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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會計鑒定風險的畢業論文
隨著我國經濟案件日趨上升,司法機關在辦理經濟案件時涉及的會計問題也隨之增加,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相應增多。然而,司法會計鑒定與傳統的審計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鑒定人依據訴訟法和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其目的是查明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鑒定人出具的鑒定結論是法定的訴訟證據,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如審計結論)。審計是審計人員依據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等執行的一種社會經濟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其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意見。兩者的性質不同、依據不同、目的也不同,因而操作中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鑒定人如果依照審計程序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將實質上的審計報告冠以司法會計鑒定書之名,必然會影響司法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還可能使事務所面臨處罰甚至訴訟風險。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鑒定業務時,必須時刻關注司法會計鑒定的特性,密切注意執業過程中的風險控制,防止鑒定結論出現錯誤或重大缺陷。
一、鑒定受理階段的風險控制
鑒定受理是鑒定工作的第一環節,此階段鑒定人應從兩方面著手進行風險控制:一是保證程序合法;二是根據案情和鑒定要求,進行初步的風險評估,決定是否受理委托。
司法會計鑒定業務的受理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審計業務。一般的審計業務大多是由被審計單位自主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而司法會計鑒定業務則不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可見,在訴訟案件中,如果直接接受當事人委托進行鑒定,會因缺乏律師介入導致程序不合法而使鑒定結論沒有法律效力。同時,作為訴訟參與人,鑒定人還應遵守訴訟法中有關回避制度的規定。接受委托前,鑒定人必須了解案情和鑒定要求,然后量力而行。經濟案件通常涉及面廣、案情錯綜復雜、影響深遠,要求鑒定人員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豐富的從業經驗及高超的鑒定技術,鑒定人員必須知彼知己而后量力而行。此外,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許多送鑒人員所提出的鑒定要求的適當性較差,通常會將鑒定目的當作鑒定要求提出。對此,鑒定人應與送鑒人員協商修改鑒定要求。
二、鑒定過程的風險控制
鑒定過程是司法會計鑒定工作的核心環節,是司法會計鑒定人以科學的技術標準和客觀的證據材料為依據、經過科學的邏輯推理和一系列技術鑒定活動形成鑒定結論的過程。為防止鑒定結論出現錯誤或重大缺陷,鑒定過程中,鑒定人應確保鑒定證據材料充足、真實合法,恰當運用引用技術標準,縝密推理、慎做結論。
(一)確保鑒定證據材料充足、真實合法
司法會計鑒定過程是“依證舉證”的過程,“依證”指依據司法會計鑒定證據材料,“舉證”則是指做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司法會計鑒定證據材料不同于審計證據,鑒定人必須掌握鑒定證據材料與審計證據的區別,正確進行取證工作,確保鑒定證據材料充足、真實合法。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來源不同。一般審計業務的證據均由審計人員直接收集。在司法會計鑒定業務中,由于司法會計鑒定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任務,決定了其無權自行收集鑒定所需的材料,而必須由辦理案件的訴訟機關或訴訟部門依法定程序收集。當然,在許多情形中,司法機關需要司法會計鑒定人協助進行某些材料的收集工作,但這類工作必須依法在案件承辦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由鑒定人自行收集的或其他人收集的鑒定材料不得作為司法會計鑒定證據材料使用。因此,鑒定人在鑒定中發現缺少必要的鑒定材料時,應向司法機關提出補充鑒定材料的要求,由訴訟機關或訴訟部門負責收集。這就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從事鑒定業務時放棄習慣做法,不自行收集鑒定材料。第二,獲取手段、方法不同。首先,一般審計工作大量運用抽樣技術和方法,根據對抽出樣本的測試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的總體特征,進而得出審計結論。司法會計鑒定必須用詳查法,對據以作出鑒定結論的會計資料必須逐一檢驗并論證,“不能以點代面、以表及里,不能舉一反三,”任何粗心大意都可能造成錯鑒、漏鑒。其次,由于法律訴訟中存在著訴訟分工,司法會計鑒定人只能采用技術手段(檢查、計算、分析性復核等)來完成鑒定,而審計人員除技術手段外,還可采取各種非技術手段獲取審計證據,如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顯然,司法會計鑒定更強調技術性。第三,范圍不同。審計的研究對象是經濟業務活動,載體除財務會計資料外,還包括各種記錄和言詞等材料。一般而言,審計證據包括實物證據、書面證據(主要指財務會計資料)、口頭證據、環境證據。司法會計鑒定的研究對象是涉案會計事實,載體只能是財務會計資料。因而據以作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證據只包括財務會計資料,而且必須是具備一定條件的會計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鑒定結論的基本依據。這是因為,不僅客觀因素、陳述者的主觀傾向能夠影響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而且還容易受到陳述者的感受力、記憶力、判斷力、表述力等因素的影響,因而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以言詞陳述作為鑒定依據,無疑會影響鑒定結論的正確性。因此,鑒定人不能把言詞陳述作為證據材料使用。
