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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請假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衛生院請假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衛生院請假制度 1
為了加強學校的管理,提高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本著“以人為本,規范管理”的原則,促進管理的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喪假:喪假不扣工資,不屬滿勤,喪假是指夫妻雙方父母、配偶、子女,喪假時間為5天(路途時間除外)。
二、住院病假:
1、住院期間,扣除當天的'工作津貼,誤餐費×請假天數。
2、出院后休養假
①手術的:有15天的休養假;
②不做手術的:有5天休養假;
③休養假期按住院標準扣除工資
三、其余(事、病)假
1、1-事天不扣工資,不發滿勤獎,考核不加滿勤分
2、6-10天的扣日工資的30%
3、11-15天的扣日工資的50%
4、16-20天的扣日工資的80%
5、20天以上的扣日工資的100%
四、產假:獨生子女為6個月,非獨生子女3個月,領養子女為3個月。
五、計算方法
1、曠工一天扣日工資200%,曠課一節扣100元。
2、日計算方法:(應發工資―績效工資―住房公積金)÷30。
3、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
4、請假時間,早間有節假日不予扣除。
5、脫產進修的教師每月扣除餐補貼、績效工資,另扣除實發工資的30%(其中不包括誤餐補貼、績效工資。)
六、請假離崗職工,注意,若發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負。
衛生院請假制度 2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全體干部職工。
二、病假、事假
(一)干部職工因病因事需請假。局長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請假,副局長及班子成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向局長請假;科室負責人向分管局長請假;其余干部職工1天以內向科室負責人請假,1天以上向分管局長請假。
(二)干部職工病假在2個月內的,發給原工資,超過兩個月按《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探親假
(一)職工探望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合并休假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20天。
(四)如配偶屬學校教職工,已在假期探親的,組織不再安排探親假。
(五)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可憑據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報銷。
(六)探親假原則上可和公休假合并使用。
四、公休假
(一)公體假由各科室年初作出計劃,經分管局長審定并報局長同意后,原則上按計劃休假。
(二)凡連續工齡滿5年的可享受公休假。5年至10每年休假7天。10年以上不滿20年每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三)凡1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0天或事假累計超過本人享受公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享受公休假的職工,其病假、事假超過規定時間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由組織上安排療養的干部職工,當年不再安排公休假,如療養時間少于應享受公休假的.天數,可補足公休假天數。
(五)參加黨校學習、培訓、進修及各類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干部職工,當年不享受休假。參加函授學習的干部職工如因聽課、考試復習或調查研究、撰寫論文而告假,其請假時間等于或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五、加強考勤,嚴格請銷假制度
(一)局長離廣出差、休假,事前應書面向市委、市政府和分管書記、市長報告,并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系方式一并報告。
(二)凡請假1天以上必須書面請假,經批準同意后并到辦公室登記方能休假,假滿后向準假人銷假或續假。不辦請假手續或不續假的按曠工論處,不銷假按請假對待,不到辦公室登記者按曠工論處。
(三)干部職工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等列入考勤記錄,作為年終考核干部職工的內容之一。各科室要落實1人負責考勤,負責考勤的同志要按時將干部職工請假情況和假條交辦公室,年終公布一次請假情況。
(四)病假一月以內不扣獎金,一月以上扣發當月獎金,按年平均獎金計算。
(五)事假10天以上扣發當月獎金,事假一個月以上扣發全部獎金的50%。
(六)曠工3天以上,扣發全年的獎金。
(七)公休假可以沖抵病事假,但不得沖抵曠工。
(八)病假三月以上、事假15天以上、曠工3天以上,取消當年評選優秀公務員的資格。
六、其它法定假按規定執行
衛生院請假制度 3
第一條 假期的種類、名稱及時間
一、探親假。
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1)、職工當年結婚、離婚、喪偶的;2)、見實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為正式職工后,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3)、當年六個月(累計)以上長期病假者;4)、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5)、女職工請哺乳假者(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探親假時間工資可以照發,路費按規定報銷)。6)、外來人員;7)、配偶或父母不論用什么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團聚過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當年只能享受一種,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喪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
2、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后,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行。
五、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對象:
凡本院職工(正式在編),只要符合文件規定休假條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和借用期滿一年以上借用人員也參照執行。
2、假期標準:
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20xx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參加工作者3.5天)參加工作滿20xx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參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療養假累計超過45天的;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4)、當年產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5、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請事假,其事假天數累計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審批手續仍按醫院請假制度,逐級批準,報人事科備查。
七、病假:員工就診應經保健科同意后去相關科室就診(急診例外)。員工住院經保健科同意后,由業務院長審批。出院后辦理請假手續(所有員工不得掛家庭病床)。
八、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后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批。
第二條 請假的程序、手續及審批權限
一、除七天節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假期都必須到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病假憑醫師診斷證明,其它假期必須書寫請假條,并需通過逐級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后,方為有效。
二、病假經本院保健科出具證明,報科主任、護士長批準有效,外單位病假條醫院不予承認(特殊情況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審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須經分管院長最后審批(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曠工處理)。探親假、婚喪假等需經科室、職能、分管院領導批準方可,請假條一律交人事管理處備案。
三、科主任、護士長的各類假期需所屬職能科室批準,分管院長簽字尚可,職能科室負責人請假需經院長批準。
四、職工放射(療)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科室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系統主管部門審批(醫療系統由醫務科、護理系統由護理部,院辦等由所在科室審批),報人事科備案。全體中層以上干部外出,均需報院部批準(由相應分管領導簽字方可),人事管理處備案。
五、婚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后,報系統主管部門批準,送人事管理處備案。
六、喪假:先填申請單,經科室負責人簽名,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后報人事管理處備案。
七、 產假:憑準生證和產科醫療證明,科室領導簽署意見,月末報考勤時附考勤月報表上,報人事管理處登記。
八、哺乳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所屬職能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院部批準,報人事管理處登記。原則上不執行。
第三條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開和跨年度。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院部批準,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須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輪使用。
四、放射(療)假,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五、年休假:經批準后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六、婚假(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
七、此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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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條格式范文05-07
員工請假單格式04-28
請假條通用格式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