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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金融體系的對比與啟示論文
一、美國農村金融體系
美國是世界上農業最發達國家之一,這與其完備的農村金融體系密不可分。經過多年發展,美國形成了政府主導型的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以及農村商業性金融體系共同發展的局面。這些已為農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為基本原則的農村金融體系,為農業現代化提供了資金保障。
(一)美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
美國政府的農業政策性信貸機構包括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小企業管理局、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其主要目的是穩定國內商品流通領域的農產品價格,借以實現政府的農業政策目標,同時提高農民的收人,辦理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農業項目的投資。比如投資于土壤改良、興修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災害補貼等。政策性金融所提供的貸款具有利率低,期限長的特點。他們利用政府提供的資本金、預算撥款、貸款周轉資金和部分借款辦理商業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愿意提供的政策性貸款,如救濟受災農民、支持新創業的農民,支持農村社區發展的長期福利貸款以及對農產品提供價格支持的抵押貸款等,以彌補農業資金渠道的不足。
(二)美國農村合作性金融體系
美國政府的農村合作性金融體系包括聯邦中間信貸銀行、聯邦土地銀行系統以及合作銀行系統。其中,聯邦中間信貸銀行是美國最重要的農業信用合作系統,成立于1923年,主要解決農民中短期貸款難的問題。在美國農村金融發展的最初階段,農業信貸資金幾乎都是由私營機構和個人提供的,這樣的信貸資金數量有限,而且期限非常短,不能滿足農業發展需求。因此,美國開始探索構建完善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美國政府于1916年開始制定了一系列農貸立法,由美國政府主導設立農貸專業銀行及其基層機構從而組成信貸系統。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農業相關組織、農業發展項目放貸,擴大農業可用資金的來源,改善農民工作條件和福利,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業發展。最初的農村金融合作組織都是由政府領導并出資支持建立起來的,隨著國家資金的逐步推出,現在的農村合作金融已成為由農場主所擁有的合作金融機構。
(三)美國農村的私營金融機構
美國的私營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人壽保險公司和其他私人信貸機構。這些商業信貸方式主要有不動產貸款和生產性短期貸款。在美國,大多數商業銀行都普遍辦理農貸業務。主要發放中短期農貸,遵循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對農民的貸款需求,通常提供小額度,期限短的貸款;對具有充分償還能力的,提供信用貸款。且長期貸款都要以不動產為抵押,中短期貸款一般以作物、家畜、機械和產品作抵押,有的還要由第三者在借款合同上聯署作保。
(四)美國的農業保險體系
美國農業保險最初是由私營保險公司提供的,但由于農業保險的風險巨大,其經營的農作物保險均以失敗而告終。為了幫助農民規避農業生產風險,1938年美國政府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積極參與農作物保險計劃。經過7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備的農作物保險業務,包括風險管理局(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全國農作物保險的經營和管理;私營保險公司,受到政府在保費補貼、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和稅賦上的支持,實際上是通過開展農業保險經營活動,具體實施政府的農作物保險計劃。其主要險種包括多種農作物保險、團體風險保險以及收入保險;農作物保險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損人。這些措施使保障水平和農民參與率不斷提高,對于穩定農業生產、提高國民福利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美國農業保險企業保費收入達到41.9億美元,承保面積2.21億英畝,賠償責任金額446.2億美元,其中,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達到24.8億美元,占美國農業增加值的1%以上。事實上,美國農業保險體系已成為政府補貼農業的一個重要渠道。這樣既規避了WTO的相關規則,又實現了對農業、農民的有效補貼,可謂一舉兩得。
二、法國農村金融生態系統
法國是歐盟最大的農業生產國和世界主要農副產品出口國,是世界農業大國之一。法國政府重視農業發展,采取大量補貼政策,設置了一些專門機構服務于農業發展。
(一)以合作金融為主法國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目前,法國開展農村金融業務的銀行主要有4家,即法國農業信貸銀行、互助信貸聯合銀行、大眾銀行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它們都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的,在法國銀行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是典型的合作金融型制度,核心機構是農業信貸銀行。
