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因素分析
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自身思想意識薄弱、承擔能力不足是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主觀因素
一是農民工不了解社保政策,不知道享有社保權利。農民工以年輕人為主體,對養老保險思想意識上不如現有利益重視程度高。獲得工作機會和工資收入,改善工作生活條件往往是其首要關注的問題。而個人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常常不受重視。他們一般是將錢寄回老家或是自己儲蓄,而不愿參加需要繳納一定保費的社會保險,對于社會保障也沒有表現出強烈的渴望和需求。年輕的農民工關心的是多拿工資,回鄉蓋房、結婚,改善生活現狀,對遙遠的養老問題認識明顯不足;而年紀大的農民工現實地需要養老、醫療保障時,又恰恰被現有政策排斥于社保體制之外。
二是農民工收入低、家庭負擔重,經濟因素制約了農民工的參保熱情。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長效機制尚未建立,同工不同酬,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大多用工企業把農民工作為廉價勞動力使用,把壓低農民工工資作為降低企業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要手段。農民工工資水平很低,承擔不起現行的社會保障費用。在現有的較發達的城市或地區試行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民工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光養老社會保險一項就占了個人工資的8%,如果再加上社會保障的其他項目,個人繳費占工資的比例應該不會低于15%。以2011年南通市最低繳費基數1500元計算,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每月的個人負擔部分為165元,從短期來說農民工承擔這每月165元還是有一定的困難的。
三是農民工的弱勢地位,使有參保意愿的農民工,不敢冒著丟掉飯碗的風險向用人單位提出參保要求,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競爭激烈,農民工的就業競爭更為激烈,就業的壓力迫使部分農民工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的低工資和無保障。
(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客觀因素
1、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缺失的根本原因。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結構式傳統的就業制度模式和二元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的基礎。二元制度不但加深了農民與城鎮居民在經濟、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閡,也使農民同時失去了在城鎮就業的機會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農民成為被計劃體制徹底拋棄的“局外人”。目前我國城鎮社會保障政策仍是基于城鄉二元分割的勞動力市場所制定的政策。由于農民工沒有城鎮居民的身份,進城的農民工成為被城鎮勞動就業制度與社會保障體系所排斥的對象。
2、農民工社會保障無法可依。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立法不完善,缺乏對農民工的保護。我國至今尚無一部關于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性的法律或法規,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規及一些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因為各地法規不統一,做法也各不一樣;由于各地方性的規定極為散亂、彼此之間不協調,無法形成體系;由于缺乏全國性的法律規定,使企事業單位在交納農民工保險金義務的履行方面,很難獲得法律的強制力,也無法通過司法的途徑來保障其履行。
3、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難。農民工流動性大,不僅在同一個城市頻繁地變動工作崗位,而且還經常跨地域流動,以及階段性轉入非農領域就業。由于外來農民工一般來自不發達地區,其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般沒有建立,已經建立的也還很不健全。一旦他們離開原工作的城市,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難以轉回原籍,現行轉移政策以及管理手段不適應農民頻繁流動的需要。他們往往選擇退出養老保險,這樣農民工只能拿走個人繳納的費用,企業承擔的部分則不能帶走,只能留在當地城市作為統籌基金,鑒于這種變相剝奪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極大地降低了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農民工感受不到國家的福利待遇,這是造成參保率較低的一個原。
(三)企業不愿承擔經濟責任是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
對于企業而言,利潤是他們追逐的目標,為農民工繳納保險費無疑會增加他們的成本,因此,企業主不愿參保,本質上抵觸繳費。部分企業對農民工社會保障采取能拖則拖的態度,以各種理由拒絕參保。同時,在現行保障體制下,也有極少數企業無力參保。農民工所在單位大部分是民營企業或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主要從事建筑、餐飲、服裝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工作,不少是微利行業。存在極少數企業為他們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保障金感到負擔較重,參保的積極性不高的現象。
三、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對策建議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工程,不僅牽涉到以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發展與創新推進,而且事關一些既得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協調和現有社會資源的再分配,需要的是整個社會和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
(一)建立健全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
任何一項制度只有被以法律形式確定后,實施起來才有合法依據,才會有約束力。國外工業化國家已普遍實現了“最早出現在美國1935年頒布了《社會保障法》。但在我國,從整體上看,我國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嚴重不足與滯后,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更是一片空白。由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涉及到社會各階層利益的調整和再分配,需要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與規范,必須加快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關立法工作,對現有的國務院及部委有關社會保障法規或規章要進行修改,對具體涉及農民工問題進行明確規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制定專門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對農民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濟等農民工法律保障制度及其原則作出明確規定。
(二)按照農民工特點對其進行分層分類管理
