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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核心內容
最近,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決定把加快電子政務建設作為我國信息化工作的突破口和今年的工作重點。它抓住了信息化工作的一個關鍵問題,是一個十分正確的決定。我認為,對于推行電子政務的長遠意義和我們工作的著眼點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有的論者強調電子政務的好處是能夠強化政府功能,提高政府效率,這當然是對的,但我覺得還不夠全面。我們不能把電子政務的意義僅僅歸結為提高政府掌握信息的能力和辦事的效率,還要看到它能大大促進我國的法治建設,改善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使政府施政方式有實質性的改變。的確,電子政務在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降低政府服務的成本方面可以說已經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例如,從目前已經實施的金稅、金關等工程看,電子政務取得的經濟效果是相當巨大的。但是,這并不是電子政務優越性的最重要的方面,我們對電子政務的認識和期望不應當停留在工具層面上,而要看到它的更為深遠的意義和影響在于:它是建設法治國家的一項核心的內容。
現代市場經濟要求按照規則來進行交易,是一種建立在規則基礎上的經濟(Rule—basedEconomy),或者說法治的市場經濟;而法治(the Rule of Law)的首要要求又是立法和司法程序的透明性,這就是說,立法的過程和法律的內容是相關人士普遍知曉的,而且立法在前,執行在后,不可以回溯,保證人們行為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預見性。
雖然中共的十五次代表大會和1999年憲法修正案對政府依法行政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在加入WTO時,我國政府對規則的透明性也做出了莊嚴的承諾,不過,從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看,與這些要求還有很大距離。應當承認,直到現在,我們政府的活動還不是建立在人們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后果做出確切預期的透明規則的基礎上。許多行政機關和大量官員習慣了用不為外界人士以及其他政府機構知曉的內部文件、一事一辦的領導批示,乃至經辦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處理各種公共事務。有些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甚至給公眾乃至其他政府機構取得信息設置障礙,以便將公共信息據為私產,用以謀取個人或本“單位”的利益。雖然這些年來制定了大量法規,但是真正起作用的往往還是只有少數人掌握而不為大眾知曉的內部文件、“首長指示”等。這使公眾難以了解和參與公共決策的過程,難以確切預期自己的行為后果。而且,批示精神和政策把握往往因人、因時而異,容易帶有主觀隨意性,不具有法治所要求的那種客觀和穩定性。
所以,公共信息的公開和制度的透明性,乃是建立法治的基本要求。這是推進電子政務建設不可回避的問題。
為了實現上述要求,我認為在推行電子政務的過程中,應當考慮通過立法來確定哪些信息必須在公共平臺上公開發布;某些政府信息由于特定原因(例如事關國家安全)不予公開,則需要經過一定級別的批準才能豁免,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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