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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布倫塔諾為例以及與羅素之善論文
關鍵字:善 真 自明性 內觀
摘要:哲學應該關心人的現實生活是布倫塔諾的哲學理論追求,這一理想的實現須以科學的最新方法和成果來重建形而上學。而要關心人們的現實生活,“善”這一概念是至關重要的,也就是要給人們指明什么是該為什么不能為的,在這一點上他對后世理論的一個重要影響在于探究價值現象的獨特理論方法,以及以心理學為基石鋪墊起來的通往價值本質的路徑,將價值的界定建立在心理現象及其內在意向性和自明性的基礎上。布倫塔諾認為自明性體驗是我們關于善的知識的最終來源,通過內直覺來獲得這種自明性判斷,在情感領域中也存在類似的現象,即存在正確性的情感。心理現象可分析為三個層次:表象、判斷和情感。我們想要清晰地了解到表象,就只有在內觀中才能得以實現,從而做出判斷并使之正確無誤。布倫塔諾在這里所指的“善”就是愛的一種正確性的情感,是值得愛的一種東西。
一、“善”的普遍存在
或許有人懷疑這個“善”的存在,懷疑它的普遍性,無論怎樣懷疑它的存,但我們都希望它的存在。而在布倫塔諾的善的世界里他認為“善”是普遍存在的,因為善的存在總比惡的存在更令人更愉快。在布倫塔諾那里,善的普遍并非指它先于經驗而產生,或者產生于某一具體的歷史時刻,而是指自在自為地,憑藉其自身的本性是始終存在的。也就是說,“善”之為“善”,不是因為別的什么因素,而只因為它自身,而善的東西之為人所愛,不是作為手段,乃是作為最終目的。布倫塔諾從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出發(fā),提出“善”的概念和價值的問題。他肯定普遍道德律是存在的,因為在目的與乎段的鏈條當中,必然有一個最終的目的或者說最高的目的,它自成目的,而不成為任何其他目的的乎段。由于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終極目的,我們必須在其中作出選擇。于是,就引起了一個問題的產生:哪一個目的是正確的,哪一個目的是不正確的?“什么才是所謂最好的呢?這一問題的提出,在其表述方式上己不僅是亞單士多德所說的“倫理學的根本問題”,而是關于價值選擇的一般問題。“善”在這不僅是一個倫理學概念,還意味著對一般的“好”的界定以及不同的“好”之間的比較,在這里“意志”是所謂善或不善的關鍵所在。布倫塔諾指出,倫理學的命令并非來自外在的意志,而是一種本然的優(yōu)越性,這種優(yōu)越性就是道德規(guī)則的基礎,也就是說人生而具有善良的一面1。相信這種優(yōu)越性的存在是一種倫理學的動機,關于這種信念的知識,就是正確的倫理學的動機以及賦予道德律以永恒性與有效性。他承認道德的意志在本性上要比不道德的意志更優(yōu)越,但要想讓這種好的道德意志占據主導地位需通過自明性判斷和正確推理來完成,以達到內在正確性,正是內在正確性使得一個意志優(yōu)于另一個意志行為,區(qū)分了道德與不道德,也就是區(qū)分了善與惡之間的界線,也為人們在追求目的時做出正確的選擇。
二、“善”的概念及如何認識“善”
1.“善”的概念
布倫塔諾認為,“善”的概念來源于某種直觀表象當中,人類要正確認識到善,必須追問“善”這一概念的源泉。而要了解倫理知識的真正的源泉,我們必須考慮描述心理學(descriptivepsychology)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布倫塔諾認為:“我們意識的材料構成一個整體的世界,它們可分為兩大類,即物理內容和心理內容。心理內容是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可以分為:表象、判斷和情感。