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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與公司財務監督
證監會近期出臺的獨立董事制度,對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將起到積極作用。從世界范圍來看,財務監督模式包括監事會模式和審計委員會模式,但不混合采用。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國情,“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模式可作為現階段的一種選擇。作為獨立董事財務監督職能具體實現形式的審計委員會的引入,必將導致上市公司重構內部財務監督體系,形成分工明確的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和財務部門、會計部門四個層次的完整體系。
一、獨立董事制度與公司治理
獨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以形成權力制衡與監督的一種制度。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責。從世界范圍來看,獨立董事制度與公司法系和公司組織結構相關。
(一)世界上的公司法系與公司組織結構。一般認為,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可分為英美法系、德國法系、法國法系、德國法與美國法之折衷法系。公司組織結構有兩種方式,單層制和雙層制。所謂單層制,就是只有一個管理機關,即只有董事會而沒有監事會;所謂雙層制,就是有一個經營機關負責公司的商業經營和另一個單獨的監督機關負責監督經營機關,即董事會和監事會雙重機構。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組織結構實行單層制,德國法系的國家和折衷法系國家的公司組織結構實行雙層制,法國法系國家的公司組織結構既實行單層制,也實行雙層制。
組織結構無論是采用雙層制或是采用單層制的公司,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權力制衡體制和監督機制。組織結構采用雙層制的公司由監事會監督董事會。在公司組織結構實行單層制的情況下,管理機關內部成員作了區分,一部分是執行業務、從事內部經營管理的成員,稱為執行董事或內部董事;另一部分是不執行業務、不參與內部經營管理的成員,稱為非執行董事或外部董事(也稱獨立董事),專司監督之職。英美公司中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的區分并不是法律上所作出的區分,而是在理論和實踐中有此區分而被判例所承認。英、美國家在法律上雖然沒有設立獨立監事會機關的規定,但事實上已通過外部董事和獨立審計人員發揮了監事會的作用。
(二)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1999年3月,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2000年9月,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經國務院同意并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提出“董事會中可以設立非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2001年5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步入實施階段。該指導意見指出:境內上市公司應當聘請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應當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三)公司治理結構與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注:青木昌彥、錢穎一:《轉軌經濟中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年4月版。)。資本市場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使監管部門和廣大投資者認識到公司治理結構改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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