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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害鑒定時間
輕傷害鑒定時間單就法醫鑒定而言,如果是做傷殘鑒定,我們要求傷者在傷后三個月鑒定,醫學上的功能恢復期普遍認為以三個月為佳;如果是做傷害鑒定,有可能構成重傷的,也需要在傷后三個再做鑒定,因為重傷一般都是以功能障礙來定的;如果沒可能構成重傷,那么建議在傷情穩定之后,完全恢復之前鑒定,尤其是輕微傷的鑒定,強烈建議在傷后立即鑒定,由于這種損傷恢復時間短,恢復效果好,過晚鑒定對傷者非常不利。當然,傷殘鑒定和重傷鑒定也可以盡快去鑒定,即使不可能立即出具鑒定結論,至少可以讓法醫盡早取證備案!如果傷后時間太長,當然也可以鑒定,但這樣的鑒定一來恢復情況好,對傷者期望的鑒定結果不利;再者用以訴訟的話,很難對傷害過程進行取證。
如何申請進行鑒定:
一、及時報案。出現了人身傷害后,如病情允許,在不影響傷者生命或日后康復的情況下,可根據案件管轄范圍到公、檢、法等相應的部門報案。這樣可使受案部門對傷情有一個粗淺的印象,同時也確定了日后進行法醫鑒定時的委托單位。
二、及時到醫院診治。發生了人身傷害后,在報案后或病情較急時,應及時就近到醫院診斷傷情,采取必要的治療搶救措施。傷者對醫生診治過程中書寫的病歷、輔助檢查?如X光、CT?的報告結果等應妥善保存。
三、保全固定損傷情況。可采取CT、B超、X光等方式對損傷情況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條件的也可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進行保全和固定傷情。
四、及時進行法醫鑒定。比較穩妥的辦法是及早與法醫鑒定機關或部門取得聯系,以商定具體的鑒定事宜。目前進行法醫鑒定的機關或部門有:公、檢、法三機關及受其委托的法醫門診、司法醫院等。
如果鑒定為輕傷的話公安局可以立案了,如果不立案你可以自訴
例外你還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你的情況估計公安局不太想立案。
法醫鑒定,作輕重傷的`鑒定,是以受傷當時的傷害情況作為依據的,不是以最終康復后的狀況作為依據的。
輕重傷的鑒定應該當時就作。作的越早越能真實地反映客觀上的傷害結果。如果確實由于其他原因當時沒有作,也可以以入院當時的病理記錄為檢材作出鑒定。
我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進行了概述,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加害受害人的程度,傷害程度是根據《人體重傷(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來確認的。
一、《人體重傷(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何時進行鑒定更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
《人體重傷(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三條規定:“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在實際辦案中,何時對受害人進行傷情鑒定存在異議。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該條規定,鑒定時間應是在受害人傷愈出院后進行鑒定,這樣可以將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以及治療后果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單位和受害人也都是如此操作的。受害人請求作一個傷情鑒定,要求傷愈出院后才能進行,也就是說最短時間要一至三個月,長可達半年至一年。第二種意見認為:人體傷情鑒定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程度為依據。對于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因其他多種原因均能產生。因此,鑒定時應根據受害人當時受傷程度來確定,鑒定時間應越快越好。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有以下幾點:1、受害人治愈后才鑒定不利于辦案機關的調查取證。因為故意傷害罪分為重傷和輕傷,刑法規定的法定刑不同,對于構成重傷或輕傷犯罪的承辦單位亦不同,構成重傷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公訴,由人民法院判決。而輕傷一般走自訴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在辦理這類案件過程中,不管是重傷或輕傷,受害人均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故意傷害案件發案后,當事人大都是向公安機關告案,公安機關均以治安案件立案,進行簡單的常規性調查取證,直到確定為構成犯罪后(鑒定為輕傷或重傷)由公安機關或法院再進行調查補證。此時時已過遷,一些原始證據已滅失,證人難以尋找,無法收集證據,給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帶來不便,增加了不必要的人力、財力支出。同時也給當事人作偽證,假證提供了充足的時間,導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事實難以查清,責任難以查明,最后難以下判,及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和矛盾化解。2、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保護。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受到了侵害,不及時救治,將給受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這就需要大量的醫療費用,在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下,受害人往往只能自己墊支醫療費用。若受害人受傷后不及時進行傷情鑒定,確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兇手就有可能對支付醫療費持消極態度。即使最終法院判決罪犯賠償給受害人經濟損失,罪犯有可能在受害人進行鑒定傷情期間,轉移或隱匿財產甚至潛逃,導致法院判決難以執行,使受害人在身體上和經濟上遭受更大損失。3、不利于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穩定。故意傷害案件,是當事人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不但侵害了他人身體健康,同時也違害了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給社會和人民帶來了不安定因素。這類案件發生后,當事人和公安機關大都是以治安案件立案,只有在確定兇手為犯罪嫌疑人后,才將治安案件轉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又是以人體輕、重傷鑒定結果為依據。在受害人沒有進行傷情鑒定期間,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最長時間也只有一個月,那么要等受害人傷情鑒定結果出來是要很長時間的,這期間政法部門無法妥善處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問題,即有可能會導致雙方矛盾加劇,嚴重違害社會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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