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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招聘信息含性別歧視最高罰三萬
《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民意———
“《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送審稿)》即日起征求民意,招聘信息中含有性別等條件的歧視信息將面臨最高三萬元處罰,征求稿中規定,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不得因民族、性別等歧視求職者。”
16日起,《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草案送審稿)》開征民意,條例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條例草案送審稿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否則最高可處三萬元罰款。
用人單位如實提供招聘信息
針對求職招聘活動中存在不誠信、不規范甚至蓄意欺詐行為,條例草案送審稿規定,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向求職者提供招聘信息。招聘信息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崗位名稱、招聘人數、工作內容、錄用條件、用工類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招聘崗位有職業危害的應當依法如實告知,保障求職者的知情權。
發布虛假招聘信息或招聘崗位有職業危害未如實告知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招聘含歧視性內容最高罰三萬
條例草案送審稿還明確,用人單位招聘或者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聘,應當向求職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求職者。用人單位或者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招聘信息包含歧視性內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求職者個人資料嚴禁公開
為避免一些服務機構隨意倒賣、復制、泄露求職者信息,條例草案送審稿要求,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對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求職者個人資料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作為其他商業性使用。
未經本人書面同意,公開求職者個人資料信息或向第三方泄露及作為其他商業性使用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人力資源機構應申請行政許可
條例草案送審稿對“黑中介”亦有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如介紹家政服務人員等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除有固定場所、辦公設施、信息技術保障外,注冊資本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有五名以上經過本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許可證、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工作流程、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做好服務記錄并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在服務場所明示許可證、服務項目、工作流程、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未做好服務記錄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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