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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培訓心得

時間:2023-04-27 15:42:50 心得體會 我要投稿

法律風險培訓心得

  當我們備受啟迪時,往往會寫一篇心得體會,這么做能夠提升我們的書面表達能力。到底應如何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風險培訓心得,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風險培訓心得

法律風險培訓心得1

  我于6月13日參加由智聯招聘HR學院舉辦、徐義成老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勞動合同法》雖從一審到四審經過激烈的爭論,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反響,頒布后也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出現,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情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一、人才引進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了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愿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為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么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簽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二、入職培訓

  新員工報到后,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為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了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后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匯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于新制定并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為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后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為據,解除與之所簽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為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于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為避免這種情況的重復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于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約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核,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后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為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后,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么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于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約定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于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并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后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為送達。未送達者,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為避免以后出現糾紛。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了解后,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為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么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后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后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核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其續訂。經了解后,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么可以與之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么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

  對于勞動者來說,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說,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于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六、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十五日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法律并沒有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調入檔案,對于學院非主要工作崗位尤其是戶口不再本地的員工,不宜調入本人檔案。不調入本人人事檔案,不屬于勞動爭議,

法律風險培訓心得2

  春寒漸漸退去,桃花姍姍而至。二十余天的培訓快要結束了,我坐在技偵樓三層的圖書館里,看著心得體會的標題,一時間萬千思緒奔涌,不知道從何處下筆。翻閱幾十頁的培訓筆記,一位位前輩的聲音在耳邊回響。我想對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擠出時間來為我們授課的領導、老師們說聲謝謝,想對為我們制定、安排培訓課程的黨組領導說聲謝謝,想對陪著我們聽講每一節課的培訓科王科長說聲謝謝,是你們贈予我這樣一份沉甸甸的財富。二十天前,我對檢察院的了解還只限于書本上的法條,而領導、老師們通過面對面的生動解說,不僅介紹了檢察院的整體部門設置、各處室工作流程和環節,而且無私地傳授給我們珍貴的工作經驗、禮儀規范和為人處世的道理。如果說二十天前的我還是一個檢察工作的門外漢,那么現在我相信自己已經邁過那道門檻,面對一個嶄新的天地。我一定不會忘記這二十余個匆匆而過的日夜,不會忘記技偵樓二層那個舒適明亮的會議室,因為我檢察工作的第一個腳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體會和感想整理為三個部分,匯報如下:

  一、關于平谷、關于農村

  報考平谷檢察院之前,我從沒有來過平谷,卻吃過朋友帶給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齒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氣,聽著別具特色的一二聲互換的方言,平谷給我的第一印象直觀而濃烈。在培訓的第二天,我們觀看了原區委書記秦書記的區情報告視頻短片,對這片土地有了更為深刻的了解: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區縣中名列倒數第三,而gdp增速卻排名正數第二;平谷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經濟實力不強,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產量第一,同時擁有生態旅游的天然資源優勢和“西連首都機場、東連黃渤海港”的區位優勢;平谷正處在一個艱難爬坡的時期,正以清醒的認識、穩定的心態逐步加快發展的腳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話莫過于秦書記對于“龍馬精神”的新解:“龍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遠大的理想抱負;而馬是腳踏實地的動物,代表踏實的工作作風。將二者結合到一起,就沒有完不成的任務。”我愿以這樣的“龍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為自己的第二故鄉,扎根于斯,服務于斯,志存高遠,埋頭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績單,為自己的未來,也為這塊蘊含著無窮潛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個有300多個行政村和社區的遠郊區,農村土地面積和農民人口數量都占據了全區相當大的比例,在培訓中,許多領導和老師結合實踐經驗告訴我們,如何在具體工作中掌握同農村干部、農民群眾接觸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務于通州區的農業大鎮永樂店鎮農村基層,近三年來與村兩委班子成員、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瑣碎而繁復的工作,他們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師,也教給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農民群體有突出的優點,也有顯而易見的局限性,其優點在于生性淳樸、易于滿足;其局限性則體現在較為重視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觀和廣闊的視野。在平谷區這樣一個農業大區,只有樹立扎根農村、服務農村的決心,才能用心體會,找到與農民溝通交流的捷徑,才能順利開展檢察工作。

  農村的發展和穩定離不開城鎮經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樣也離不開政府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作用。平谷區檢察院獨創的“法制村長”制度在全區、全市乃至全國推廣施行,“法制村長”們把職責定位在“法律知識的宣傳員、咨詢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調解員、指導員,輿情的信息員”這“五大員”上,一方面把檢察工作關口向矛盾糾紛的源頭環節前移、將法律監督職能向農村延伸;另一方面為農民群眾送去專業的法律指導,為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和農村秩序的穩定保駕護航。我在擔任村官助理期間也曾為村里的法律服務室工作,為村委會、村辦企業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務,但工作范圍相對而言較狹窄,同時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對涉農法律規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設的支持,常常是邊學邊干邊琢磨,走過不少彎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長”已有的經驗指引下,我們檢察院將繼續細化和完善這一先進制度,繼續擴大“法制村長”隊伍,為一方百姓造福。

