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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協議章程范本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各種協議頻頻出現,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協議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合伙協議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合伙協議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伙企業中文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 開發,生產,銷售出口各種工藝品及國家允許出口及進口的各類商品 。
第九條、合伙期限為拾年,自 貳零壹壹年七月拾日起,至貳零貳壹年七月拾日止。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拾年。
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三個月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伙人共3個,分別是:
1、 A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身份證 ,
證件號碼: ;
2、 B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身份證 ,
證件號碼: ;
3、C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身份證 ,
證件號碼: ;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注冊資金、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注冊資金: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第十二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 A
以現金幣出資 貳 萬元人民幣。其它叁萬叁仟貳佰元以提供樣品銷售、辦公室、開發部、樣品室、寬帶費、水電費、兩屆打/送樣費等抵算金額、總認繳出資 伍萬叁仟貳佰元,占注冊資本的 40 %。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現金人民幣貳萬元。辦公室、開發部、樣品、樣品室、水電費、寬帶等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投入使用。
2、合伙人: B
以貨幣出資 肆 萬元人民幣,總認繳出資 肆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 30 %。在申請合伙業設立登記前繳納。
3、合伙人: C
以貨幣出資 肆 萬元人民幣,元,總認繳出資 肆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 30 %。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
注:所有繳納的現金暫時由A保管,A收到現金后必須立字據一式三份給全體合伙人保存,所有賬目支出必須要明細公開,每分錢的用處要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簽字。首期總投入現金計人民幣拾萬元整,后期如資金不足,三位合伙人協商后可決定是否追加投入,后期投入以股份所占比例來承擔。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責任承擔方式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A占40%,許金燉占30%,林秀誼占30% 。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A占40%,許金燉占30%,林秀誼占30% 。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的責任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A占40%,許金燉占30%,林秀誼占30% 。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與督管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法人為許金燉,A與林秀誼分別為監事與理事。經內部選舉產生:總經理由A擔任并兼任生產部、品管部經理,業務部經理由林秀誼擔任并兼任財務部經理,開發部經理由許金燉擔任并兼任采購部經理。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注:職務無長期固定,合伙人共同協商后可根據情況人事變動)
第十七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八條、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在合伙期間內不得單獨或與別人合作創立與本合伙企業競爭的公司,違者以違約處罰處罰金為其所得的總額。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第二十四條、在公司合營前A提供的樣品及合營后所需要的打樣費用;待公司賺到錢有一定實力后根據情況由合伙人共同協商給予返還一些費用。公司合營后的新樣品開發費用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此處的開發費指的是圖稿設計費用、雕塑費用),公司合營后所開發的樣品版權歸屬合伙人所有。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五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退伙:1.不得在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不利時退伙;2.退伙需提前貳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3.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4.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二九條、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三十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三十二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財務管理、報銷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作為合伙人之一的A掌管合伙企業所有入賬所得。公司所有入賬所得金額必須全部撥入全體合伙人指定的賬戶中,入賬管理負責人必須時刻對貨款的跟進核實。全體合伙股東擁有監督的權利。公司款項未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同意不得私自挪用,違者退還所有100%金額外,額外再對其挪用金額總數100%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作為合伙人之一的林秀誼掌管合伙企業所有資金的支出。所有支出金額賬目要公開明細,所有支出的金額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方有效。全體合伙股東擁有監督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作為合伙人之一的許金燉掌管合伙企業所有的印章(公章與私章)、營業執照。全體合伙股東擁有監督的權利。公司印章屬合體合伙人所有,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私用。
第三十六條、每月十五號合伙人必須定期對公司的資金的流入與支出進行匯報和查賬。
第三十七條、300元以內2位合伙人審核批準、300元以上全體合伙人審核批準(發展一定規模時再根據新制度)
從中牟利、回扣、假賬、外放單牟利、發現后一律將全部金額退還公司且處罰假賬回扣中的100%人民幣。
第十章 工作分工、聯系方式管理、工資評定與上班時間、聘用人員規定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負責公司一切日常事務的協調。
第三十九條、A負責預算、報價、打樣、送樣、樣品標簽、展樣工作、協助拍照、協助銷售部外放生產單、品質把控、生產進度把控工作。
第四十條、C負責銷售、推廣、展覽恰談、報價、挖掘新客戶、接待客戶,協助拍照、協助圖片處理、財務、生產單外放、銷售部管理和招聘工作。
第四十一條、許金燉負責:產品研發、研發人員招聘、圖稿設計外放、雕塑外放、網站域名申請、網站(建設、上傳圖片、圖片分類)、展覽(展位裝修、展覽布局、展示效果設計)、宣傳冊設計、名片設計、協助拍照、協助圖片處理工作、公司采購工作。
第四十二條、公司將重新申請固定的聯系方式與客戶交流(如:電話號碼、傳真、郵箱、MSN、QQ等),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更換公司的聯系方式違者當作違約處理。所有客戶聯系方式明細由銷售部經理建檔保存,所有與公司合作的客戶通訊錄歸屬公司所有,所有公司申請的聯系方式歸屬公司所有,除了合伙人知道客戶通訊錄外任何人員不得將客戶通訊錄告知合伙成員以外的人員,違者當泄密違約處罰。如發現泄密情況將按該客戶與公司長期合作下單的款項總和乘于五倍的處罰,嚴重者除處罰所得金額外直覺退股。
