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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鑒定申請
醫學鑒定申請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戶口簿、有關病史資料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三、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四、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庭調查后,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六、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半年或一年組織一次鑒定。
第七、受當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不能作出鑒定結論的,由設區的市級鑒定組提出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意見,經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申請省級鑒定。
第八、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鑒定組所作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省級鑒定。
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省級鑒定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省級鑒定為終局鑒定)
第九、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鑒定結果以書面形式于30個工作日內逐級通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申請鑒定者。
事 實 及 理 由
申請人于2000年9月17日因晨練不慎摔傷入住被申請人處治療,經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治療意見是置換股骨頭。術前醫方向患方家屬告知正常的骨質疏松可以接受關節置換手術(實施灌輸骨水泥等技術手段)。術后10月14日,在X光片顯示患者所置換的股骨頭半脫位的情況下,醫方稱髖臼與股骨頭吻合良好,并通知患者出院。在出院時既未履行告知患者回院復查,也未如實告知所置換的關節已經半脫位,導致患者關節全部脫位。鑒于以上情況患方家屬向保定市醫學會提出醫學鑒定,但保定市醫學會的專家鑒定結論蒼白空洞,未涉及一點學術方面的問題,只是對雙方沒有爭議的“病情診斷、手術適應癥、術式選擇、手術時機”進行了又一次肯定。然后以一句毫無說服力的“手術并發癥”結尾。對實質性的問題避而不談,結論是無因果關系。對此沒有任何說服力的鑒定,患方家屬提出以下質疑:
1、在鑒定會上,面對患方家屬出示出院時(10月14日)的髖部正位X光片反映的髖部半脫位的問題,患方家屬質疑為什么當時不如實告知,主治醫生說“當時沒有注意看”,并說“覺得X光片也不太可信”。X光片不可信還相信什么?!就此醫生自己都無言以對的問題,鑒定書中竟避而不談。
2、在鑒定會上,患方家屬對所置換的人工關節尺寸是否合適質疑,主治醫生對手術記錄單中未記患者股骨頭的'實測尺寸表示工作有疏漏,對此問題鑒定書中也只字未提。
3、鑒定會上患方家屬對:
(1) 出院時醫方不認真看出院時的X光片,在髖臼半脫位的狀態下,告訴患者及家屬“吻合良好”讓其出院
(2) 在病例檔案、答辯材料中多次寫明“出院時髖臼與股骨頭吻合良好”
(3) 不安排患者回院復查
(4) 患者因關節疼痛不能活動,多次找主治醫生請求指導,醫生仍不理不睬
此一系列違反醫生職業道德的做法,造成了患者在不知情的狀態下延誤了挽救被損害的最佳時機等問題進行申訴,但鑒定書中對以上醫方的所有行為均不予評價,只寫了“術后處理得當”。
4、 另外,患方家屬走訪了保定、石家莊、北京等多家醫院,綜合了多種意見。如:
(1) 出院時的X光片顯示髖臼與股骨頭已屬半脫位,當時決不應該讓患者出院,不采取醫療措施出院勢必全部脫出
(2) 股骨距尺寸留得不夠
(3) 前傾角角度不合理
(4) 人工關節尺寸大,入臼不能到位(三天床頭片顯示)造成關節間隙偏大
(5) 手術后置換關節處劇痛且持續數月屬不正常反映(正常手術只有刀口痛,關節不應疼痛)
等諸多問題等待鑒定專家涉及、評論、鑒定,可令患方家屬意外的是鑒定會居然一個實質問題都沒有涉及。綜上所述,患方家屬認為保定市醫學會的鑒定結果未涉及和手術失敗有關的所有問題,沒有說服力。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第14條,2項、3項、4項、7項之規定特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懇請貴院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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