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聾啞人犯罪及其對策
一、聾啞人犯罪的特征 1.團伙作案突出 多名聾啞人糾集或聾啞人與身體正常人一起共同犯罪的較多。聾啞人在成長生活過程中,人際交流圈較狹隘,他們的朋友也多為和自己境遇相同的聾啞人。通常,流落在社會上的聾啞人居無定所、難以維持生計,有依賴他人生存的客觀需要。而在生活中與正常人交往時的受挫,以及面臨日常生活的困頓,讓他們彼此得到一種心理的認同感。這種認同感使他們對于自身社會邊緣群體的尷尬身份以及受到歧視的受挫情感得到了補償,建立起與正常人交往時沒有的自信和安全感。對自身殘疾的自卑感和對社會歧視等原因形成的恐懼、不信任感,使得他們不愿意離開“同病相憐”的群體,在互相安慰中尋求自我價值的認同。而那些犯罪頭目就是利用聾啞人其彼此身體狀況相同、易于溝通的特點將聾啞人聚集在一起,成為一個群體。 2.犯罪行為傾向職業化 第一,聾啞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前接受專業培訓。他們一般采取以老帶新的模式,對于新入伙的成員實行“傳、幫、教”。對于新手,犯罪團伙有針對性地組織作案技巧培訓,這些專門的培訓不僅提高了作案效益,同時也增加了偵查人員破案的難度。 第二,犯罪團伙內部成員分工明確。犯罪團伙的頭目手下有幾位“組長”,每個“組長”帶著幾名“工人”,按照不同的層級有著各自分工。一般,頭目與“組長”有間接或者直接的親屬關系,依附于血緣關系,彼此信任、方便管理。[1]犯罪頭目不從事偷盜行為,主要是負責整個團伙的指揮任務,以及規定每個成員每月的任務。“工人”則直接參與犯罪活動,在公交車、碼頭等人群密集區域進行作案。嚴密的分工,使得犯罪團伙內部成員各司其職,一旦發生下級違背上級命令行事的情況,就會對犯上者施以懲戒,殺雞儆猴。這也使得聾啞人犯罪時作案形式迅速、靈活且配合默契,極少失手。 3.犯罪呈低齡化趨勢 聾啞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聾啞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多為受到他人教唆、引誘、脅迫。由于自身身體缺陷和社會教育水平的限制,聾啞人尤其是聾啞青少年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有的甚至處于文盲、半文盲狀態,他們的法制觀念淡薄,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加上聾啞人合群的心理需求,很容易為犯罪分子所教唆、引誘而加入犯罪團伙。[2] 4.聾啞犯罪人角色的雙重性 聾啞人在此類犯罪中,扮演著雙重角色,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份的”重合。犯罪團伙中聾啞人的財產和人身自由多為團伙頭目控制,自身的安全也時刻受到威脅。聾啞人一般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加入犯罪,他們受到頭目的小恩小惠,而后因為社會經驗不足,被人誘騙。 二、聾啞人犯罪的原因 一個群體的犯罪率上升的原因是有許多方面的。相對來說,宏觀社會環境,如社會形態、政治、經濟、文化的弊端和缺陷等,對人的影響普遍而直接:而微觀社會環境,如家庭、學校、社會等,對人的影響則具體而直接。[3] (一)個人身體心理因素 聾啞人自身的生理缺陷,給他們生活上帶來許多困難,他們無法與他人進行言語交流,不易接受外界信息。說不出、聽不見的固有缺陷使聾啞人的智力開發受到一定限制,他們對社會的認知能力有限,因而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理解能力也比較薄弱,缺乏遵紀守法的意識。而且,由于思維方式簡單,遇到矛盾往往較為沖動,找不到妥當的處理方式易采取暴力手段解決問題。身體上的缺陷還讓他們在社會競爭中處于弱勢,成為社會的邊緣群體。 (二)學校家庭教育因素 由于社會教育體制的不健全,聾啞人接受教育的機會較少。全社會教育資源的稀缺性,有限的資本在競爭中配置給發展前途較好的“強勢群體”,而針對殘疾人這一弱勢的教育資本投入不足,導致他們的體質、智力、知識、技能及潛能不能得到充分的開發,總體的文化素質較低,勞動技能單一[4]大多聾啞人的教育屬于特殊教育,是應用特殊方法、設備和措施對特殊對象進行的教育,同時他們接受的教育應該多以應用型為主。但是現如今,各級特殊學校相對封閉、單一的教育管理模式使得聾啞學生難以應對復雜而又競爭激烈的社會。 另一方面,家庭教育的質量對于聾啞人的成長也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由于聾啞人生理上的特殊性,父母對于聾啞子女的教育會產生截然相反的態度:有的驕縱溺愛,不加約束,有的嫌棄不管,放任自流。 (三)社會保障制度因素 對于聾啞人等殘疾人,國家已經頒布實施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和引導幫助,以加強對于他們的管理。但是,當上層的大政方針傳達到基層時,迫于資金和管理水平等問題,有些基層部門難以發揮其職能,造成對于聾啞人監護、管理上的缺失。沒有固定收入,就業沒有保障,無一技之長,生活的困頓逼得一些聾啞人走向了犯罪。 三、聾啞人犯罪的防控對策 (一)完善聾啞人特色教育體系的建設 1.強化聾啞人的職業技能培訓 聾啞學校在教育聾啞人基礎的文化知識的同時,也應當承擔起職業技術教育的功能。聾啞人生理缺陷為其就業設置了一定障礙,時期在勞動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聾啞學校加強聾啞人的職業技能培訓能夠幫助他們打破就業屏障,尋求到自己的人生價值和社會價值。 