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解讀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具有什么意義呢,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構建“寬進嚴管”的市場監管體系。8月23日國務院頒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稱《條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國家工商總局為貫徹落實《條例》,8月27日公布了《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五部規章,也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據。《條例》的實施,對于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升監管服務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完善社會治理結構、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共治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響。
一、制定《條例》的背景
制定《條例》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條例》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據,對于加快構建事中事后監管機制非常重要。
《條例》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從法律上規范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后監管制度,是進一步深入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對改革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靠信用手段來實現。制定《條例》,通過行政法規構建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體系,明確企業信息公示范圍,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能夠有效擴大社會監督,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條例》的制定,為全社會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積極作用。
《條例》對推進政府轉變職能具有重要意義。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工商部門轉變職能的基本遵循。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市場配置資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只有按照這樣的規律,才能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條例》就是這樣的制度體現。
《條例》對工商部門提升監管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的出臺,將帶動一系列新制度的實施,既是對全國工商系統履職能力的重大考驗,也為我們優質高效服務各類市場主體加快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門必須在進一步提高登記注冊和監管執法水平上下功夫,轉變監管理念,構建新型監管機制,統一執法標準,優化工作流程,加強執法監督,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公示信息準確。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25條,雖然字不多,大概2900字左右,內容非常豐富。《條例》主要規定了什么是企業信息,誰公示企業信息,通過什么方式公示企業信息,不公示企業信息負有什么法律責任,如何保證企業主體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公示系統如何建設,政府部門、公民、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部門、公示主體如何監督,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如何保護等等。除此之外,《條例》還規定了企業年度報告報送和公示的時間、方式、內容、程序等具體要求,以及企業不按規定報送和公示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約束措施等等。《條例》放松了政府對企業直接干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主要規定了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部門聯動響應機制、信用修復機制等。
(一)企業信息的含義
《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范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制定本條例。在信息化社會,信息是一種資源,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資源。從保護公平競爭來說,信息的資源應該是共享的。從維護交易安全上來說,交易者之間信息的掌握應該是對等的。無論是共享的信息,還是對等的信息,都必須要有社會監督。那么,企業信息是什么?《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
(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1、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必要性。《條例》第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必要性: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加強“寬進”后的“嚴管”,“嚴管”就是通過信息公示使企業在更廣范圍內受到監督。
2、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部門。《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
(三)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條例》的核心內容就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條例》明確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規定了工商部門、其他行政部門、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所承擔的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示企業信息。《條例》第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1)注冊登記、備案信息;(2)動產抵押登記信息;(3)股權出質登記信息;(4)行政處罰信息;(5)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2、其他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條例》第七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1)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2)行政處罰信息;(3)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反映了企業從事某項經營活動所具備的資質、資格。通過公示行政許可信息,能夠方便社會公眾了解企業具備的資質、資格,有利于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3、企業公示即時信息。《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3)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4)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5)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6)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此外,納入公示范圍的企業信息均應公示,但企業信息公示不得侵犯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條例》第三條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保密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構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四)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1、《條例》明確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內容。改年度檢驗為年度報告是變企業對行政機關負責為向社會負責的具體體現,是放松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干預,促進工商登記注冊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后,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年度報告不再進行事前審查,而是開展事后抽查。
由于《條例》實施時間的原因,2014年10月1日開始,企業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對企業年度報告審查,企業自行公示年度報告后,即可查詢。截至2014年2月28日,除了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存續企業應當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
2、關于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7)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五)公示信息糾錯制度
由于信息公示的主體不同,可能會產生同一項信息的公示內容不同的情形。一是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六)抽查制度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關于抽查的方式,《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關于抽查結果,《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關于企業配合檢查的義務,《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七)投訴舉報制度
《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八)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2)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九)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
《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強化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責任。《條例》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十)信用修復機制
