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補充規定)
[成都市中心城區大型城市綜合體項目規劃管理補充規定(試行)]
發布時間:2012-5-8 信息來源: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文字〖 大 中 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市委市政府“立城優城”戰略的總體要求,為進一步優化城市空間形態,提升城市化水平和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大型城市綜合體項目是指以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商業、辦公、酒店、會議會展、文化娛樂、體育等城市功能)為主導,由三種或三種以上的城市功能組成,以軌道交通節點為支撐,最終形成的一個由建筑空間、內部功能、交通流線相互有機結合的具備較大建設規模的建筑單體或建筑群。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大型城市綜合體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建筑設計,本市其余區(市)縣范圍內的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選址和規模
第四條 規劃選址應同時符合如下要求:
(一)應臨近軌道交通站點;
(二)應臨兩條(含兩條)以上道路;
臨兩條道路時,其中至少一條道路的規劃寬度應為40米(含40米)以上;臨三條道路時,其中至少兩條道路的規劃寬度應為25米(含25米)以上;臨四條(含四條)以上道路時,其中至少一條道路的規劃寬度應為25米(含25米)以上;
(三)應符合《成都市中心城區大型城市綜合體布局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二環路以內的,不宜小于15萬平方米;
(二)二環路以外的,不宜小于30萬平方米。
第三章 城市功能
第六條 應由商業、辦公、酒店、會議會展、文化娛樂、體育、交通、住宅等三種或三種以上的城市功能組成;
除住宅外,應有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城市功能作為項目的主導城市功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大型城市綜合體項目,如商業綜合體、酒店綜合體、會展綜合體等;
主導城市功能的建筑面積應不小于總建筑面積的25%。
第七條 規劃用地性質應為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兼容住宅用地;
商業服務業設施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的住宅建筑容積率與總容積率的比例應不大于30%。
第八條 公共交通設施應引入大型城市綜合體項目,例如軌道交通站點、公交首末站、出租車乘降點等。
第四章 規劃控制
第九條 總容積率應滿足道路交通承載能力,道路交通承載能力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建筑密度以方案合理性進行確定。
第十條 建筑后退規劃寬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紅線的距離應不小于10.0米,后退空間作為人行通道或集散廣場,不得用于停車;
地下室機動車入口坡道地面起坡點后退規劃寬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紅線的距離應不小于20.0米,后退其余道路紅線的距離應不小于15.0米。
項目用地范圍內新增道路時,其用地面積可納入規劃指標計算,建筑后退新增道路紅線的距離應不小于5.0米。
第十一條 機動車入口閘口與道路上機動車開口之間的`內部通道長度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不大于30萬平方米的,應不小于60米;
(二)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大于30萬平方米的,應不小于90米。
第十二條 項目應為公交首末站的設置提供條件,公交首末站設置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應在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公交車停車位及配套用房; 公交車停車位應按12米公交車規格進行控制,配套用房應臨近公交車停車區進行設置;
(二)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不大于20萬平方米的,公交車停車位應不小于6個,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積應不小于20平方米;
(三)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大于20萬平方米的,公交車停車位應每增加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5.0萬平方米時增加1個,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積應每增加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5.0萬平方米時增加5.0平方米;
增加的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不足5.0萬平方米時應按5.0萬平方米進行計算。
第十三條 應在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出租車乘降點,出租車乘降點的停車位應不小于4個。
第十四條 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大于30萬平方米的,應在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專用變電站。
第十五條 鼓勵形成完整的公共空間和立體街道系統; 項目地下空間應與地鐵站相互連通;