其中,表象是判斷和情感的基礎,判斷和情感區(qū)別于表象的地方在于它們都是在判斷中有肯定與否定的對立,有接受與拒絕的對立;在情感中有愛與恨的對立,有愛好與厭惡的對立,有愉悅與非愉悅的對立。從對這二種心理現象的比較中,布倫塔諾指出:“屬于第一個層次的心理行為,無所謂正確與否,但是屬于第一層次的心理行為,則在兩種對立的關系樣式中必居其一,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一個正確而另一個必不正確,就像邏輯學從古至今所教導我們的那樣。當然,第二層次也是如此,在情感的兩種相對立的形式之中,諸如愛與恨、愛好與厭惡、愉悅與非愉悅,都只有一方是正確的。
“善”之概念與“真”之概念是完全聯系在一起的,這兩個概念的源泉在于某種具有心里內容的直觀表象之中。由此,布倫塔諾認為:“我們到達了善惡概念的源頭,這也是真假概念的源頭。”因為“肯定的判斷與正確性相聯,我們稱之為真、愛的情感與正確性相聯,我們稱之為善。就最廣義而言,所謂善是值得愛亦即能夠被正確的愛所愛,布倫塔諾就從心理現象的分類和判斷與情感的相似性對比中尋找到了“善”的概念的根源和依據,從根本上將價值落實于人類普遍的情感現象中。
2.對“善”的認識方法
在對“善”作出明確界定后,布倫塔諾進一步提出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我們怎么知道一個事物是善的,對此,他再次提出從判斷與情感、“真”與“善”之間的相似性出發(fā),指出當我們肯定某一事物時,并不意味著這一事物就是真實的,因為我們經常做出盲目性的判斷。與盲目性判斷相反的是“自明性的(evident)”判斷或曰“內觀的(insightful)”判斷,矛盾律就是例子之一,其他的例證是由內知覺提供的,內知覺告訴我們正在聽這樣的聲音或正在看那樣的顏色的感覺,或正在思考或希望這個或那個。這種較低與較高的判斷形式的根本差別在于許多盲目的、本能的、由習慣產生的假定,是完全不受懷疑所影響的,而且根深蒂固,但這些判斷是在含混不清的狀態(tài)下形成的,他們不具備較高判斷形式的“明晰性”。 內觀與自明的判斷相似,也存在著自明的情感,如愛好與厭惡常常與僅僅出于本能和習慣的自明性判斷很相似。而與自明的情感相反的,是愛體驗到正確的情感,以及恨體驗到錯誤的情感。愛和恨是一種先天的、本能的情感,并且它們也是內觀的和自明的。如果判斷是明顯自明的并因而肯定為真的時候,我們對判斷的正確性會毫無疑問,同樣,當愛的對象是明顯
自明的并因而肯定為善的時候,我們對某物的愛也是毫無疑問的。在布倫塔諾看來,我們關于對什么是真實的和不容置疑的善的知識,是從我們一直在討論的這種經驗類型中產生的,在這種經驗類型中,在所有我們能夠具有這種知識的情形中,愛是體驗到正確性的情感。布倫塔諾倫理學的建構就是為了說明先天道德律具有絕對自明性的價值判斷。在這里,他將這種絕對自明性落實于我們愛恨情感中的直覺能力,憑借內知覺的自明性來論證這種判斷的自明性。人的好惡不同這是天生的,人的情感是本能的,我們在內觀的明晰性中感到愉悅和由此錯誤和無知感到不快也是本然的。布倫塔諾在此使用了亞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學》一書中所說的:“人生而渴望知識”,這種渴望是最高形式的快樂,正是它才使得判斷獲得了自明性,這種快樂具有普遍善的性質,對于人類所有成員來說都是共同的。
三、對"善”之價值的分析
在判斷與情感的對比當中,布倫塔諾從兩者的相似性中得出了二者的差異,他還發(fā)現了“善”之價值的程度與比較問題而且還提出了“偏愛”概念。他指出:所有為真之物都同樣為真,并無多少之差別,但所有為善之物并不是無差別為善的。當我們稱這個善之物比另一個更好時,就意味著我們偏愛這一個而不愛另一個。我們允許自己說某一善的事物比與某一惡的事物更好,或者比另一完全同樣善的事物更好。我們甚至可以說一個惡的事物比另一個惡的事物更好,這種情形中,我們允許自己稱一個事物更好,卻并沒有暗含它是善意思。