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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碩士研究生資助政策詳解

時間:2024-09-30 01:47:18 招生簡章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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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碩士研究生資助政策詳解

國家助學金

全國碩士研究生資助政策詳解

  一、資助標準

  1、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2、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3、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中央財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標準以及普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分擔辦法,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

  4、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二、預算下達

  1、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2、每年9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根據測算情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中央財政應承擔的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預算。

  3、每年5月31日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編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4、每年6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方案,并對中央財政應承擔資金進行據實結算。

  5、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至相關高校。

  三、發放、管理與監督

  1、高校應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2、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3、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4、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校主管部門、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學業獎學金

  一、獎勵比例、標準與基本條件

  1、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中央財政對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所需資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標準以及在校生人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2、中央高校根據研究生收費標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和評定辦法(可分檔設定獎勵標準),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標準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的60%.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方向)傾斜。中央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3、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4、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5、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二、評審組織與程序

  1、中央高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管理機構相適應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機制。

  2、中央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3、中央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4、基層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5、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6、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三、資金管理

  1、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2、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國家獎學金

  一、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1、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2、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二、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1、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高等學校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和預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2、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3、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高等學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三、評審組織

  1、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

  2、高等學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3、高等學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四、評審程序

  1、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2、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3、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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