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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部輕傷鑒定標準
頭部輕傷鑒定標準(1)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
(2)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以上,或挫傷面積在cm以上。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4) 外傷致使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三度松動1枚以上。
(5)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6) 頭皮創。
(7) 頭部外傷后,確有神經癥狀。
(8) 眼部挫傷。
(9) 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
(10) 眼外傷造成視力下降。
(11)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后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12) 耳廓創在1cm以上;耳廓缺損。
(13)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14) 面部損傷后留有瘢痕,外傷后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15)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16) 外傷后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18) 涎腺其導管損傷。
2.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厘米(兒童達10平方厘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厘米(兒童達5平方厘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 8厘米, 兒童達 6厘米; 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厘米,兒童達4厘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后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一)口唇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 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 (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 厘米 (兒童達 3厘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厘米(兒童達4厘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后留有明顯瘢痕, 單條長 3厘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厘米;單塊面積2平方厘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厘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厘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 5厘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 8厘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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