殘疾人因其殘疾類別的不同,對于職業的適應性也就不同,因此應充分了解殘疾人的特點和職業或行業對就業者素質的要求,并將二者緊密的結合,提高殘疾人就業的適應性。v聾啞人的有些生理缺陷在某種專業勞動中不但不是缺陷,反而具有一定的長處,如鍛造、鉚焊、車床,車間里噪聲震耳欲聾,許多健全人都受不了,可是聾啞人從事這項勞動,則泰然自若。這些事實都說明了在聾啞人的教育培訓過程中,要充分認清聾啞人自身素質的長處和短處,以揚長避短。教育機構要引導聾啞人選擇最能發揮其自身才能的工作崗位并為其提供相應的職業進行知識、技術準備,提高聾啞人的社會競爭力。 2.加強聾啞人的普法教育工作 聾啞學校要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增強聾啞人的法制意識,能夠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學校應當根據聾啞學生的生理特殊性,充分利用各種載體,通過多種形式對聾啞人加強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讓聾啞學生認識到違法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樹立聾啞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同時,在聾啞人的普法教育中,應當特別注重社會中利用他們的犯罪形式,增強聾啞學生在生活中的警惕性和應對能力,識別犯罪,遠離犯罪。 (二)建立健全聾啞人的社會保障機制 1.保障聾啞人的就業權利 對于殘疾人來說,就業更有其特殊意義,它是殘疾人全面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是實現自身權利和人生價值的必要條件;是提高自身素質,參與社會活,分享社會進步成果的途徑。[6]每個聾啞人都希望自己和健全人一樣,有平等的機會和機遇,以平等地姿態走入社會、參與社會,得到社會的認可。因而國家要加強聾啞人等殘疾人的就業扶持力度。為了不斷提高殘疾人的就業與保障水平,必須有較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所有的相關活動都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規范的進行。 2.保障聾啞人的其他權利 殘疾人保障是個大概念,既有物質收入保障制度,也有政治、教育、精神等方面的保障內容。應當切實增加聾啞人等特殊群體在法規制定過程和執行過程中的參與,保障殘疾人參政議政的權利。強調權利平等和社會公正的一大要義是需要特殊群體“參與制定游戲規則”,讓聾啞人也能發出自己的“聲音”。這樣才能促使現有的規則趨于更合理、更公平,滿足他們真正的訴求。聾啞人的受教育權、平等就業權、公平權等權益能過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三)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人民法院在審理聾啞人犯罪案件中,要準確把握刑法第19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解,量罪定刑時即注重考慮聾啞人生理特殊性減免其刑罰,也要體現法律的威懾力,讓聾啞犯罪人樹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進一步系統的對此提出了具體政策要求。區別對待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礎,它是指以刑罰個別化原則為指導,從不同罪犯的犯罪和改造的實際情況法,依法采取寬嚴不同的減刑、假釋政策,確保在兼顧一般預防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獲取最佳的刑罰執行效果。[7]面對聾啞犯罪人,除了其生理特殊性是量刑依據之外,從犯、脅從犯、刑事責任年齡、主觀惡性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而那些抗拒偵查,阻礙審理工作進行的犯罪人以及主犯、累犯,都要依法從“嚴”處理。 注釋: [1]王健根:《聾啞扒竊團伙的背后》,人民公安,2007年第1期,第35頁。 [2]田友誼:《關于“聾人青少年犯罪”》,青年研究,2003年第3期。 [3]許章潤:《犯罪學》,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頁。 [4]張琪、吳江:《中國殘疾人就業與保障問題研究》,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頁。 [5]張琪、吳江:《中國殘疾人就業與保障問題研究》,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7頁。 [6]張琪、吳江:《中國殘疾人就業與保障問題研究》,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頁。 [7]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在減刑、假釋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報,2010年5月5日第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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