第四十三條、只要在公司上班的合伙人(且做到本份工作)每月工資計2000元人民幣+社保醫保(上班時間固定上午9:00至11:30分,下午13:30至18:00分)。每位合伙人工資同等待遇同等。
第四十四條、公司盈利后A正式上班并做到本職所有工作后可得每月工資計2000元人民幣+社保醫保(上班時間固定上午9:00至11:30分,下午13:30至18:00分)。
第四十五條、公司成立后林秀誼正式上班并做到本職所有工作后可得每月工資計2000元人民幣+社保醫保(上班時間固定上午9:00至11:30分,下午13:30至18:00分)
第四十六條、B正式到公司上班并做到本職所有工作后可得每月工資計2000元人民幣+社保醫保(上班時間固定上午9:00至11:30分,下午13:30至18:00分)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的親人、朋友、同學要來合伙公司上班前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通過后方可進入公司,合伙人家屬不得干預公司一切事務。
第十一章 合伙財產份額轉讓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九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十條、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二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五十一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五十五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五十八條、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或蓋章):(注: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年___月__日
公司合伙協議章程 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作為股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___________: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9)提案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購方案;
(12)決定公司人民幣______萬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如果達不成決議,最終將由表決權占百分之____的股東作出最終決議。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立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簽署有關的文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公司合伙協議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合伙人的行為,保護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誠信為本、合作共贏、創新發展,為合伙人創造價值,為社會做出貢獻。
第二章 合伙人
第六條 本公司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第七條 普通合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伙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三)認可公司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戰略;
(四)遵守公司章程及合伙協議。
第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伙人退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退伙;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退伙時,應當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第三章 出資與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以_____出資,出資額為_____,繳付期限為_____。
(二)有限合伙人以_____出資,出資額為_____,繳付期限為_____。
第十二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接受合伙人的監督。
第四章 合伙事務執行
第十五條 公司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五章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十七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二)優先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直至其收回全部出資及約定的收益;
(三)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資及約定的收益后,剩余利潤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第十九條 公司的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擔。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虧損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虧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條 合伙人之間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合伙人一簽名(蓋章):
合伙人二簽名(蓋章):
合伙人三簽名(蓋章):
_____年___月__日
公司合伙協議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合伙人的行為,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理念是誠信為本、合作共贏、創新發展,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為合伙人創造良好的投資回報。
第二章 合伙人
第六條 本公司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第七條 普通合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伙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可公司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戰略;
(三)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四)遵守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
第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條 合伙人退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退伙時,應當對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結算。
第三章 出資與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由合伙協議約定。
第十二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保公司財務的規范、透明。
第四章 合伙事務執行
第十五條 公司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合伙事務,維護公司和全體合伙人的利益。
第十六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公司。但有限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第五章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十七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進行。
第十八條 利潤分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兼顧合伙人的利益和公司的發展。
第十九條 公司發生虧損時,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方式分擔虧損。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條 合伙人之間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合伙人協商一致后補充約定。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一簽名(蓋章):
合伙人二簽名(蓋章):
合伙人三簽名(蓋章):
_____年_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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