農民工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鑒于其復雜的社會組成,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不能一刀切,根據農民工群體的不同特點,對農民工進行分類分層保障,這樣才能使保障制度發揮效力。農民工的分類有很多標準,總體來講,對于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他們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收入,完成由農民向市民的初步轉化,可將他們納入現行社會保險政策范疇;對于流動性大的農民工,應尊重其個人意愿,遵循宜緩不宜急的方式,建立相對獨立的、過渡性的農民工保障體系,加強其管理,是一種現實的選擇。對于以務農為主的農民工。這類農民工短期內不適合納入社會保險政策范疇,應在尊重其個人意愿的基礎上,引導他們參加工傷保險、新農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經濟建設水平決定社會保險能力,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農民工經濟承受能力,立足現有經濟水平,分層、分步解決。一是全面普及工傷保險。由于農民工的職業和工種具有特殊的危險性,而他們個人的抗風險能力又很弱,在勞資糾紛中他們常處于劣勢。所以,有必要優先考慮設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問題。工傷保險一般實行的是“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制,費用主要由企業或雇主分擔,不需個人繳納,也不需國家財政投入,有利于提高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意識,有利于農民工工作環境的改善和待遇的提高。二是推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明確企業必須同時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以確保農民工在患病住院時可享受相應醫療待遇,以較小的投入化解較大的風險。三是逐步推進養老保險。首先允許外來農民工在當地城市繳納農村養老保險,實行農村養老保險轉移政策,出臺農村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間的銜接辦法,使頻繁流動的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能轉、能接、能續。
(三)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機制
農民工社會保障管理既要考慮保持與現行制度的銜接,又要適合農民工的特點和需要。從長遠來看,應當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但農民工工作場所的不固定、工資收入的不穩定、未來歸宿的不確定等因素又不得不考慮。這就需要相關部門設計一個確保社會保障關系能夠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轉移的管理模式。一是盡快推廣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通過社保卡合理記載農民工的所有社會保障記錄和個人賬戶信息,方便農民工在各地之間轉移流動的信息接續,為農民工社會保障轉移奠定基礎。二是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制度。首先,完善城市社會保險關系間的轉移,尤其是接近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作變動時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通過建立科學的個人賬戶折算劃轉機制,實現平穩對接。其次,可通過建立全國社會保險結算中心進行結算,由各有關地區分別發放待遇。最后,要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推進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實現進城農民或農民工返鄉創業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接續,促進社會保障權益累進,從即確保社會保險關系能夠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有效轉移。
(四)創新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基金籌集機制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運行面臨著基金短缺難題,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應該開辟新思路,創新基金籌集機制。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穩步增加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財政性社會保障投入要重點向農民工等特殊困難人群傾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提供財力支撐。同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農民工流入地流出地資金保障接續精算模型,采取橫向財政轉移支付措施,科學合理計算出農民工輸入地和農民工輸出地社會保障轉移金額,確保農民工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持續運行。二是多渠道籌集,拓寬農民工人社會保障范圍。明確個人、單位、政府各自的職責,形成科學的分擔機制,確定社會保障籌資的主要渠道:通過發行國債,從集體經濟、土地出讓金、福彩資金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等資金中明確一定的比例多渠道籌集農民工社會保障資金;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形成社會資源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財力保障的主要補充,建立長效穩定的社保資金籌集機制,適應農村城鎮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的追切要求。同時可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如規定企事業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可在稅前列支。
(五)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需要的配套改革
只有掃清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完善流動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針對農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業政策,逐步改變農民工因為一個戶口而喪失社會保障權利的現狀。其次,改革勞動用工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不完善,對不同的勞動力有不同的態度,導致農民工在工資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學等方面存在著明顯歧視。再次,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現在的問題是農民工應該得到的勞動報酬卻無法得到,再讓他們參加社會保障、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就顯得勉為其難了。如果要在當前的形勢下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農民工能夠如期得到他們應得的工資是最現實的。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對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抓緊修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各種工資支付行為加以規范,研究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預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完善立法,是盡快建立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的長效機制;必須堅決貫徹、嚴格執行《勞動法》,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和個人要下大力氣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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