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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沒日期可否試無效
補充協議無效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哪些情形下合同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解說:
盡管中國法律對合同無效后的處理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現實中的無效情形要復雜得多,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要按法律原則性規定意旨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一是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后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于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于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采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二是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于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后果的損失并無因果關系。合同履行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不能因為合同無效而否認交易的真實性,不能人為地否定交易基本規律。對于合同雙方的輕微違法情節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對于雙方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導致合同繼續履行不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絕大部分履行完畢的;對于雙方當事人雖有違法情節,但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以及其它類似情況存在的,應當按有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并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過錯、過失,合理分擔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總之,無效合同制度體現了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利益沖突與妥協。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才能成為認定無效合同的依據,不同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規范力不同,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強調與時俱進地適用法律,在當代尤須堅持公私利益兼顧、私權優先和鼓勵交易原則,盡可能多地考慮認定和處理的社會效果,以最大程度地減少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合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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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合同/協議 》的補充協議
甲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于 年?月 日簽訂的《XXX合同/協議》(下稱“原協議”)中的定義相同 。
鑒于:
甲方和乙方于? 年?月?日共同簽署了《XXX合同/協議》,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XXX合同/協議》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合同內容補充部分
其它事項說明
本協議生效
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XXX合同/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XXX合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議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真:傳真:
材料采購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二
買方:地址:電話:
賣方: 地址: 傳真: 電話: 傳真:
買賣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下列事項簽訂補充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作為對買賣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一、對合同第【 】條的修改如下:
二、對合同第【 】條的補充如下:
三、本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買賣雙方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以合同及協議中約定的為準。協議內容如與合同內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以本協議內容為準。
四、本協議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司印章后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一份。
買方:
地址:
郵編:
授權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賣方: 地址: 郵編: 授權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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