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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全球農業戰略的政策與保障措施
要從中國國情、糧情出發,充分認識發展中人口大國糧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復雜性,深刻把握我國農業資源短缺的現實約束,在立足國內實現糧食基本自給的同時,統籌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確保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把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構建全球農產品進口供應網絡,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進行全局謀劃和統籌部署;要全面提升農業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加快體制機制創新,加強政府規劃和服務,健全政策支持和保障機制。建議綜合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支持措施,鼓勵國內各類有條件的企業參與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改善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環境,積極參與全球農業治理,促進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農業投資與貿易新秩序。 進一步擴大農業對外開放 從現在起到今后的10年—20年,要從中國基本國情和改革開放全局出發,進一步提高擴大農業對外開放的戰略認識,以服務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大局為核心,以全面提高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能力為目標,全面提升農業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 第一,抓緊制定擴大農業對外開放、實施全球農業戰略的總體規劃。要從中國國情、糧情出發,充分認識發展中人口大國糧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復雜性,深刻把握我國農業資源短缺的現實約束,在立足國內實現糧食基本自給的同時,統籌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確保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促進我國農業現代化建設。要把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構建全球農產品進口供應網絡,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進行全局謀劃和統籌部署,研究出臺實施全球農業戰略的專項規劃,指導各個方面參與全球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全球農產品供應鏈建設。 第二,著力深化農業管理體制改革,強化和完善農業對外開放支持政策體系。要積極推進農業管理體制改革,從根本上消除部門分割、管理多頭與缺位并存的體制性矛盾,建立健全統籌管理農業對外開放的體制機制;對水稻等關系國家糧食安全根本利益的主糧產品,明確納入國家糧食安全戰略保障范疇,進一步建立國內政策支持、進出口貿易與投資保護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務于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利益的農產品進出口支持政策體系,強化進口管理;建立健全外資準入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外資并購境內涉農企業報告和安全審查機制。為擴大農業對外開放、維護農業產業安全,提供強有力的體制支撐和制度保障。 第三,建立健全農產品貿易投資協調機制。根據國際國內農產品供求和價格變化趨勢,探索建立農產品國內生產與進口穩定銜接機制,有效調控進口,避免進口農產品對國內生產和市場形成沖擊;建立農產品進口監測與產業損害預警系統和快速反應機制,充分運用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建立應對國外農業高額補貼的應急機制。 第四,改善農業對外開放環境。一要主動參與全球農業治理,積極推動WTO等多邊談判,促進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農業投資與貿易新秩序,制定有效約束生物能源、農產品投機炒作等全球規則。二要積極推動雙邊談判和協作,加強與重點國家開展自由貿易區磋商,推動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合作,加快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要與糧食出口國建立良好的政府間合作關系。三要支持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等國際機構和非政府組織開展對全球糧食安全和國際農業發展的信息、咨詢和援助工作。 構建實施全球農業戰略的支持政策和保障體系 實施全球農業戰略,構建持續、穩定、安全的全球農產品進口供應網絡,是統籌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的重要支撐。必須加快體制機制創新,加強政府規劃和服務,健全政策支持和保障機制。 1.建立市場導向、企業主導、政府支持的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機制。 要明確實施境外農業投資戰略的主角是企業,政府不可越俎代庖,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為企業搭臺和保駕護航。要系統梳理與境外農業投資相關的管理與審批制度,創新體制機制,減少政府干預,放寬對境外農業投資和合作的各種限制,簡化各類審批程序和手續。鼓勵和支持中國企業結合國內外市場需求,按照市場規律,實行市場化運作。采取國際農產品貿易、境外投資與合作等方式,深入主要產糧國和全球主要糧食貿易網絡,形成政府與企業共同建立全球農產品進口供應鏈的運作機制,保證本國糧食的穩定供給。