(二)恰當運用引用技術標準
引用技術標準是指標準本身是為了規范其他技術事項而制定的,但在司法會計活動的過程中需要引用以作為依據的司法會計技術標準。在司法會計鑒定中,引用技術標準通常作為鑒別和判定財務會計事項的標準。實踐中常出現對同一經濟案件的同一會計問題的司法鑒定,不同的人會作出不同的鑒定結論的情形,這與技術標準運用不當不無關系。鑒定人應特別注意排除以自己的認識或習慣代替技術標準,在運用引用技術標準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針對性原則,即在司法會計鑒定中,應當選用與鑒定內容相關的最具體的引用技術標準。
(2)有效性原則,指當存在不同時期標準內容不一致的情形時,應當選用鑒定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形成時或鑒定材料所反映的財務業務出現時仍然有效的引用技術標準
(3)合法性原則,指當存在標準沖突的情形時,應當選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引用技術標準。在選用非國家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作為引用技術標準時,應對該標準是否符合國家設定的有關標準制定原則、其具體內容與國家制定的相關標準是否具有一致性進行識別。
(4)合理性原則,指當同一標準文件中規定了多個可供選擇標準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用最為合理的標準。
(5)前提適用原則,指在使用引用技術標準時,應當判明標準的適用前提,選擇與鑒定事項具有同一前提的標準。
(三)縝密推理、慎做結論
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技術鑒定活動,鑒定結論除具備訴訟證據的一般屬性外,還應具備相應的技術屬性:科學性、唯一性、局限性。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是指鑒定結論能客觀地反映案件事實。鑒定人在出具鑒定結論前,必須重新審視自己的工作過程,檢查所取得的證據是否符合客觀事實,數據資料有無違反技術標準,有無不合邏輯的推理等。如果論證過程違反邏輯規律或推理不當,鑒定結論就會失去證據價值。鑒定結論的唯一性是指同一案件的同一財務會計問題只有唯一的鑒定結論。唯一性是科學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由幾人同時進行的鑒定,如果出現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鑒定結論,其中至少有一個是錯誤的。盡管《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規定司法鑒定人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但法律是追求唯一性的。因此,鑒定人應查找出分歧的所在,進行深入的分析,從而得出唯一正確的結論。鑒定結論的局限性是指鑒定結論只能反映和證明特定方面的案件事實,而不能反映和證明全部案件事實。這是由司法會計鑒定的任務及其方法的局限性決定的。局限性要求鑒定人在出具鑒定結論時,只能在委托范圍內對所涉及的鑒定事項表示意見,任何超越鑒定范圍和工作職責的意見均為無效結論。
三、出具鑒定書的風險控制
司法會計鑒定書是司法會計鑒定人在鑒定結束時制作的、表明鑒定過程和鑒定結論的法律文書。由于鑒定書具有特殊用途,相關法規對鑒定書的內容、格式及出具條件作出了相應要求。司法會計鑒定人應按要求出具鑒定書,確保鑒定書規范、標準。出具鑒定書的基本條件是:提供的資料系統完整,送鑒材料齊全,實驗條件(技術方法和設備)完備,能得出鑒定結論。因此,當缺失會計資料、鑒定材料不足或因鑒定材料質量問題無法作出相應的鑒定結論、技術條件不具備或取證受限制時,司法會計鑒定人只能要求補充鑒定材料、中止鑒定或終止鑒定,而不能出具鑒定書。此外,實踐中還應注意如下兩種情況也不能出具鑒定書:
第一,沒有必要逐一檢驗并論證,而僅需用抽查結果即可推斷涉案會計事實的案件不宜出具司法會計鑒定書。如涉及公司財務報告真實性的訴訟,只要抽查一定數量的會計資料就可以證明公司財務報告信息是否真實。此項活動只能算是審計,也只能出具審計報告,因為司法會計鑒定人使用的是審計證明方法。
第二,需要用不確定因素推斷會計事實的請求,也不能出具司法會計鑒定書。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有時需要對一些可能將會出現的不確定因素進行推測,如估算災害損失帶來的隱性損失和搶救、修復、彌補等可能產生的費用,而這些估算方法恰恰是審計的一個重要證明手段。因此,也只能算是審計。
四、鑒定人出庭的風險控制
作為訴訟證據,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必須經過當事人的質證和審判人員的判斷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鑒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質證是鑒定風險控制的最后一道環節。通過出庭接受質證,促使法官采信正確的鑒定結論,或者發現鑒定中的不足甚至錯誤,防止發生錯案。
司法會計鑒定是在法律界不熟悉會計知識的情形下產生的,對會計、審計、財務等專門知識,法官一般了解不夠透徹,因此,庭審中,鑒定人應盡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同時,為強化法官心證的形成,促使鑒定結論最終被法官采信,鑒定人應注意使用一定的證明技巧,提高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證明力。如引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編制的典型案例,援引這些案例有助于強化法官心證的形成。又如運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向同行業專業人士發出調查表,得出統計結論,同時請公證處對整個過程進行公證。公證書在我國具有法定證據的效力,公證書證明的事項,除非有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法院即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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