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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招生單位:
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拔尖創新人才選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質量的重要舉措。2006年以來,教育部先后印發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3〕8號),推動相關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為進一步推動招生單位(推薦高校)科學規范選拔、擇優錄取,保障考生自主報考權利,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招生單位提高招生質量和辦學水平,現就推免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推免生遴選工作
各推薦高校要堅持以提高選拔質量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綜合評價、擇優選拔的推免生評價體系和工作機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貫表現,強化對考生科研創新潛質和專業能力傾向的考核。要進一步規范推免生遴選工作,相關工作要在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院系要成立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落實集體議事和集體決策制度。學校和院系推免生遴選辦法均要嚴格遵守本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確定的推免政策和管理規定,廣泛征求師生意見,與推免名額一并提前公布并嚴格執行。
二、切實保障考生自主報考
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推薦高校要充分尊重并維護考生自主選擇志愿的權利,不得將報考本校作為遴選推免生的條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報考。
三、維護招生單位公平競爭、科學選拔
2014年起,教育部下達推免名額時不再區分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不再設置留校限額。推薦高校也不得對本校推免名額限制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報考類型,不得自行設置留校限額或名額。
四、大力推進信息公開
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做好推免名額、推薦辦法、推免生名單(含姓名、院系、綜合測評成績等)、復試錄取辦法、擬錄取推免生名單(含姓名、復試成績等)、咨詢申訴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開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推薦高校和接收單位推免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五、調整優化工作程序
2014年起,推薦、接收工作在時間上分為互不交叉的兩個階段。推薦工作統一于每年的9月25日前結束,推薦工作結束后啟動接收錄取工作,接收錄取工作統一于每年的10月25日前結束。推薦階段招生單位不得進行與考生簽訂接收錄取協議等接收階段工作,接收階段不得開展推薦工作。
六、健全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
教育部建立“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推免服務系統”,網址:http://yz.chsi.com.cn/tm,開通時間另行公告),作為推免工作統一的信息備案公開平臺和網上報考錄取系統。推免生(含推免碩士生和直博生)資格審核確認、報考、錄取以及備案公開等相關工作均須通過“推免服務系統”進行。
各推薦高校應在推薦階段通過“推免服務系統”,將推薦辦法,以及按照推免名額遴選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審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備案截止后,不再進行補充備案。最終推免生名單以“推免服務系統”備案信息為準,未經推薦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推免生無效。
各招生單位應通過“推免服務系統”向社會公開招收推免生章程和專業目錄,并在接收階段發放復試及待錄取通知。招生單位要將招收推免生章程、專業目錄以及經過公示的擬錄取推免生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審核后,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最終推免生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推免服務系統”備案信息為準。未經招生單位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考生不得錄取。
推免生可通過“推免服務系統”查詢招生單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專業目錄,填寫報考志愿,接收并確認招生單位的復試及待錄取通知。“推免服務系統”保障推免生自主報考,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可自主多次平行報考多個招生單位及專業。
七、加強規范管理
推薦高校和招生單位分別是推薦工作和接收工作的責任主體單位,開展推免工作要切實遵守推免政策,嚴格按名額推薦,規范工作程序。凡違反政策開展的推薦或錄取工作,以及進行的相關承諾,一律無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切實發揮監管職能,加強對本地區推免工作及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推動相關單位進一步規范推免工作,提高推免招生選拔質量。
嚴格貫徹落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對未按相關政策要求開展推免工作的,按照招生違規行為的相關處理規定對招生單位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教育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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