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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退休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相關內容。
退休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供養親屬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監護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除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根據職工死亡是核定的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數額,其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標準為:
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最新發放標準
基于不同的法律條例和政策規定,目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由于執行政策的不同,也直接導致各類職工的保障水平差異顯著。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張守志提出了關于統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建議。
“一次性撫恤金”是指國家按照職工死亡性質,以貨幣的形式給予其遺屬的一次性物質撫慰。但因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各個群體之間的一次性撫恤金差異也不可小覷。以因公犧牲為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比事業單位中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標準高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比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標準高出約2倍。而同樣是病故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標準低1倍。“同命不同價”,就曾引發一些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家屬的強烈不滿,并導致他們多次上訪。
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轉型期,各方面制度還亟待完善,但公平公正始終是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關于一次性撫慰金標準不統一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張守志對烈士、因公犧牲(因公死亡)人員和病故人員這三類群體有針對性的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均按照現行的《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執行。
二、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將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統一納入工傷保險制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將因公犧牲、因工死亡統一為因工死亡,并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統一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即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先行統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根據2015年1月3日國務院印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進行養老保險改革,且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為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也應隨之進行統一。
張守志認為,改革勢必牽涉多層面的制度設計和規則變化,所以不能一蹴而就,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統一,可以促進多軌制體制的公平運行,有效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擴展:工傷死亡撫恤金一次性補償標準
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輸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的后,《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根據每個省份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一次性工亡撫恤金的發放標準也是不同的。關于這一點,如果您想要了解的更詳細的話,可以咨詢網站的律師。我們將為您推薦您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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