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在四家農村信貸銀行中處于主導地位,是全國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最高管理機關,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在農村由分支機構網絡吸收的存款和發行債券;還有一部分來自于政府借款以及其它方式募集的資金。
在法國的農村合作金融發展歷程中政府始終沒有完全退出。
(二)法國的農業保險體系
法國是農業保險起步較早、發展較快的國家之一。1900年7月,法國政府頒布農業互助保險法,明確了農業互助保險社的法律地位、權利和風險范圍。法國農業互助保險機構由三個層面構成,一是中央保險公司,主要負責制定經營方針,對地區或省級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二是地區或省級保險公司。主要針對對基層的農業保險社提供再保險;三是農業互助保險社。是法國農業保險最基層的經營單位,直接面向農民提供各類保險服務。
在法國,農業保險是受到立法保護的。政府為減輕農民的保費負擔還向農民提供很大比例(50%-80%)的保費補貼、向保險公司提供費用補貼與稅收優惠政策等等。此外,法國還建立了政府與社會共同聯辦的國家保險公司獨立經營廣義農業保險。到目前為止,法國農業互助保險集團公司凈資產已達45億歐元,保費收入120多億歐元。[1]法國的農業保險體系為農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和保證。
三、日本的農村金融生態系統
日本經濟雖很發達,但其國土面積較狹小,資源匱乏。日本的農業并不發達,為了保持本國農業的獨立性和城鄉協調發展,日本政府借助其強大的財政能力,建立了完善的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日本的農村金融由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組成。為日本農業的迅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日本的農村政策性金融
政策金融主要是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它負責提供其他金融機構不愿意或不能提供的信貸,并成為日本農業金融中的“最后貸款人”。1953設立的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作為主導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手段和政策性金融的重要體現,實行較之其他金融機構更為優惠的資金運用政策。貸款的基本特征是長期、低息。貸款平均期限為19年,最長的強化林業經濟基礎貸款期限達55年。公庫平均貸款利率為3.89%,有60.4%的貸款平均利率為3.5%(李光等,2005)。此外,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管理高效、嚴格,保證了政策實施的有效性,為日本農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日本的農村合作金融
日本農協是“農業協同組合”的簡稱,是日本許多協同組合(合作組織)中的一種。農協是農戶們本著相互扶助的關系為基礎,以改善農協全體成員的農業經營狀況,以提高生活水平為目的,協同開展有關事業和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組織,是日本合作金融的典型代表。
四、印度的農村金融體系
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農村經濟發展緩慢。但是各國為了適應本國農村實際而建立起來的農村金融生態體系,有很多方面也是值得探究和借鑒的。
印度的農村金融體系包括:印度儲備銀行、農村合作金融、地區農村銀行、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印度的商業銀行(國有以及私人)、存款保險和信貸保險公司。印度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覆蓋面很廣,每家分支銀行機構只需為大約15000農民提供金融信貸服務,平均每8個村就建立一支正式金融機構。這樣的規模與程度恐怕在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或地區能與之相比。
(一)印度的政策性金融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業投資需求激增,這樣的政策安排已不能滿足需求。于是,印度儲備銀行采取強制性政策,對商業銀行實行國有化改造,要求每家私人商業銀行至少要在其所設立地區的農村開設一家分支機構。1982年,為進一步解決農業資金的短缺問題,印度又設立了“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這是一家政策性銀行,是印度最高一級的農業金融機構,為印度儲備銀行和印度政府所有,主要業務是向土地開發銀行、商業銀行、邦合作銀行和地區農村銀行拆借貸款,并由這些機構轉貸給農民借款人。貸款期限多為中長期,一般只為較大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貸款,如興修水利、推廣使用農業機械、土地開發等。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發展銀行的資本金由中央政府和儲備銀行各繳一半,還可發行由中央政府擔保的債券,吸收存款、借取外資。其資金運用是提供短、中、長期中間信貸,不與農民借款人發生直接信貸關系。
(二)印度的合作性金融體系
印度合作金融體系由基層信用社、地區合作銀行、邦合作銀行和土地開發銀行組成。其顯著特點是由政府發起組建。與商業銀行和區域農村銀行相比,網點多、覆蓋面廣,在印度農村的金融分支機構是商業銀行和區域農村銀行的2倍,比商業銀行和區域農村銀行的客戶之和還多。但是合作金融機構分布不均,東北部則很少。此外,印度還有很多政府支持農村金融以及農村經濟發展的計劃。如農村綜合發展計劃等。