為充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條例》為企業信用修復提供了機制保障。第一,企業可以對自行公示的信息糾錯。《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第二,對于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申請移出。《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第三,對于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滿足條件的可以移出。《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十一)部門聯動響應機制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十二)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救濟途徑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公示
行政處罰信息是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重要信息,為使社會能夠充分了解企業信用狀況,《條例》規定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應當公示。對此,《條例》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方面由工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另一方面由企業自行公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建設
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是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建成本地區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本地區實施改革的前提條件”。《條例》明確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技術規范”,我省作為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的試點單位,在省局黨組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集全省工商系統之力,圓滿完成了3月1日前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過渡系統)的建設任務,有力保障了我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隨著《條例》的出臺,全系統業務部門和信息化部門的同志們上下齊心協力,全力以赴,按照總局的統一標準規范,確保10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時,新的系統如期上線對社會開放服務,為改革提供重要的技術支撐和保障。
一、信息化在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中肩負著重要使命
國務院頒布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和《條例》賦予了工商部門光榮的任務和神圣的使命。從信息化工作角度看,也給工商信息化帶來了機遇和挑戰,可以說意義非凡。
首先,明確了信息化在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信息化在這次改革中被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是改革的支撐和保障。改革方案提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務能力。二是改革的前提。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的建設在改革方案中是作為改革的前提條件出現的,公示系統建設和公示制度的制定決定著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能不能成功。“寬進嚴管”的各項措施都是以信息的公開透明、傳遞快速、真實可信為前提的。三是改革的內容。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加快建設統一規范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其次,提出了信息化在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中的目標和任務。改革方案,特別是修訂后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新制訂的《條例》等,都對信息化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任務,也就是上文中作為改革內容的“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加快建設統一規范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立法中明確提出信息化的目標任務要求,在工商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中,目前還是很少見的。尤其是在立法中明確“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更是具有劃時代的里程碑意義。不僅如此,更是明確了實現目標和任務的主體就是工商部門。《條例》第五條明確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第七條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十四條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技術規范”,等等。
第三,提出了信息化建設的功能需求。《條例》用大量篇幅和章節,詳盡地提出了公示系統建設的基本功能需求框架。包括公示的主體、方式、內容、時限,企業年報的時限、方式、內容,公示信息的更正,虛假信息的處理,公示信息的抽查及結果公布,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公示及管理,警示限制要求等等。
第四,提出了信息化建設的其他要求。為確保公示信息的準確、客觀和權威,公示條例還規定了包括法律責任、救濟途徑在內的其他要求。改革方案提出了公示系統的建設原則為“物理分散、邏輯集中、差異屏蔽”,并要求各級政府加大投入,為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行電子營業執照等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資金保障。
第五,實現了工商業務和信息化真正的融合。本次改革,信息化和業務目標同步提出,同步設計,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實現了無縫銜接,高度融合,相得益彰。也為其他工商業務的信息化樹立了典范。
總的來說,現代信息技術越來越從支持改革的輔助支撐手段變為改革的直接手段、具體舉措和豐富內容,越來越從后臺走到了前臺,甚至去驅動和引領工商業務的改革、創新和發展。這兩年啟動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再具體到我們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信息化覆蓋了工商管理從準入到退出,從監管到服務全過程,涉及工商業務的各個方面。
過去信息化在服務工商行政管理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信息化將擔負越來越重要的責任和使命。從身邊的點點滴滴可以看到,網絡和信息化技術不僅是代表新的生產力,不僅是經濟領域創新驅動的強大動力,在工商部門維護市場秩序中,在工商部門履行自身職能服務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管理
(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背景
2014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建成本地區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本地區實施改革的前提條件。《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工作。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是充分發揮工商登記注冊社會功能作用在信息化時代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是建設服務型政府和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實施改革,落實“寬進嚴管”的重要保障,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成敗。
(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目標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運用互聯網、電子營業執照等技術手段建立覆蓋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的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實現政府部門通過系統,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息;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系統,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各類即時公示信息;社會公眾通過系統查看公示信息,發現問題后可以到工商部門要求更正或進行舉報的功能。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改變過去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實施監管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行政部門、社會組織、企業自身的作用,形成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營造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相應的激勵、警示、懲戒制度,使其“一處違規、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成本”,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地位和作用
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意義也主要體現在工商服務和監管、社會監督和共治、部門協作和同管三個方面。
第一,公示系統是工商履職盡責、開展各項業務處理的工作平臺。工商部門要將企業登記備案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股權變更信息、動產抵押信息向全社會公開;要對企業年報、資質資格信息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并執法查處;要將異常名錄放到業務系統中鎖定、提示、警示、限制。從工商登記改革制度方案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定義成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現“寬進嚴管”思路的重要工作平臺。有了這個平臺,企業信息公開、透明、及時,我們就可以充分利用這些信息 “寬進”的同時在“嚴管”上下功夫。