完善和創新援外方式,將經濟援助與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在機制、政策等方面銜接、配套,充分發揮援外資金、優惠貸款等政策作用,將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作為援助重點領域。 2.加強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采取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支持措施,鼓勵國內各類有條件的企業參與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 一是加大財政投入。借鑒相關國際經驗,設立境外農業投資建設基金,加強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企業資本金、企業境外投資虧損、企業開拓市場前期費用、重點產品及資源性農產品回運費等。同時,采取直接注資、主權基金入股、長期無息或低息貸款等方式給予企業并購或新建項目資金支持。 二是加強金融支持。對境外農業投資建設,特別是企業自建或并購碼頭、倉儲、加工等物流設施,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上給予重點傾斜;提高境外農業投資建設貸款貼息率,延長貼息年限,鼓勵和支持商業投資公司對境外農產品基地建設企業提供擔保,幫助涉外農業企業解決融資困難;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在境外上市和發行股票、債券,直接進行國際資本市場融資。 三是建立保險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性保險的主導作用,有效調動商業保險的積極性,研究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境外農業投資合作保險制度。設立針對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項目建設的專項險種,主要承保企業在境外農業投資可能遇到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經營風險,包括外匯貨幣不可兌換風險、財產被沒收風險、自然災害風險、政治動亂風險,以及由于東道國非法收回或侵犯投資者的合法權利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同時加大對境外農業投資特別是種植基地建設承保的財政補貼。加快探索海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對企業在境外投資建設種植基地、開發物流基礎設施等項目,允許將投資的部分金額計入“投資損失準備金”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如投資受損,可從“投資損失準備金”得到補償。 四是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避免雙重征稅,境外農業投資企業在還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的,在國內應對其已繳納稅額予以扣除。要積極探索和研究符合WTO規則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五是培育境外農業投資主體。一方面要支持企業做大做強,特別要支持其健全完善全球糧油生產、購銷、物流、加工全產業鏈;另一方面,積極組建境外農業投資行業協會和海外農業企業協會,加強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價格協調、應對貿易糾紛、抵御海外風險等方面的作用,為企業實施境外農業投資保駕護航。 六是制定促進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國際農業合作支持政策目錄,對參與農業合作開發投資的企業,在糧食進口配額、進口經營權、金融服務、替代種植項目安排等方面,優先給予配套支持。對戰略性的、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境外農業投資項目,在國有企業考核政策上必須給予區別對待。 3.加強境外農業投資與合作的公共服務。 進一步加強駐外使領館服務職能,在我國駐老撾、柬埔寨、緬甸、泰國、越南、俄羅斯、烏克蘭等國家大使館,增設農業參贊,為我國企業參與國際農業合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境外投資協調、規范投資秩序,推進與重點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在國民待遇、基礎設施建設、土地購買租用、雇傭勞工、雙重征稅、企業利潤匯出以及境外政策、信息、公關、媒體等方面提供服務,改善我國企業在境外的投資經營環境。建立和完善農業投資、技術合作和農產品進出口摩擦報告機制和農產品爭端應訴機制。 4.對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實施戰略支持政策。 要加大對相關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周邊國家的戰略性支持,加快啟動同周邊國家互聯互通基礎設施建設;增設周邊國家邊境口岸,建立邊境自由貿易區,全面優化邊貿環境和條件;設立“農業發展基金”,支持發展中國家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糧食安全保障能力;抓緊與相關國家簽訂雙邊農業合作以及農產品與農用物資在科技示范、物流運輸、進出口、檢疫檢驗、展覽展銷等方面的雙邊協定;對境外農業投資與農業合作所需國內生產資料、設備等,提供通關便利。 5.探索建立全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抓緊研究在現有條件基本具備的商品交易所基礎上以中國國內巨大的市場需求為依托,建立全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使之成為中國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戰略平臺,著力打造與紐約、芝加哥和倫敦等交易中心競爭的后發優勢,逐步形成全球大宗農產品定價話語權,從根本上維護中國國際貿易權益乃至國家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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