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法制史易錯知識點
1、明清時期主持全國審判的中央審判機構是刑部(唐宋為大理寺);
2、北齊時期設置了大理寺(√);
3、南京國民政府實行三級三審制,第三審為“法律審”(清末為四級三審制);
4、“管制”是解放戰爭時期創立的;
5、專門創立《盜賊重法》是在宋神宗時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機關判案的成例,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
7、唐代國家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準則,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規定——式;
8、《大清新刑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主義的專門刑法典;
9、漢朝的“鞠獄”是指審訊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編制的一部法律匯編是《元典章》;
11、漢中期學了限制諸候對封建國民反的過分役使,專門制定有事國人過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臺”);
13、(1)外國在華領書裁判權確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規則》及《虎門條約》;
(2)1876年的《中英煙臺條約》,又確立了觀審制,干預中國司法審判制度,即使外國為被告;
14、(1)漢皇帝下詔,自今后可“親親得相首匿”;
(2)漢武帝確立“德主刑輔”法制指導思想;
(3)漢文帝廢除殘人肢體的.肉刑之開始;
15、廠衛干預司法始于明憲章;
16、北洋政府審判機關分四級,中央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
17、《宋刑統》在內容上治襲《唐律疏議》,在體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
18、明有權判處徒刑以下條件的地方司法機構是提刑按察司;
19、錢莊和票號已經作為金融機構而存在的是清朝;
20、《明大誥》朱元璋、洪武年間頒布,明初最為普及的法規,共有四篇;
21、明萬歷年間,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稱《大明律集例附例》,從而開律例合編的法典編摹先例;
22、《宋刑統》體例,內容上沿襲“唐律疏儀”;
23、清末為制改革將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實行審檢合署(在各級審判廳設置相應的檢察廳);
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體例上模仿唐、宋舊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狀況);
(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規匯編《無罕章》。
25、中央司法機關設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26、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為二十等;
27、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法定機關是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
28、南京臨時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訊、禁止體罰、試行公開審判、試行陪審制;
29、明萬歷年間,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稱《大明律集例附例》,從而開律例合編的法典編摹先例;
30、《宋刑統》體例,內容上沿襲“唐律疏儀”;
31、清末為制改革將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實行審檢合署(在各級審判廳設置相應的檢察廳);
32、(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體例上模仿唐、宋舊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狀況)
(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規匯編《無罕章》。
33、中央司法機關設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3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為二十等;
35、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法定機關是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
36、南京臨時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訊、禁止體罰、試行公開審判、試行陪審制;
37、宋代作為中央的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機關稱為提點刑獄司;
38、從《睡虎秦秦箋竹簡》中可知秦代司法提倡不用刑訊而獲得真口供;
39、《晉律》將《曹魏律》中的“刑名”分為“刑名”、“法例”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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