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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考生報考部分外地院校可獲經濟補貼
晚報訊 為鼓勵上海考生報考外地高校,本市將繼續(xù)對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并且在秋季招考集中錄取階段被錄取(不包括零志愿、提前批院校和藝體院校)的本市生源考生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貼。市教育考試院昨天公布補貼發(fā)放辦法。
據(jù)悉,本市將根據(jù)有關外省市院校所錄取考生的名冊,市教育考試院于每一批次錄取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將“領款通知書”、“領款證明”及一張銀行卡以掛號信方式郵寄給考生,另附送一個供考生寄回領款證明的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信封。
考生收到“領款通知書”后請認真填妥有關信息;被錄取的考生到高校報到注冊后,須將“領款證明”加蓋該高校學生管理部門的公章,并由考生本人在“領款證明”上簽名。
考生須于10月底前將 “領款證明”原件用考試院信封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寄回考試院。截止時間為2011年10月31日,過期未辦理領款手續(xù)的一律視作自動放棄。
據(jù)悉,考試院收到考生寄來的“領款證明”原件,經核對無誤后,分批通過銀行以電子劃款方式將補貼款直接劃至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給考生的銀行卡賬號內。補貼款發(fā)放時間為10月10日至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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