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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塌陷區生態修復責任制度研究論文
塌陷區生態環境污染較為嚴重,會出現水位下降,水土流失、土壤平衡破壞等問題對塌陷區進行生態修復勢在必行。本文首先探討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然后分析現行生態修復制度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生態修復 制度 研究
淮南,是一座典型的煤炭工業型城市,1903年建礦,由于常年大規模的煤炭開采,形成大規模的采煤塌陷區。據《淮南市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利用規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塌陷區面積達235平方公里,占全市國土面積的9.1%,涉及人口32.1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13.2%;沉陷增加速度快,現正以每年近20平方公里的速度沉陷,2020年后,預測最終沉陷面積將達682.8平方公里。塌陷區內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水位下降,水土流失,土壤平衡破壞,土地荒漠化,環境污染等形勢日益嚴峻,所以對采煤塌陷區進行生態修復勢在必行。
所謂的采煤塌陷區,是在地下煤炭被采出以后,開采區域周圍巖體原有的應力平衡狀態受到破壞,使巖體產生變形、位移和破壞;當開采的面積達到一定范圍之后,巖層的移動和變形將發展到地表,引起地表的移動、變形和塌陷,在采空區上方形成一個比地下采空區大得多的沉陷區域。采煤塌陷區的形成會使生態破壞加劇,使得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影響人與自然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責任主體
生態修復首先應明確責任主體,原則上以采礦企業為主,政府為輔,在《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中,以提取保證金的方式明確規定礦產開發企業負有治理礦山環境的責任。《土地復墾條例》也規定,因礦產開采等人為原因造成的土地毀損,單位有義務對毀損土地進行修復;若是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誰是復墾義務人的,由政府進行修復。
現行生態修復責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相關立法散亂,應有機糅合
我國關于采煤塌陷區生態修復的規定大多分散在各部門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中,而且由于各種利益關系的影響,各部門分別從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推出相應法律法規,導致相關法律的制定不能從整體把握,未能形成有機統一的整體,有些本應該配備的相關措施,實施細則未能實行,導致本來制定的法律文件操作性較差,容易導致實踐中各部門、各地區之間執法標準不統一,極易引發沖突。
(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應有效落實
環評工作是否有效真實開展,直接關系到采煤塌陷區生態修復的質量。雖然國家已經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而在實踐環節,卻存在很多因素影響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行政機關的干涉往往影響環評機構的決策,政府有時為追求GDP增長而要求環評機構掩蓋真實情況,作出偽評價;環評機構在實際操作環節不能采取有效手段,提出合理建議來達到生態修復的目的,往往只在前期作環評,而忽視后續驗收結果,使得環評制度有名無實;現行環評制度未明確生態修復責任,對沉陷區民眾補償成本過低使得企業的生態修復行為不達標。
完善我國生態修復責任制度的意見
采煤沉陷區生態修復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有利于維護礦區經濟利益,平衡各地區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我國應立足于礦區生態修復的現狀,結合國外采煤沉陷區生態修復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礦區生態修復責任制度。
(1)完善并落實法律保障制度
生態修復相關立法工作的建立,為礦區生態修復起到了指導作用,我國現行生態修復相關立法工作還不成熟,應進一步結合礦區實際加以完善。一方面,對現有采煤沉陷區相關環境保護立法加上入生態修復的內容,制定合理的生態修復標準,提高礦區生態修復質量。另一方面,要保證立法工作的落實,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監督,要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將生態修復工作具體落實到每一個環節,每一個環節都由相應部門管理,防止分工不明確引起的修復工作落實不到位,同時要建立一套系統的環境監管預報制度,提高信息的公開透明度。
(2)建立資金運作法律制度
充足的資金是生態修復工作運行的基礎,完善的資金運作法律制度可以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提高生態修復水平。生態修復基金、生態修復專項補償金、生態修復專項賠償金等的建立可以大范圍的吸收社會及政府資金,為生態修復提供資金來源。生態修復基金的建立是為鼓勵社會或個人參與礦區生態修復投資,例如幫助在礦區開采中失去住所的群眾的安居資金,此項基金的管理委托專門部門,對資金統一劃撥,還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管,鼓勵公眾參與監督。
(3)設立專門的生態修復管理機構
采煤沉陷區生態修復涉及面比較廣,包括對土壤、大氣、水體、物種等的修復,修復工作需要各個部門的協調配合,再加上生態修復過程歷時較長,要想保證生態修復的質量,客觀上需要成立專管部門來負責相關工作的開展和監督管理。建議可以成立自上而下的生態修復管理機構,上級部門統籌指導和監督下級部門的修復工作,地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的落實,淮南市成立的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辦公室專門負責沉陷區土地復墾、生態治理、環境修復工作,為其他地區生態修復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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