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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九十一條對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勞動法 經濟補償的情形
。原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又對這一問題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明確了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前提和支付標準、支付形式及經濟補償金的列支渠道等。從勞動合同管理的整個過程來看,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環節。——勞動合同履行環節。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符合《勞動法》第九十一條(一)至(三)項規定,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時,必須給予勞動者以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解除環節。由于客觀原因或勞動合同一方的原因,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勞動法》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都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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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經濟補償的情形》(http://salifelink.com)。——勞動合同期滿。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條件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是指仍然有效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3年國務院令第87號)中的有關規定;即凡屬國有企業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仍應執行其中有關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合同制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職工提出調動、轉移工作單位,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再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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