此外,墨西哥、巴西等發展中國家也都擁有各具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政府都十分重視擴大農村信貸資金供給。在政府的保護和支持下,墨西哥、巴西等國通過不斷改革和完善,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具有本國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例如,墨西哥的農村貸款就主要是由全國農村信貸銀行、農業保證與發展基金組織以及各商業銀行提供。其中全國農村信貸銀行是最為主要的,其主要職能是調節農村資金流向和利率的浮動范圍,并且對專門的農業貸款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農貸進行協調管理。它實質上是農業部門信貸資金調配的中央銀行;農牧業保證和促進基金組織則通過對公共銀行和私人銀行發放的農業貸款進行再貼現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在該組織的擔保下,商業銀行也開始愿意為農業和農場提供更多長短期貸款。
五、國外經驗的啟示
縱觀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發展的歷程,雖然各國有著不同的歷史背景、經濟發展狀況和政治制度,但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方面還是存在著很多共同之處的。農村金融的供給與需求狀況雖然也不盡相同,但是,很多經驗仍是我國在發展農村金融、構建農村金融生態體系過程中值得借鑒的。尤其是在針對一些金融機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愿意發放貸款給中小農戶這一點上,各國都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健全的政策機制和體系是基礎
世界各國農村金融制度的模式大體都由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商業性金融構成。各國政府普遍根據本國的農業經濟和農村金融發展狀況制定適合本國的農村金融體系。如美國以農民家計局為代表的政策性金融的主要職能是實現政府的農業政策目標,增加農民的收人,進行興修水利等公益投資;合作金融主要對農業相關組織、農業發展項目放貸,擴大農業可用資金的來源,改善農民工作條件和福利,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業發展;商業銀行是主要發放中短期農貸;農業保險及幫助農民應付農業風險,同時又是政府提供農業補貼的一個合理的、有效的渠道。各金融機構各司其職,保證農村金融對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支持。日本的政策性金融——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是主導農村金融體系重要機構,合作金融則在政策性金融不能發揮作用的地方起補充作用。印度等其他國家也建立了能夠滿足不同層次需求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很多國家的政策都非常細致,貸款期限和利率都有明確規定。可見,健全的政策機制和體系是保證金融生態系統良好有效運轉的基礎。
我國雖然也建立了包含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商業性金融在內的全方位的農村金融生態體系,但相關政策機制仍不夠健全,政策體系設計也還存在很多缺陷。政策性金融由于缺乏農村經濟體系內生金融制度的支持,導致資金使用效率較低、資金覆蓋面狹窄;合作金融雖然覆蓋面廣,但受制于自身資本充足率較低等現實,難以支撐農村金融生態全局;商業性金融對農村普遍存在信貸歧視,已紛紛退出農村金融市場。唯一的農業銀行雖正在回歸支持“三農”的政策范圍,真正發揮作用還需假以時日。其具體政策更是缺乏系統性、全面性和針對性。目前的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職能出現相互混淆和交叉,自身定位不明確,支農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設計更為完整的政策機制和體系已成為推動當前農村金融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此外,是否設計更完整的農業保險體系的相關政策也應納入到具體考慮范圍之內。
(二)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證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任何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的保證和規范。農村金融的運作也不例外,在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方面,各國都十分重視法律在推動和保障其發展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例如,美國,農村金融的運作就具備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例如《聯邦農業貸款法案》、《農業信用法案》等,把農業金融的運作融合到相關法律體系中,從而使農村金融運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法國政府早在19世紀就頒布《土地銀行法》,著手建立農業信貸機構,以融通農業資金支持農業的發展。1894年,法國通過法令建立了一批農業信貸互助地方銀行,幫助支持農民自發成立的信用合作社開展活動。1920年,依據法令成立專門管理地方銀行和地區銀行的國家農業信貸管理局,1926年政府將這個行政機構改建為經濟組織——國家農業信貸銀行。