貨物集散空間應設置于項目用地范圍內,不得占用市政道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為《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補充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其余應符合《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
[成都市建筑形態規劃管理補充規定(試行)]
發布時間:2011-4-19 信息來源: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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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世界現代田園城市規劃理念,為進一步優化城市建筑形態、提升城市建筑品質,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間,對建筑形態規劃管理補充規定如下:
一、建筑輪廓
用地規模在 3 公頃以上的住宅、公建類高層建筑項目應依托城市開敞空間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錯落、層次豐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輪廓。
(一)建筑高度
建設項目在建設用地中宜以一幢(組)較高建筑形成空間制高點,較高建筑與周邊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 25 %,面向城市開敞空間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錯落的天際輪廓與縱深的空間層次。
(二)屋頂
1 .多層住宅建筑屋頂應采用坡屋頂形式,多層公共建筑屋頂宜作適當處理,豐富建筑特色,提高建筑品質。
2 .高層建筑屋頂形式是城市輪廓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風貌協調的基礎上,屋頂應作適當造型處理,電梯房、設備房、樓梯間等屋頂建構筑物應進行美化或遮擋處理,形成豐富的建筑天際線。
3 .高層建筑屋頂宜進行夜景造明設計,采用適當的照明方式展現建筑的輪廓與特色。
4 .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處理時,可以組織專家論證其屋頂形式合理性。專家論證結論作為方案審查的參考依據。
(三)為鼓勵建設項目形成高低錯落的城市輪廓,對《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08 )》補充規定如下:
1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設施用地總建筑密度可在《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08 )》第 2.2.2 條、第 2.2.3 條基礎上適當提高,最大增加值不超過 5 %且總建筑密度上限為 30 %,住宅建筑密度不增加。
2 .住宅用地自動兼容公共設施的比例可適當增加,自動兼容公共設施比例最高不超過 20 %。
3 .純商業建筑、商業綜合體裙房部分總建筑密度在滿足建筑退界、建筑間距以及有關技術規范的前提下可以方案合理性確定。
二、建筑外觀
(一)總體要求
建筑外觀應體現多樣化,可采用組群布局方式,通過建筑組群之間材質、色彩、形態、立面處理上的區別,形成豐富多樣的建筑形態。
(二)建筑立面
1 .臨規劃寬度 30 米(含 30 米 )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在符合《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08 )》第 5.0.10 條公建化立面設計要求的基礎上,建筑外立面不應設置外凸懸挑式陽臺。
2 .建筑立面各種標識、店招、空調外機位及各種管道應結合立面統一設計并預設位置。
3 .外墻材料
建筑外墻宜采用石材、環保復合材料、玻璃、金屬等高品質的裝飾材料展現建筑的品質感,嚴禁使用劣質、非環保外墻材料。
(三)多方案比選
下列建設項目需提交由至少兩家國內外知名規劃建筑設計機構設計的不少于三個設計方案,并應進行專家論證比選。
1 .總建筑面積大于 5 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項目(辦公、商業、酒店等)。
2 .市級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音樂廳、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體育場館、交通樞紐等項目。
三、人性化空間
建設項目環境營造應體現以人為本,提升城市建筑品質,形成人性化的空間環境。
(一)臨規劃商業街兩側的建筑宜設置近人尺度的騎樓、檐廊、挑檐、挑廊等人性化過渡空間。
(二)公建項目后退道路空間宜對地面鋪裝、花池小品、城市設施(座椅、樹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進行整體景觀設計,形成開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間。
(三)商業建筑項目臨規劃商業街不得設置圍墻,商務建筑(辦公樓、酒店等)臨城市道路不宜設置圍墻,可采用綠化、水景等景觀方式界定空間;住宅、學校、幼兒園等需要明確空間界限的項目,應采用透空欄桿、綠籬、通透式圍墻等形式。
(四)臨街商業用房不得設置封閉式卷簾門。
四、未辦理規劃條件的建設項目,應充分論證建筑空間形態與規劃指標的對應關系,合理確定規劃指標,并按照上述規定在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中明確相關要求;已辦理規劃條件(含拍賣地塊)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宜按上述規定優化建筑方案。
五、本規定自公布之日(2011年3月30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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