第二,公示系統是部門協同、齊抓共管,提高效能的'市場監管平臺。在公示系統上,政府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可以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發揮信用約束作用,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平臺。
第三,公示系統是社會監督、全民共治的市場環境營造平臺。在公示系統上,企業披露資質資格,申報年度報告。社會公眾可以對虛假信息、違法行為投訴舉報;企業也可以在經營活動中通過公示系統查詢驗證對方的身份,了解對方的實力。信息服務機構可以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僅可以發揮好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而且可以加強企業自我管理,強化企業責任,形成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格局。
從以上三個方面可以看出,企業信用信息的公開透明是“政之所為”,更是“民之所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權,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全社會信用約束長效機制。
(四)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功能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面向社會公眾,主要涉及的用戶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企業(個體、農專)、其他部門行政管理人員、社會公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功能包括工商部門信息公示與糾錯、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管理、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和嚴重違法名單管理;企業的主要功能有年度報告申報以及即時信息公示與糾錯;其他部門的主要功能是部門信息公示與糾錯;社會公眾的主要功能是方便快捷地查詢公示信息。
1、系統功能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僅是一個公示平臺,而且是一個工作平臺。除了信息公示功能外,還具有企業年報申報和公示、行政許可信息公示、對企業公示信息的監管以及部門協同監管等功能。
(1)、工商部門信息公示
1)工商信息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對企業各類工商業務信息的公示,對企業的公示信息包括登記信息、備案、動產抵押行政處罰、股權出質、異常經營目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抽查檢查等信息。
l 登記信息: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等登記信息;
備案信息: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分公司登記情況,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等備案信息;
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經營異常名錄信息;
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信息;
行政處罰信息;
抽查檢查信息;
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2)信息公示公告發布
除工商登記、備案等信息外,還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單獨以公告形式發布下列信息,具體包括:
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包括列入、移出、修改經營異常名錄,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以公告方式提示);
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信息(包括列入、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公示);
抽查檢查信息;
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抽查結果公示、抽查不予配合情節嚴重公示)。
3)工商部門信息更正
工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進行修改。
(2)工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公示
1)本地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2)異地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3)案件公示錄入審查
4)行政處罰的撤銷與變更公示
(3)企業信息公示
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供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信息公示兩部分,其中企業年度報告應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公示;
企業即時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1)年度報告報送:
2)企業即時信息公示
3)企業公示信息修改
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修改。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修改。本企業可以對報送的年度報告進行多次修改,企業通過勾選更正項目的方式,修改對應的相關數據塊內容。歷次修改記錄隨年度報告信息一同公示,公示其修改前后的信息。
(4)其他部門信息公示
1)其他行政部門公示信息包括: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公示相關企業信用信息;
2)其他部門信息更正
其他行政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修改。
(5)抽查管理
1)抽查名單生成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對企業公示內容進行抽查。具體抽查名單由省局按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從業務系統確定。
2)結果公示和抽查不予配合情節嚴重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對企業的檢查結果,以“抽查結果”的形式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集中公示,并記錄在企業的公示信息中。
企業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6)經營異常名錄管理
提供對各類經營異常主體的處理和公示,包括列入、移出、修改、提示。
1)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公示
2)移出異常名錄公示
3)修改經營異常名錄公示
4)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提示
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移出經營名錄以及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和恢復為正常記載的流程參考企業列入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流程。
(7)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設置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記載有嚴重違法情形的企業,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供社會公眾查閱。
1)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公示
2)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8)公示信息查詢
為社會公眾與企業用戶提供對各類企業的按名稱或注冊號等關鍵字信息進行查詢的功能,包括精確查詢、模糊查詢等;并提供對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查詢功能。
系統按照查詢列出滿足條件的企業清單,供用戶選擇。用戶選擇對應的企業,系統打開該企業的公示詳情頁面;如果滿足條件企業太多時,列出前5條,并提示用戶輸入更詳細名稱或正確注冊號;
(9)部門協同
提供接口供其他政府部門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的錄入、交換、維護等功能。
2、企業年報和即時信息公示方式及步驟
企業通過互聯網登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網址:http://www.sdxy.gov.cn,進行年報申報和即時信息公示。
(1)身份注冊認證
首次進行申報的企業,需進行身份認證注冊。登陸系統后,點擊頁面的“企業公示信息填報”,在注冊頁面,輸入“企業的注冊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及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進行企業身份注冊認證。身份驗證通過后,設置登錄密碼。
(2)登錄填報
在“企業用戶登錄窗口”,輸入“企業注冊號、密碼、驗證碼”,進行登錄。
(3)填錄年度報告、即時公示信息表
登錄后,企業年報,點擊“年度報告在線填錄”,即時公示信息,點擊“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報”,系統進入相應信息填寫界面,企業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填寫完畢,點擊“預覽打印”,查看核對所填信息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后,點擊“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報申報或即時信息公示。
(4)年度報告書下載
點擊“年度報告書下載”,即可下載企業所報年度報告書。
注:具體操作說明,請查看頁面上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操作手冊”。
社會公眾: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輸入企業名稱或注冊號查詢條件,在查詢結果列表中,點擊企業名稱,即可列出該企業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歷年年度報告。
企業用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可查看本企業歷年報送的年度報告、修改記錄。
工商部門:可查看轄區內監管企業的年度報告信息,可統計轄區內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情況。
山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匯集了全省446萬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個體工商戶的基本信息、投資人及出資信息、分支機構信息、主要人員信息、變更信息等相關信息,系統運行穩定,每天的點擊量達10多萬人次,贏得了廣大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廣泛贊譽。10月1日正式亮相的公示系統,將是依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家工商總局的規章,按照統一標準和新的技術架構建成的一個完全滿足改革要求的新的網上公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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