日本政府在1947年制定的《農業協同組合法》的基礎之上成立了農協,支撐起日本農村的金融體系。印度則以立法手段提升金融機構覆蓋面和信貸投放水平。為確保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印度政府在《印度儲備銀行法案》、《銀行國有化法案》、《地區農村銀行法案》、《國家農業農村發展銀行法案》等有關法律中,對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地區設立機構網點、農業貸款比例都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如《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將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兜貐^農村銀行法案》規定地區農村銀行營業機構要設立在農村信貸服務薄弱的地區。截至2006年3月末,印度最大的商業銀行——印度國家銀行的農業貸款余額占其各項貸款余額的比重已經達到40%,有5800個分支機構,占其國內機構總數的62%。
我國在農村金融生態體系建設過程中,法律缺失是最為重要的障礙之一。雖然,國家一再強調金融機構如農業銀行要回歸縣域,支持三農,但是沒有立法的保障,就會導致一方面國家政策要求相關金融機構支持三農,另一方面則是各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在“趨利”原則的驅使下,大規模從鄉鎮撤出的現象發生。且網點撤并、萎縮的速度十分迅速。正因為如此,我們應該借鑒上述國家的經驗,加快農村金融相關法律的制定,由法律的形式強化農村金融生態體系建設。
(三)科學的管理制度是根本
管理出效益,除健全的政策機制和法律機制以外,科學管理在農村金融生態體系構建過程中也顯得尤為重要。此點尤以日本為典型。例如,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總裁由農林水產大臣任命,副總裁也要經內閣批準,公庫職員被界定為根據法令從事公務的職員。為了保證高效的經營運作,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只設有總店和支店兩級機構,總的員工人數不超過1000人。公庫財務管理實行一級法人、統一核算、(費用)專項管理。每年公庫通過農林水產省向財務省上報財務預算,財務省核批后,由農林水產省對公庫核定,預算包括倒掛利差補助金和費用等,利差補助金由利率水平和貸款余額決定,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節余上繳,不足則必須追加。公庫內部財務管理也實行總店集中的嚴格預算管理:員工工資由總店直接管理、發放,按月把每個員工的工資直接打人開戶行賬戶;各支店相對固定的水、電、租賃、雜費等費用支出,由總店按預算對各支店核定費用計劃,嚴格按費用計劃組織實施;根據費用計劃的實施情況,每年第四季度適當進行調整,以保證各項費用計劃的順利實現;業務委托手續費用、電腦業務開支費等由總店統一管理、統一支付;籌資利息支出、貸款利息收人等由總店統一核算、統一平衡。為保證財務預算執行的嚴肅性,總店和支店均設有審查機構,實行嚴格計劃、高度透明的制度管理。
公庫對貸款實行嚴格的貸放審查和貸后管理援助。以強化農業經營基礎資金為例,貸款管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貸放審查。首先農戶要制定改善事業的經營計劃,報市、町、村長認定其核心農戶的貸款資格。認定合格后,須準備詳細的改進經營的資金使用計劃,提交市、町、村的“特別融資制度推進會”討論確定。該會議確認可行后,向公庫支店或業務代理行申報貸款使用期限,并由其審查。公庫最后綜合上述各機構審查意見,做出貸款與否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農戶。二是貸后管理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項目建設期管理,側重于檢查貸戶是否正確使用資金,防止資金被挪用和實際貸款超過項目所需資金量,一般先貸承諾資金的80%。發現違規行為將立即追回貸款并取消今后在公庫的貸款資格。第二階段是項目建成運轉后的管理,公庫通過掌握貸戶的經營狀況及所需的援助,提供必要的經營支持,包括提供新的貸款和信息服務,確保貸款按期償還。
日本對農村金融的管理十分細致,尤其是貸款后管理,更應該成為我們借鑒的寶貴經驗。
(四)農業保險制度是農村金融發展的有益補充
發展農業保險有助于穩定國家的財政支出;有助于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有助于提高農民的效用水平[2];有助于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有助于農民迅速恢復再生產。還具有資金融通、儲蓄等派生的功能。因此,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事業是發展農村金融的一個不錯的選擇,至少是一個有力的促進因素。
農業生產由于受到自然氣候的影響風險性很高。如何降低風險,提高農民收入,這不僅是農業發展的需要,也是農村金融發展的需要。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農業的補貼方式也被要求在WTO規則下進行。農業保險作為一種重要的支農政策,被世界貿易組織界定為可在財政上進行補貼的工具。美國、加拿大和日本,農業保險是農業保護政策和農民社會福利政策的組成部分,而很多發展中國家,農業保險本身就是農村金融政策體系的一部分。保羅?馬易特在《農業保險論》中提到:“在保護農戶經濟不受自然災害沖擊的同時,利用保險的機能取信于農戶,在這方面把農業保險與農業金融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尤其是制定土地抵押金融制度與負債整理法,在保險和金融的一體化中,顯示出實現農戶經濟的穩定與農業生產力發展的一石二鳥的農業發展戰略。”[3]
總之,如果每個農戶從充足的金融渠道多獲得17.82元,也就是說資金的流動性增加1%的話,農戶的產出將會增加201.08元或者0.04%的產出。[4]可見發展農村金融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的提高以及農業的現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從各國的情況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只要政府重視、政策得力加之完善的法律保證,農村金融就會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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