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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離婚律師咨詢談協議離婚風險
濟南離婚律師咨詢——常見問題解答系列之三
協議離婚的缺陷(協議離婚有哪些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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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是較為經濟、快捷的離婚方式,只要雙方就離婚相關問題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有人認為只有打離婚官司才需要請律師,如果協議離婚就沒有必要花錢找律師,這種觀點實在值得商榷。因為,協議離婚有著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特別是在涉及共同財產較多、自身經濟能力允許的情況下,請一個經驗豐富的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幫你防范離婚過程的前、中、后三個不同時期的風險還是很有必要的。
協議離婚的缺點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患。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 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
效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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