布倫塔諾的這一分析展示出他的價值理論與判斷理論的區(qū)別,而且,好與更好的區(qū)分比較與善本身并無內在關聯,而與人的情感領域中一種特殊的現象類型即“偏愛”(preference)相關。布倫塔諾進一步指出,偏愛的情感本身也有一個正確與否的問題,而且就像對我們的愛恨情感一樣,我們對這種偏愛的情感也有直接的和當下的自明性,由此我們才能知道為什么某物比另一物更好。我們可以從體驗到正確性的情感之偏愛行為中,獲得我們對于更好的內觀,即我們可以從體驗到正確性的情感之偏愛中,獲得我們對于更好的內觀。偏愛就像簡單的愛或厭惡一樣,有時屬于較低層次的情感,而有時則屬于較高的情感層次。在后一情形中,偏愛就像自明性判斷那樣,顯然是正確無誤的。
四、布倫塔諾之“善”與羅素之“善”的比較
羅素認為,關于善的問題即價值問題完全是在知識范圍之外的,亦即當我們斷言這個或那個具有價值時,我們是在表達我們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達一個不可靠的事實。為了搞清楚善的概念,羅素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分析,他認為整個善觀念與欲望是有某種關系的,人們向往的東西就是善的,害怕的東西就是惡的。而布倫塔諾對“善”的研究則建立在內觀的基礎之上的,他認為存在著兩種善,即“自在善”和“它在善”,“自在善”是依憑自身的
善,不需要借助于它物,而羅素所提出的善得需要外部強制性的介入。布倫塔諾在此強調的是“自在之善”,對于善的問題,布倫塔諾把善界定為正當的情感和正當的愛,布倫塔諾對正當的情感即善的思考,基本上都是在與正確的判斷即與真的類比中進行的。情感正當與否首先不能用它是否與外物符合來判別,當說一種情感是不正當的,因為它缺少一種與外物的同一性,他認為這種說法是荒謬的。與判斷領域存在自明性判斷、偏見相似,情感領域也存在著各種本能沖動和習俗性情感,它們可能是紛亂的和相互抵觸的,例如感官快樂。這種情感是否正當要依靠一種高級情感來判定,高級情感首先是一種情感,與判斷領域的自明性似,在意識活動中會形成一種更加高貴的情感,因此,可以說高級情感是所有正常人都具有的一種能力。
羅素在提出,道德準則是達到善的一個途徑,道德準則就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如何行為的問題,后來出現了一種只注重精神狀態(tài)而不注重準則的傾向。而用來避免訴諸外在的道德準則的方法之一就是“良心”,良心是一種教育的產物,而且就絕大數被教育者來說,良心可以被訓練來按照教育者們的意圖去行事,因此,雖然希望把倫理學從外在的道德準則中解放出來,從而形成一種內心的自我約束是有可取之處的,但是借助于良心來達到這一點卻是很困難的,那是因為良心對不同的人訴說不同的事情以及良心所具有的各種世俗的原因。而布倫塔諾對“善”的研究則是從對心理現象的分析開始,他將心理現象區(qū)分為幾個層次:表象、判斷及情感,并進一步指出這些現象的共同特征是每種心理現象都可以通過一種東西得到啟示以認識善和達到善,每種心理現象在自身中都包含著作為對象的某種東西,雖然它們并非以同樣的方式包含。這就是現象學中著名的“意向性”原則的發(fā)端。布倫塔諾特別強調,這里面的“對象”不能被理解為實在的超越之物,它是“內在對象”。從這個意義上講,心理現象對內容的涉及與指向也就是內在地包含有對象。
注釋:
①參見【英】羅素:《宗教與科學》,徐奕春、林國夫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119-129頁。
②參見【奧地利】布倫塔諾:《倫理知識的起源》,許為勤譯,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21卷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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