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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研究生獎助貸政策之國家助學金
一、資助標準
1、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2、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3、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中央財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標準以及普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分擔辦法,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
4、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二、預算下達
1、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2、每年9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根據測算情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中央財政應承擔的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預算。
3、每年5月31日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編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4、每年6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方案,并對中央財政應承擔資金進行據實結算。
5、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至相關高校。
三、發放、管理與監督
1、高校應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2、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3、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4、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校主管部門、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