  二、關于基層檢察工作的再認識

  “檢察院是做什么的?”我許多高中同學在得知我進入新崗位時,都疑惑地這么問我。我高中學理科,我的同學大都就讀于理工科院校、而后就職于公司企業,他們可能明白法官、律師是做什么的,卻不清楚檢察院的職能。公訴一處的梁處長在授課時也談到她在農村的經歷,許多村民稱呼她為“梁法官”。由此可見我們國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養這一環節,離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還有一定的差距,也同樣說明,我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在現階段還未完全展開,檢察院作為司法檢察機關在百姓群眾中的形象還未完全樹立。經過這段時間的培訓我發現,即便是對于受過法學本科專業知識教育的我而言,對“檢察院是做什么的”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仍然存在了一些盲區甚至是誤區。在學習中,我對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和基層檢察工作的內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認識:

  首先,人民檢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后防線。公信力是政府的影響力與號召力,它體現了政府工作的權威性、民主程度、服務程度和法治建設程度,同時也反映著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檢察院承擔著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的重任,要把國家工作人員隊伍中的蠅營狗茍之徒清除出去,從而起到打造廉潔政府、凈化社會風氣的作用。

  第二,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需要拓寬。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是人民檢察院區別于其它國家機關的本質特征,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開展各項檢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法院審判的案件中,民行案件占75%以上,現在百姓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意見,多集中在一些民行案件審判中出現的人情案、關系案乃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現象。多年來檢察院的工作重心和資源配置大都集中在在公訴、偵監、自偵等傳統部門,民、行檢察力量明顯不足,民行檢察職能也不為民眾所熟知。隨著檢察制度改革的深入,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范圍、程序和措施都應該得到進一步完善,同時還應體現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調解監督等內容,以更好的實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第三,作為基層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我們應該怎么做?己身不正則不能正人,“只有做好自己,才能監督好別人”。檢察官應當嚴格要求自己,潔身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個人素質,職業道德,法律修養,牢記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的職業道德準則,使法律在檢察工作中能夠嚴格貫徹。此外,作為身處法律監督工作最前沿的基層檢察工作人員,我們面對瑣碎而復雜的工作情況,更應該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嚴守工作紀律,樹立司法人員的良好形象;同時還要一切從百姓的貼身利益出發,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不使“為人民服務”成為一句空話。

  三、我的自勉

  作為一名檢察新兵,下周我就要走進新的處室,投入正式的檢察工作。我很快要穿上檢服,佩上檢徽,成為檢察官隊伍中的一員。我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更勤奮、更努力去填補:

  我將努力提高我的法律專業素養,勤學多問。鄭檢在授課時曾就不起訴的程序問題向我們提問,幾個簡單的問題卻把我們問住了,相關的司法解釋都背過記過,卻沒有熟悉到信手拈來的程度。一個問題,在司法考試的試卷上答錯了,或許對成績的影響只是一分兩分;但在檢察工作中出了錯,帶來的后果很可能沉重得我無法承擔。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繼續學習錘煉,夯實專業知識技能。

  我將盡快融入新的工作環境,營造融洽和諧的工作氛圍。新的單位每一個同事都將是我學習的目標和對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時間長、應對實際問題經驗豐富的老同志,作為一名新兵,我應該以謙遜的態度積極向身邊的同事請教,逐漸熟悉業務情況、學習和借鑒工作方法,同時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幫互助,融洽相處,為營造一個團結的戰斗集體出一份力。

  我將全面開發自己的潛力,鍛煉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讀書、多練筆、多表達,成為新時期合格的檢察官。或許我不是最優秀的,我的身上還有許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會放棄每一個能使自己得到鍛煉、獲得成長的機會,我將時刻以一個優秀檢察官的標準要求自己,向最優秀的行業榜樣看齊。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來到北京,來到政法大學的校園,稚氣未脫、激情滿懷地誦讀法大的入學誓詞:“……揮法律之利劍,持正義之天平;除人間之邪惡,守政法之圣潔;積人文之底蘊,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終于就要穿上深色帥氣的檢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線陣地上,誓言猶錚錚在耳畔,熱血仍滾沸在心頭,或許我不會成為一個振臂一呼而應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堅信,我將是一名恪盡職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法律風險培訓心得3

  今天,我們跟隨田書記學習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這個法規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從兩個方面談談自己的體會。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鑒于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體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門衛何師傅,打字員小李等這些編制外的勞動者,就要與他們簽定合同,這個合同就是他們維權的依據。

  二、勞動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否規范,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于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時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學習掌握了勞動法給予我們的這些保障,在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會有作用的。現在我們的工作好象還用不著這些,因為有單位領導在為我們操心。但如果有一天,當我們去哪再就業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這些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當然,我們學習的目的不僅僅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質,為了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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