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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離婚協議書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協議書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協議書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協議書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唐朝的離婚協議書,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唐朝的離婚協議書1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一批唐代文獻,里邊保存著不少唐人的"放妻書"(離婚證書),基本內容如下:
凡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并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
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
若結緣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來相對。妻則一言數口,夫則反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羊一處。
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以求一別,物色書之,各還本道。
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愿娘子千秋萬歲。
今譯:
兩口子嘛,都是前世三輩子修來的緣分,才能在今生結為夫婦。要是這緣分不合,那就是前世冤家,今生在一起就是為了鬧別扭的……二心不同,同床異夢的,就很難心歸一處,趁早開個家庭會議,各回各家散伙拉到。
希望娘子與我散伙之后,把你那一蓬稻草好好整理整理,掃把眉也重新休整休整,偽裝出來一份美麗窈窕假想,騙個高官門第公子哥上了拉到。我跟你呢,盡釋前嫌老死不相往來,也別唧唧歪歪了,好合好散,對大家都好。
相比如今離婚的反目成仇,爭產不休,唐朝的《休放妻書》語氣溫柔,遣詞風雅,好和好散。沒有你死我活的詛咒,反倒是祝愿妻子打扮得漂漂亮亮,早日覓得富貴佳偶。離婚后男方要負擔女方三年衣糧,還"伏愿娘子千秋萬歲",讀來令人忍俊不禁。從這份唐朝離婚協議書函,讓人感受到了唐人的包容與溫情。
唐朝的離婚協議書2
北京一家報紙曾報道,“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要來北京展出”,引起了人們極大的興趣。但記者經過查詢卻被告知,這其實是一則舊聞。北京近期并沒有類似的這種展覽。
國家博物館的工作人員回憶說,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2000年在慶祝敦煌藏經發現百年的時候曾來北京展出過,而且還引起了不小的反響。
“放妻協議”實為“離婚協議書”
專家介紹,“放妻協議”也叫“放妻書”。顧名思義就是放妻,也就相當于我們今天所說的“離婚協議”。
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于“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
而這份“放妻協議”卻給后人展示了歷史上真實的一幕:婦女地位極高,夫妻之間提倡“好合好散”。
這張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愿妻娘子相離之后,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簡單的解釋,就是丈夫很寬容地說:如果沒有緣分,咱倆不如好合好散,離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這的確是一份類似于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但這份協議的內容也只單單說了夫妻離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最后,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并沒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現象。這樣一份“放妻協議”也許在今天看來,人們都還很羨慕,男方有如此的寬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在封建社會里,人們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驚奇。
何人留下“放妻協議”?
這份令后人感到驚奇的東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據國家博物館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員王義康介紹,“古代的‘放妻’現象很正常,我們看到的一些‘放妻協議’有可能是當時作為范文保留下來的,并不是當時哪一家真的要離婚而擬的‘放妻協議’。”
他介紹,這種協議有點像我們今天的應用文,它只是一個固定的模式。大家都會照這樣的固定模式去寫。王義康還說,像這種“放妻協議”看上去雙方都比較和諧,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當事人的心情怎樣誰也不好說。他認為,保留協議書的也不一定就是當事人,很有可能是當時的人們在學習的過程中保留下來的。
像這樣的“放妻書”也不只這一份,記者在網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協議”,有雙方不合的,還有譴責妻子的,還有妻子主動提出的,還有一種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發掘中,同時發現了幾份這樣的“放妻書”,說明在當時的敦煌民間也是很常見。
唐朝“放妻協議”反映出當時的婚姻制度和社會風氣。
通過檢索,記者了解到,大都分觀點支持,這些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來自唐代。
據介紹,敦煌出土的資料表明唐至五代時,女子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當時,性文化是比較開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代處于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唐代的《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
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
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愿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從史實來看,提出離異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異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
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系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并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后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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