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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障礙
作者簡介:劉楊,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2012級經濟法研究生;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中小企業扮演著在國民經濟發展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地位,近年來,隨著新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使中小企業融資有法可依,更加規范化,但是,要完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從法律制度上為其保駕護航則需要更加細化、規范的實施細則,筆者試圖以此為研究內容,多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進行一個簡單的闡釋與論證。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
一、中小企業融資的概念以及渠道和方式
(一)中小企業融資的概念
世界各國對于中小企業的標準有著不同的界定,美國1953年頒布的《小企業法》的規定凡是獨立所有和經營并在某事業領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業均屬小企業。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大多沿用了這種對中小企業質的標準和量的標準的劃型標準。
我國2011年6月18日制定并頒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第三條做出了一定的界定:營業額不超過20000萬元的企業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額超過500萬元的企業為中型企業,營業額超過50萬元的企業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低于50萬元的企業為微型企業。
(二)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和方式
公司企業的融資渠道是指籌措資金的來源的方向和通道,體現著資金的源泉和流量。一般來講,中小企業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直接融資渠道,包括債券融資,股票融資,中小企業柜臺市場。第二,間接融資渠道,包括銀行信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兩種。第三,政府提供的融資渠道,包括政府財政資金、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第三,民間資本渠道。第四,新形勢下多元化融資渠道,包括風險投資、投資基金、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典當融資等新興融資渠道。
融資方式是指企業通過什么渠道獲得資金,即取得資金的具體方法和形式。一般來講,融資方式可以進行不同的種類劃分,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以下三種: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權益性資本融資和債務融資;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也存在著一定的障礙,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均傾向于國有大中型企業,忽視對中小企業發展,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第二,處于經濟轉型期的國家,大銀行仍然控制在國家手中,小銀行得不到良好的發展;第三,中小企業存在著產權不清晰、組織結構和管理混亂的問題,因此,信用資源十分缺乏。;第四,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由于受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而處于弱勢地位,加之中小企業的經營、財務等信息由于種種顧忌而不愿公諸于眾,信息不透明,銀行等金融機構很難掌握到中小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準確信息。
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缺乏有效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開展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是我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但我國對信用評價的研究起步較晚,我國評估機構大約在 20 世紀 80 年代末出現,且主要是為了公司上發行股票、債券服務。直到20世紀90年代末,僅有9家信用評價機構得到中國人民銀行認可,其中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等較為出名。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符合自身特點的信用評價體系。
(三)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及創業板市場制度未不健全
我國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業起步晚,面臨諸多問題,大致包括:第一,風險資本如何籌集。第二,風險投資人才缺乏,產權市場不健全。第三,缺乏法律制度環境,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扶持,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立、運作,資金籌集以及風險資本的退出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而我國還沒有與發展風險投資小企業管理法規,如《風險投資基金法》。第四,風險服務機構和風險退出機制。我國目前風險投資市場,從事風險服務機構數量很少、服務質量有待提高。在風險中介機構數量方面,風險中介機構協會、高新技術企業風險認證機構以及一些其他從事風險投資中介服務的機構少且規模小。
(四)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法律制度未建立
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正式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之間以貨幣資本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資金融通活動。民間融資是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未得到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可。我國民間融資途徑大致包括如下幾種類型:第一,民間借貸;第二,金融會;第三,私人錢莊;第四,典當行;第五,企業集資等形式。其中尤其以民間借貸作為中小企業主要的融資方式。但是我國民間融資受到了嚴格的控制,同時,民間借貸法律服務體系的缺失也是中小企業民間融資的瓶頸。
三、如何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制度
1.建立并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征信系統
在我國,企業信用征信系統尚未完全建立,企業征信系統在搜集企業信用信息方面還沒有發揮最大作用,因而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對企業征信系統的建設,鼓勵更多的企業加入企業征信系統,通過征信系統不斷提高企業信用等級,規范企業行為,減少中小企業違反企業信用的頻率。企業征信系統的建立和完善對于加強諸如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對中小企業放貸過程中的信用考察和評定,減少銀行壞賬亦有重要意義。
2.建立信用法律體系,加強對企業失信的懲處力度
2013年3月15日我國《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這對于我國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手段來保障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合理公開、有效傳遞提供了立法思路,為此,全國人大除了制定一部“信用信息法”之外,還應對《保密法》、《合同法》、《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稅收征收管理法》、《儲蓄存款管理條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或重新解釋,以使其符合信用信息公開的要求,最終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立法體系。
3.積極做好動員宣傳工作,進一步提高中小企業信用意識
本著政府主導和自愿平等原則,加大信用評級宣傳力度,鼓勵更多的中小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小企業吸收進來, 推動借款企業和新授信客戶參與外部評級。通過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參與,中小企業的信用意識將會逐步提高。同時,給予積極參與信用評級的中小企業,國家相關監管部門應給予獎勵,發揮標兵作用。
4.加強民間融資監管法律體系建設
對民間金融主體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活動和市場退出進行監管。民間融資機構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管要著重管好民間資本風險控制、資本流動性的監控、資本充足率的審查、民間融資企業內部審計、風險控制等方面。民間資本市場退出機制的監管要做好對退出資本的清算、債務清償等工作。維護民間金融市場的穩定和良性發展。
5.創新民間融資方式,拓展民間融資渠道
一方面,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在全社會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大力推廣親朋好友間的互助性借貸,企業內部集資等,只要借款用途合法、利率高低適當、手續完備就應當允許其存在,對其活動沒有必要進行干預。另一方面,加大對不合法的民間集資行為包括非法集資、地下錢莊等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融資行為的打擊力度,肅清非法民間融資活動,營造和諧的民間融資環境。(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鄢夢萱:《中小企業間接融資的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鐘凱:《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法經濟學思考》,《清華法學》2010年第1期。
[3]賀靜婷:《淺析我國創業板市場的法律制度保障:基于中小企業融資的視角》,《延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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