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合作協議書
招生合作協議書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甲方委托乙方辦理招生宣傳工作,達成如下條款:
1、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招收合格學員;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招生工作內容和工作進度,如乙方有違紀違規行為,甲方有權將單方面終止協議,并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3、乙方不得借甲方名義向學員收取任何費用(押金)和好處,不得轉移甲方生員,不得以職權謀私;
4、乙方的工作只限招生宣傳和招生代理,不得濫用甲方名義做超出招生協議以外損害甲方利益的事情,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招生宣傳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為擴大宣傳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己負責;
6、甲方收到乙方報名回執表后(或學生名單),在新學生全額繳費后核實無誤,向乙方支付相應的招生工作經費;支付時間為學生入學滿一個月后的一周內;
7、招生工作經費結算標準:
(具體你們是什么標準就寫什么)
8、如乙方為擴大招生的工作需要,發展了一線招生人員,則乙方應給予一線招生人員合理的工作報酬,其一線招生人員對乙方負責,甲方與此無關。如因此出現問題應由乙方負責,由此造成甲方損失也應由乙方承擔責任。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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