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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危房鑒定
廈門危房鑒定【核心提示】
老城區余存的危舊房,安全歷來為社會關注。上周本報嘉賓接熱線欄目專題為“關注危舊房屋”,到本報接讀者熱線電話的嘉賓是市危改辦工作人員王軍。短短2個小時,讀者來電火爆。如何申請危房鑒定,翻建危房要辦哪些手續,如何走流程對自己申請危房鑒定、翻建最合算,成為咨詢最多的問題。讀者如需要查看更詳細內容,可登錄本報百家村社區。
本報記者 盧天嬌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1.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危房鑒定等級劃分為: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廈門市房屋安全鑒定和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安全鑒定
第三章預防與治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財產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加速危險房屋改造,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抗震、消防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房屋安全管理實行房屋安全鑒定制度。本規定所稱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住用狀況是否安全進行鑒別、判定。
第五條廈門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直接管理直管公房的安全;各區人民政府對其具有審批管理權限的私房實施安全管理;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對自管公房實施安全管理(廈門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各區人民政府、產權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為房屋安全管理部門)。
廈門市房屋安全鑒定所(以下簡稱鑒定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二章安全鑒定
第六條危險房屋應經安全鑒定確認。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但本章規定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必須申請鑒定,拒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直接委托鑒定所進行鑒定。
第八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現房屋存在險情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九條房屋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或加大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申請對其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符合安全條件的,經市土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嚴重損壞的房屋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經鑒定所鑒定達到住房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整幢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且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申請鑒定。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確需拆改房屋的墻體、柱、梁、板等承重結構的,必須提供有資質的房屋設計單位的拆改方案和施工方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經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施工人員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保證質量,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和施工方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要求施工人員擅自更改設計方案及施工圖和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附設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鑒定所申請對施工區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并按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發生自然災害或火災事故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經鑒定符合安全條件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提供下列證件和材料:
㈠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說明鑒定原因和目的);
㈡身份證明;
㈢房地產權證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租賃合同或證明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㈣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鑒定所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㈠受理申請或接受委托;
㈡調查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㈢現場查勘、檢測、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㈣復核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㈤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㈥簽發房屋安全鑒定書。
第十六條對于險情危急的房屋,可以先鑒定,后補辦手續。
第十七條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以下分類進行處理:
㈠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㈡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㈢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房屋。
㈣整體拆除。適用于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人身財產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八條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鑒定人員現場鑒定時,應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員資格證書。
鑒定所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聘請有關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九條鑒定所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查勘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簽發房屋安全鑒定書。屬于危險房屋需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或因故鑒定書未能及時發出的,應立即向申請人及相關部門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和《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等規定。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預交鑒定費,鑒定費標準按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責任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對鑒定所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鑒定所申請重新鑒定一次,并預交鑒定費。
鑒定所重新鑒定時,應當指派其他鑒定人員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不退還預交的鑒定費;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退還預交的鑒定費。
第三章預防與治理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應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歷年房屋修繕記錄,保全設計施工圖,建立房屋安全檔案。在臺風、暴雨、汛期季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做好排險解危各項準備工作。
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加強防災檢查、督促,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四條公民對相鄰房屋出現險情危及自身或其財產安全時,有權要求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責任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也可以直接向有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五條新建房屋工程必須對地基和木構件進行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必須將蟻防工程項目費用列入基本建設工程預算。
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白蟻防治單位制定具體預防方案并實施。
蟻防工程項目費用標準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或其他責任人應在白蟻活動期經常檢查房屋的白蟻災害情況,發現蟻情時,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房屋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二十七條出租房屋經鑒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出租。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修繕責任人必須及時采取解除危險措施;解除危險暫時有困難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拖延或拒絕排除險情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發出限期治理的書面通知,根據需要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或其他修繕責任人未能履行其修繕責任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房屋承租人愿意出資翻修的,可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不按期執行房屋安全管理部門作出的治理通知和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決定,且其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以作出強制治理決定,并書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治理部門可根據危損程度采取加固修繕、拆除重建或改建、拆除等安全措施。需拆除的應作證據保全。危房治理完成后,房屋交由治理部門管理,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應及時與治理部門結清危房治理實際發生的各種費用。
急需治理的危房,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可按第三款執行。
第二十九條私有危險房屋出租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加固翻修時,可以和承租人協議合資加固翻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三十條單位或個人由于施工、堆放、撞擊或其他行為致使房屋出現險情時,應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及時修復房屋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設置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上的廣告牌、宣傳牌、鋪面招牌等懸掛物和供電、通訊線路及其掛錨對房屋修繕保護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必須及時拆除或遷移,排除妨礙。拖延排除妨礙的,由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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